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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融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托管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各类短期和长期对外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资产投资及其他投资,但不包括由县政府主导发起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股权投资:包括企业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企业追加投入的投资;(二)资产投资:指企业购买土地、专利及购置、建造房屋建筑物,以及为满足市场需求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运营服务设施投入等资产投资;(三)其他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政府性项目所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
3、、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通过企业上市、增资、转让等方式引进新的合作股东的股权融资;(四)其他融资行为。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增资扩股、产(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融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融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融资项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与本县国资系统外企业、经济实体、机构、或个人进行的合资合作,以及收购兼并等投资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县国资局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
4、;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县国资局备案;(二)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资金计划等;(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融资活动;(四)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融资决策并承担风险;(六)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县国资局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
5、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九)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县政府审批或县国资局备案。第十条县国资局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的投资导向;(二)参与企业重大投融资的可行性研究;(三)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融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投资计划中形成政府支出责任事项审核,控制政府年度预算规模。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县规划发展
6、需要及企业编报的投融资计划提出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县司法局在县国资局初审的基础上对企业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投融资项目或相关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章投融资原则、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要求,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企业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预期投资收益力争最大化,预期融资成本力争最小化;(六)企业
7、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融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融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融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融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二)明确投融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三)投融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负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
8、定量指标;(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五)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六)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八)重大投融资项目审计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九)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十)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十一)制订严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投融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十
9、二)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十三)应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企业投融资活动决策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一)董事会是企业投融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决策前,先由企业各专业部门、各专业子公司等分别论证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在符合国家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企业、各子公司分级决策程序,分别承担各级决策的投融资活动主体责任。企业董事会讨论投融资事项时,应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二)列入审批管理的项目,企业在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县政府审批。列入备案管理的项目
10、,一般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备。(三)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第十八条投融资项目审批或备案程序如下:(一)申报:企业向县国资局呈报投融资项目审批请示或备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二)受理:县国资局对申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备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三)审核或审批:县国资局对企业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列入审批管理的项目,县国资局初审后,提交县政府审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县国资局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同“
11、无异议”。对县国资局明确否决的投资项目,企业须停止执行。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从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接受县国资局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二)企业投资决策前应当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
12、决策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并征询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四)经批准后的投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如需顺延,企业应重新申请审批;(五)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经县政府核准或县国资局备案后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六)应报经县国资局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拟合资或合作方情况调研、签订合资协议草案、拟定公司章程草案时,应与县国资局充分沟通,提请县国资局提前介入。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类为:禁止类项目、审批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和自主把关类项目。(一)禁止类项目1
1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2 .新增投资列入项目所在地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的项目;3 .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4 .不符合XX县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5 .不符合经国资局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6,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7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8 .期货投资、外汇投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金融投资项目;9 .为私企和个人融资、担保和贷款的项目(借款人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且提供足值房地产、金融资产抵质押担保的情况除外);10 .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
14、投资项目,但涉及市场格局的或长期战略性投资除外。IL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的投资。12 .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共同出资设立企业。13 .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后的可经营性净资产50%的县外投资项目。(二)审批类项目以下投资事项在县国资局初审提出意见后,第一项报县财经委员会审批,其他项报县政府审批: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2 .业投向县外且无反投县内安排的投资项目;3,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4 .业对外并购投资100o万元(含)以上
15、的项目;5,票、债券、信托、资管计划、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子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项目;6 .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7 .据有关规定,县国资局认为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其它投资项目。(三)备案类项目1 .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且属于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I)单项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2)累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2 .已备案但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作出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3 ,县国资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
16、理的其他投资项目。(四)自主把关类。以上三个类型之外的投资项目。第二十一条企业向县国资局申请审批或备案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投资项目审批书面请示或者投资项目备案书面报告;(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金融投资项目需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四)资金来源专项说明;(五)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六)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七)有关投资协议文本,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八)涉及投资进入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九)其他县国资局认为需要说明的
17、事项和材料。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和县政府。(一)投资总额变化超过1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四)县国资局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或发现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措施或意见向县国资局书面报告。(一)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二
18、)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力的;(三)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单项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的;(四)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县国资局备案。县国资局根据监管需要,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局。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资规模;(三)投资资金来源;(四)投资预期收益;(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第二十六条企业向国资
19、局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议文件、会议纪要等;(三)投资计划编制口径说明;(四)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局要求,于7月20日前将上半年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局。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
20、情况;(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二十九条国资局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第五章融资管理第三十条企业融资决策时应根据XX县经济发展需要和企业财务状况,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综合成本、风险控制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第三十一条企业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二)融资所投项目符合XX城市发展规划和企业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三)融资所投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四)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可控;(五
21、)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六)具有偿债能力;(七)法律手续完备,资料真实、完整。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年度融资计划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局,经国资审核、县财经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年度融资计划相关材料包括:(一)年度融资计划表;(二)年度融资计划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和每个融资项目的概况等;(三)董事会决议。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年中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报国资局审核政府审批后执行。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融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三十三条县国资局对企业的融资项目一般实行备案管理。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所有融资一律逐
22、级上报国资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一)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二)以股权融资、信托融资等方式融资;(三)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含利息费用、财务顾问费)超出相应LPR利率400BP的。第三十四条需县政府审批的融资项目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企业应向国资局提供以下资料:(一)融资项目请示;(二)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2 .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3 .资金用途;4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5 ,融资担保情况;6 .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方案。(四)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经审计的融资主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3、、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董事会决议;(七)融资治谈对接情况及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八)融资事项涉及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质押的,须提供权属证明复印件;(九)国有企业融资核准(备案)表;(十)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企业应主动、充分地与金融机构广泛对接,及时了解金融动态和资金市场趋势,增加银行授信储备,为融资采购打好基础。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融资成本,按约定偿还债务。第三十七条融资资金到位后,除县政府调度使用资金外,企业未经县政府许可,不得对外拆借、调剂使用资金,确保融资资金专款专用。第三十八条国资局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融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
24、融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局要求,于7月20日之前将上半年融资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局。第四十条企业在年度融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融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局。年度融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融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融资效果分析;(三)重大融资项目进展情况;(四)年度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融资项目全面风险管理,设立专职部门和人员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岗位授权、逐级审批等内部防控制度,将投资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现中,从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内部空
25、置、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的风险管理体系。第四十二条企业提出的项目投融资计划,必须通过董事会决策等法定程序,确保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要求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因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四十三条规范债务偿还。按照“谁融资、谁还款”的原则,建立以自身经营性收益为主要来源的偿债保障机制,通过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投资回购收益、经营城市资源、政府项目财政资金补偿等,多渠道凑集偿债资金。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企业应当开展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
26、险管理等方面。第四十五条健全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县国资局督导企业加强投融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第四十六条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理机制。要强化偿债计划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办公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凑集资金偿还债务。企业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四十
27、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融资信息的企业,县国资局或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季度和年度投融资完成情况的;(二)上报投融资信息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不按投融资决议实施投融资项目造成投融资损失及出现投融资风险不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及弄虚作假导致审计和评估结果严重失真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
28、及时报告的;(七)通过拆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八)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县国资局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和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的上报、执行、总结及分析情况等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
29、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附件:投融资事项权限清单附件投融资事项权限清单序号事项国有企业县国资局县政府财委县经投资管理1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审议审批2企业投向县外且无反投县内安排的投资项目;审批3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审核审批4企业对外并购投资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核审批5股票、债券、信托、资管计划、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子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项目;审核审批6累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审核审批7根据有关规定,县国资局认为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其它投资项目。审核审批8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且属于
30、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1)单项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2)累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审批事前备案事前备案9已备案但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作出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审批事前备案事前备案10除以上所列示以外其他投资项目审批事后备案事后备案融资管理11年度融资计划审核审议审批12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审核审批13以股权融资、信托融资等方式融资审核审批14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含利息费用、财务顾问费)超出相应LPR利率400BP的审核审批15其他项目融资审批事后备案事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