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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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范一、总则(一)本规范规定了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采购安全、卸车安全、布置储存安全、管道线路安全、灶具及燃烧器安全、日常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二)本规范适用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其他含民宿在内的餐饮场所以及醇基液体燃料的供货单位。(三)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是指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闪点大于60。C的液体燃料。危险化学品(燃气除外)或闪点小于等于60。C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作为民用燃料储存和使用。(四)醇基液体燃料供货单位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安装储存装置及管线,不得向其出售醇基液体燃料。(五)使用单位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和其他燃料混用。(

2、六)倒闭、关停的使用单位,其剩余醇基液体燃料应交由供货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二、采购安全(一)使用单位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单位购买醇基液体燃料,并索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生产单位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书等资质证明文件。(一)使用单位必须采购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储存和使用。(三)使用单位应建立醇基液体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量、供货单位等采购信息和资料台账,并存档备查,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三、卸车安全(一)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应由供货单位负责,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并在周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二)卸车时必

3、须有管理人员监护,卸车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卸车区。(三)进入醇基液体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1.禁止随身携带火种;2 .严禁吸烟;3 .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4 .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四)进入卸车作业区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卸车时发动机应熄火。(五)卸车作业区5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或砂轮打磨、电焊、气焊(割)等散发火花作业,大风、雷暴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卸车作业。(六)卸车时应关闭储存容器与灶具之间的连接管道,厨房禁止明火作业。(七)卸车过程中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卸车场所,并仔细观察储存容器液位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泵,关闭槽车的紧急切断阀

4、。(八)卸车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沙子等消防器材。(九)卸车完成后,应关闭卸车阀,静止5分钟以上,拆下接头放入接装桶,防止燃料喷洒,并清扫作业现场。四、布置储存安全(一)储存容器严禁布置在建筑物屋顶,严禁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高层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二)储存容器与灶具及配套燃烧设备、燃烧器之间不得设置中间罐。(三)储存容器布置于室外时,应直埋于建筑附近,且符合以下条件:1 .存储容器4米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2 .存储容器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0.6倍;3 .存储容器与通信线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4 .存储容器与道路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5 .存储容器四周应

5、设置防止醇基液体漫流扩散的围堰,其有效容量应不小于储存容器的容量,并设置雨水排水管,且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封闭、隔离措施;6 .存储容器应采取必要的防晒、防冻等措施,应设置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欧,接地体应埋深在0.5米以下,且与存储容器等金属设备相连通;7 .储存容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日常维护检修及灭火应急处置。(四)储存容器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且存储间位置在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储存间要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

6、洞的防火墙,确需开门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储存容器与建筑物安全出口距离不小于6米;4 .应配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宜设置独立的自动灭火装置;5 .通风换气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空间应安装排风设施,并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6 .液体输送泵、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五)醇基液体燃料储存、使用场所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六)储存容器应使用不锈钢等不易腐蚀、不易产生积累静电的材质制造,壁厚不应小于4毫米,最高承压不小于0.5兆帕,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05兆帕。(七)储存容器总容量不得大于1立方米,最大充装量不应超过储存容器容积的90%o(八)储存容器应配置插入式液位、温度、压力测量装置,不得使

7、用侧装式玻璃管液位计等易碰撞损坏的装置。(九)储存容器应具备高液位报警、高温度报警和高压报警功能,报警时应具有相应的自动保护功能。(十)储存容器通气管路应安装有阻火装置,储罐底部不得设置排污口。(十一)储存容器应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包含产品名称、总量等。(十二)储存容器应接地,并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的规定。(十三)储存容器的清洗作业应由供货单位进行。五、管道线路安全(一)输送管线、阀门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储存容器到灶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备之间的管道应设置事故切断阀,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地点或与事故报警装置联锁。(三)管

8、道材质宜选用无缝钢管,严禁使用镀锌钢管和无防腐蚀、防溶胀能力的管道材料。(四)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不得采用卡箍、丝扣等连接方式,阀门连接处应选用防泄漏、防溶胀的密封材料。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五)进料管应伸至储存容器内距底部50毫米至100毫米处,进料立管底端应为45度斜管口或T形管口。(六)管道不应穿过楼板,不应穿越餐厅、办公室、楼梯间、生活间等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房间,应远离炉灶等高温环境。(七)室外布置的管道应采取防破坏、防冻措施。(八)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套管等相应的防护措施。管道穿过墙壁时,应敷设在套管

9、内,管道和套管间应采用阻燃材料填塞。六、灶具、燃烧器安全(一)灶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施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标准。(二)燃烧器应符合GB/T37433的规定,可参照CJJI2要求进行安装,禁止擅自改装。(三)灶具、燃烧器应具有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不得使用人工点火的灶具,且自动点火规则必须为“火等燃料”,不得使用进燃料后再点火的方式。(四)严禁采用液面直燃式、自升压式、充气外加压式供料方式。(五)阀门的“开”、“关”的位置和方向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有限位装置。(六)针阀、气阀在装灶前应由供货单位做试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七)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灶具、燃烧器使用说

10、明进行操作。七、日常使用安全(一)使用场所电气线路及用电终端安装高度应高于地面至少20厘米。禁止在地面布置任何电气线路及设备。(二)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醇浓度应符合醇类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其中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即接触8小时浓度不能超过25毫克每立方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即接触15分钟浓度不能超过50毫克每立方米。(三)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四)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容器、管道线路、阀门、灶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查,及时清洗油烟管道,确保设备设施完好。(五)供货单位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

11、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张贴或悬挂于使用场所醒目处,同时对使用单位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其间维护、配件等设备设施更换、保养由供货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六)使用单位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检维修动火作业时要远离储存容器、输送管线、灶具及燃烧器,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使用单位应落实监护和防范措施。(七)供货单位在配送醇基燃料时应对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条件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停止供货。(八)餐厅面积大于IoOo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

12、火装置,并应在燃料输送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八、应急处置(一)使用单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将辨识结果进行全员告知。储存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当心中毒”等标志,管线及其四周应张贴“禁止损坏”等标志。(二)使用单位应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灭火器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且设置在明显和易取地点,确保满足场所需要。(三)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四)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醇基液体燃料泄漏、中毒、火灾以及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内容。(五)使用单位发生醇基燃料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储存容器阀门,同时疏散使用场所内所有人员至建筑以外至少15米处的空旷位置。醇基燃料泄漏后禁止操作照明开关等任何电气设备,电话报警应在室外安全区域进行。(六)使用单位应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液体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及人员疏散要求等,并保留相应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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