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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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1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

2、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相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排污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实施查封、扣押:(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3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扪押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4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5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并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一)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6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一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品实施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7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排污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生态环

6、境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一)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二)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二)审批。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三)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四)执行。执行程序应做到:1 .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

7、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 .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3 .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4 .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5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6 .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五)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应

8、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2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3 .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五)其他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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