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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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M中办发2018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环办执法(2022)28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协作,是指各级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含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及涉林违法行为,开展案件线索移送、重大案件会商、联合执法、技术支持等工作。第三条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精神,林业主管部门纳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活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二)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开矿活动的行政处罚

3、;(三)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四)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政处罚;(五)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六)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七)对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八)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九)根据有

4、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能。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对自然保护地其他涉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涉及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移交同级或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生态

5、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程序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条对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签收,并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案件过程中,对涉及有关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林业主管部门可协调有关资质单位予以支持。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自然保护地其他涉林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同级或属地林业主管部门。

6、办理流程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一方在监管或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协助请求,另一方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第十条建立执法协作联络员制度。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牵头处(科、股)室和联络员,统一负责移交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工作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事宜。第十一条建立执法协作联席会商制度。原则上每半年会商一次,分别由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召集。遇紧急或突发情况的,可临时召集会议。会商内容包括研究制定执法协作工作措施,通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和涉林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情况,督办重大或社会

7、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涉林违法案件等。可视情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纪委监委等参与会商。第十二条省级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协作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涉嫌生态环境/林业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附件涉嫌生态环境/林业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样式)编号:XXXXXXX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我单位在位于XXXX处,发现XXXX涉嫌生态环境/林业违法问题线索,根据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现将问题线索移交贵局,请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函告我单位。附:相关材料清单(

8、E瞳)XXXX年XX月XX日签收人:签收时间:骑绛章涉嫌生态环境/林业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XXX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林业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及其相关材料XXXXo(E瞳)XXXX年XX月XX日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解读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在涉及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中的协作配合,11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林业局印发了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制定背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9、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将上述事项纳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二、制定过程鉴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清晰,违法行为把握不准确,案件线索移交不顺畅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积极会商省林业局,倡导建立衔接有效、协作执法的工作机制,并采取向各市生态环境局发放执法问卷调查表、实地调研和座谈研讨等方式集思广益,联合省林业局赴自然保护地面积广、执法协作配合好的有关市县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征求各

10、市意见后,共同制定出台办法。3、主要亮点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部门的责任分工、划转的具体违法行为,细化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的具体程序,提出执法协作具体要求,指导各地形成齐抓共管自然保护地的合力。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林业部门具体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能。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对自然保护地其他涉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二是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明确了9种“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三是明确执法协作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线索移交形式,案件受理及结案反馈方式,协助请求方式,建立执法协作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商制度,共同织密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地的法治之网,助力打造山水秀美生态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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