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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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辽宁省生源并与辽宁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适用本办法。外省生源跨入辽宁省就业的公费师范生,其履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辽宁省生源及外省生源经批准跨入辽宁省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范围为:省内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岗位。第四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从事中小学(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

2、工作不少于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公费师范生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年度工作考核由任教学校进行。第六条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

3、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第七条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辽宁省教育厅认定同意后,不以违约论处,免缴违约还款及违约金:(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院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培养院校或辽宁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三)在学期间由于父母户口迁移需要跨省任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四)已婚需要跨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任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五)志愿跨省到中西部边远贫困

4、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从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第八条公费师范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一)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自动放弃学籍,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向培养院校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二)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在解除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向辽宁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三)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辽宁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5、四)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离开教育岗位且未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的,应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起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含离开当年)每年六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向辽宁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第(二)、(三)、(四)项公费师范生可在毕业后主动申请解约,填写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解约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批,解除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第九条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跨省任教:(一)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的;(二)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外省的;(三)已婚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第十条公费师范生应届毕业前申请跨省工作的

6、,办理流程为:(一)公费师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申请表,经培养院校批准后,将跨省就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核;(二)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公费师范生将跨省就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接收省份公费师范生管理。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申请跨省工作的,办理流程为:(一)公费师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二)经现任教学校、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公费师范生将跨省就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核;(三)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

7、,报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接收省份公费师范生管理。第十一条辽宁省教育厅负责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包括跨省任教和违约(解约)审批、收取违约还款及违约金等。第十二条省内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岗位安置及履约就业后的日常管理,包括:(一)公费师范生入职及离职管理;(二)公费师范生档案管理;(三)公费师范生履约诚信记录记载;(四)协助辽宁省教育厅追缴违约还款及违约金;(五)其他日常管理事项。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辽教发(2016)2号)同时废止。附件:L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申请

8、表2.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解约审批表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申请表姓名性别毕业时间照片身份证号生源地省(区、市)市(区、县、州)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冷省就业理由本人电话:本人签字:年月日跨入单位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跨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毕业学校意见或原任教学校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任教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任教学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生源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跨入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注: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冷省就业申请表一式四份,辽宁省教育厅、跨入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毕业学校、公费师范生本人各留存一份。辽宁省公费师范生解约审批表姓名联系电话性别照片毕业时间身份证号生源所在地市县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毕业证书编码原工作单位离职时间应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额解约理由本人签字:年月日毕业院校或任教学校意见签字:(公章)年月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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