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汇编(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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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安全生产典型案例12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226安全生产典型案例329安全生产典型案例431安全生产典型案例533镇安全生产执法“一案双罚”案例635镇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737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特种作业篇838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939安全生产典型案例1040安全生产典型案例1烟花爆竹,是节日期间重要的氛围营造物,不少市民都会趁着过节,购买各种各样的烟花爆竹燃放。今年以来,XXX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加大对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执法检查,就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特别是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XXX县应急管理局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此,我局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

2、行曝光,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无亚修营烟及爆的多案例简介2023年4月3日,XXX县安委办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对XXX县儒洞镇陈某某付食店进行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发现XXX县儒洞镇陈某某付食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XXX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XXX县儒洞镇陈某某付食店作出处人民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曲型音义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都有严格要求,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对社会公共

3、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都有极大隐患。在此,XXX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商户和市民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如果需要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普法课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

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相关法条链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

5、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

6、、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安全生产典型案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于2023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被判定为重大隐患。但还是有部分企业、员工抱着侥幸心理,对相关规定置之不理特此,我们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提醒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迅速自查自纠,深入查找隐患,采

7、取措施落实整改。案例简介2023年5月16日,XXX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泰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X县某公司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XX泰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刘某某正在离地面垂直距离约7.5米屋顶进行高处作业。经调查发现,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XX泰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更是安全生

8、产的基本防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侥幸心理,对有关规定置之不理。上述案例中,由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岗位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当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学好安全生产法,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切实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下步,XXX县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加

9、大检查力度,严厉处罚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行为。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特别提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3典型案例:关于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2023年某日,XXX区XXX镇执法人员对广州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切割作业人员张某未持证上岗,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安排了张某去参加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但张某当时未能通过考试,原本他准备安排张某参加复考,但

11、因疫情管控原因延误导致一直未能参加,而张某表示自己不清楚从事热切割作业需要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自己之前参加过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但未能通过考试,他表示自己当时在从事的作业是二氧化碳保护焊接。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和其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

12、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的规定,该公司员工张某进行的二氧化碳保护焊接作业属于气体保护焊,因此属于特种作业中的热切割作业范畴。该公司的员工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热切割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13、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及参考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10项的情节规定进行量比,执法人员给予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L5万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最后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大从业人员,如果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合格证的,一定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要在正规的机构报名参加学习培训,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安全生产

14、典型案例4XX镇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我镇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通过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案例。案例一:2023年4月28日,XX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XX市邦州区某户外用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厂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案件承办人员依法提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投资人童某、注塑机工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况均予以承认。该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15、案,以便员工在重大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按预订方案实施,在较短时间内使事故得到控制,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023年5月20日,XX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例二:2023年3月9日,XX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电焊工未按照规定专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并要求立即将无证电焊工撤出电焊岗位,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该单位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同时参照XX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16、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52023年以来,XX镇聚焦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深入一线严查各类违法和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现将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今年以来,XX镇应急办安全生产行政立案45宗,立案金额75.25万元,立案情况涉及6种类型,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类违法27宗,占比最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7宗;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类违法3宗;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2宗;安全生

17、产隐患管理类违法5宗;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类违法1宗。其中,行政处罚类型涉及重大隐患共23宗(10号令生效以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类违法20宗,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2宗,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1宗。违法事实承包合同未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6月5日,XX镇应急办到位于渔岭山大路25号的广州市昱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X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将焊接项目外包给张X范,并签订了外包(焊接)加工合同。昱X公司的外包(焊接)加工合同是由经理刘X编制制定,经昱X公司制单以及承接方审核、复核签名,最后由刘X签名批准确认合同生效。外包(焊接)加

18、工合同的甲方是昱X公司,乙方是张X范,由刘X以昱X公司经理的身份与张X范签订。经查证,昱X公司存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刘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昱X公司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昱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安全生产类)第33项的有关规定,给予刘X处罚款2500元、昱X公司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

19、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

20、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镇安全生产执法“一案双罚”案例6案例一:2023年8月3日,XX省XX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执法人员对XX市康旺塑胶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磨边设备不防爆)。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XX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XX市康旺塑胶制品厂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在调查中还发现,XX市康旺塑胶制品厂的厂房是从XX市源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承租而来,XX市源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XX市康旺塑胶制品厂的安全生产统一

21、协调、管理。出租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XX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XX市源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再者,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总经理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其对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直接责任,XX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案例二:2023年8月16日,XX省XX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执法人员对XX市宇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额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

22、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XX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LI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责任人当场罚款人民币190元。镇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7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法定职责,履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号)及公司培训教学计划组织6月份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案。典型案例:2023年8月15日,XX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镇驻地某鞋帽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制定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6月份应组织开展

23、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未按照计划组织培训工作,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处理结果:该鞋帽加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XX镇应急办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一一特种作业篇8近年来,因特种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屡屡发生,危害严重,教训深刻。为此,我镇通过对相关事故进行案例分析,旨在在全镇面上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进一步督促企业始终绷紧安全之弦,切实落实主体责任。X年X月X日,某关停企业在拆除仓库内储罐过程中,发生火灾

24、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但引起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3万多元,4名相关作业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事故直接原因:储罐内可燃物质未彻底清理、置换干净即进行动火作业,导致焊渣引燃物料,引起火灾。事故根本原因:1、该企业未对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致使作业人员在持假证的情况下仍进行动火作业;2、动火作业未严格履行作业票审批手续。面对动火作业存在的危险,要如何做到将事故防患于未然呢?大家一定要认真遵守动火作业的几项“不干”。Ol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干!02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交底,不干!03装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

25、进行可燃浓度检测,不干!04在容器内工作无12伏低压照明、通风不良,不干!05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不干!06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干!07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干!08作业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干!09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不干!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9违法事实:2023年7月19日,XX县应急管理局对高新区某家具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3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喷漆房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3.电焊工刘某无证上岗作业。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

26、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处以罚款20000ITtjO安全提示:各企业要深刻汲取上述通报案例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10为进一步推进各地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强化安

27、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企业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案例一:XX县应急管理局对马某的行政处罚案2023年6月24日,XX县应急管理局对马某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马某在XXXX县联财镇某村非法存储柴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马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1000元(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XX服务区北区设备设

28、施未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案2023年6月21日,XX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XX服务区北区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油罐区人(车)体静电释放仪异常,无法正常使用。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三:XX区应急管理局对固原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3年7月8日,XX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固原帝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发布;灭火器未点检;作业人员用气枪吹扫身体;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储气罐压力表未校验;封边机堵塞消防栓;精密锯设备堵塞安全出口;防火卷帘下摆设杂物;未见消防疏散逃生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XX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文件规定,决定给予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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