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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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1.证照管理322.制度落实1373.人员管理644.场所设备设施1365.进货查验1676.贮存管理757.现制现售858.标识管理17129.运输过程管理3310.网上超市9511.其他要求5312.加分项105合计11064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项目I序号I责任清单I配分I检查细则及评分I规痣薪1.证照管理3分1.1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应合法有效,许可证(备案)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应当在销售场所

2、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21 .未在总服务台店或门店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证照,扣1分;2 .公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扣2分;3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备案)事项不一致,扣2分;4 .有外设仓库,未能提供报告证据,扣1分:5 .未在显著位置展示主体码或者产品追溯码,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四十二条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七条1.2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

3、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1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的,扣1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2.制度落实13分2.1建立、健全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31 .查阅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

4、货查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等,每少1项制度扣1分;2 .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超市实际情况不相符,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贝J(试行)第三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2.2建立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记录。2查阅超市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冷藏冷冻设

5、施温度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废弃物处置记录、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毁记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记录或应急演练记录等记录。缺少一个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备注:具体的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扣在后面相应条款,如人员培训记录缺失,扣在3.1或3.2条款。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四十八条2.3*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以及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并于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以及处

6、置措施等情况。21 .制度是否包含如下内容: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管的时限及程序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每少一项内容,扣0.5分;2 .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2分;3.未能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要求开展自查,扣2分;4.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2.4*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Fl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

7、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21 .未能提供每Fl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2 .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扣2分;3 .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纪要不符合要求,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

8、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2.5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21.没有制度,或没有记录,扣2分;2.制度不完善,实操性不佳,扣1分;3.投诉记录不完整,缺少投诉人信息、投诉情况说明、处理结果等,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2.6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

9、制食品安全风险。1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扣1分;2.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扣1分;3.未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条2.7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需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11.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扣1分;

10、2.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4.未将召回和处置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人员管理6分3.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鼓励企业

11、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2L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2分;2 .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扣1分;3 .新的法规出来没有及时培训或不能提供新的培训计划的扣1分:4 .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工作的,扣2分;5 .加分项: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且有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记录,加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本条款最高得分为2分(含加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4企业落实食品

12、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2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1随机抽取一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和两名其他岗位人员,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随机抽取3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任意一名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包括过期、人证不符等),扣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3.4现制

13、现售人员、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销售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着装规范。工作场所不得存放私人物品。11 .存在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手表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每人扣0.5分;2 .未遵循良好的着装规范:穿着工作服、帽子,现制现售食品加工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每人扣0.5分;3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未规范佩戴手套、口罩、帽子,每人扣0.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14.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存放私人物品,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4.场所设备

14、设施13分4.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3L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扣1分;2.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有明显的污渍、积垢、虫鼠害等,扣1分;3 .销售场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未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未分开,扣1分;4 .销售场所经营散装食品区域未相对独立或无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未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区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扣1分;5 .销售场所食品与洗洁精、蚊香、洗衣液等非食品摆放在一起或捆绑销售,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

15、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4.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3根据实际经营食品品种的需要:I.未配备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扣1分;2.未配备必要的采光、照明设施,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等未安装防护措施,扣1分;3.未配备必要的虫害控制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有电击式灭蝇灯,扣1分;4.未配备必要的水池,或原料清洗水池、清洁用具水池与加工用具水池未分开,扣1分;5 .未配备必要的

16、存储设施(货架、仓板等),扣1分;6 .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防尘防蝇措施,扣1分;7.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用器具取用食物,扣1分;8.未配置其他应当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情况,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四十四条4.3*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销售、运输。31 .未按食品标签标示

17、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销售和运输食品,Jll1分;2 .冷藏冷冻设施、热柜不能正常运行,无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控设施,扣1分;3 .食品未在规定条件下贮存、销售,扣1分;4 .冷藏(冻)柜未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扣1分;5 .没有做好温度监控记录(含贮存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46.4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9.2/11.2/12.14.4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要

18、求,便于清洗消毒。2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扣1分;2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不平滑、有凹陷或裂缝,破损、生锈等,扣1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4.5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自制饮品、食用冰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1 .自制饮品、食用冰的用水不在以上范围内,扣1分;2 .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水质检测报告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九)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2

19、.2、7.4.3.6.14.6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1 .直接用于清洗食品的洗涤剂,产品标签上应标识A类(或可直接用于清洗食品,可直接接触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2 .用于清洗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产品标签上应标识A类或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十)项3.在消毒剂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有“食品接触用“。洗涤剂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消毒剂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20、I分,扣完为止。5.进货查验16分5.1进货查验:采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2所有食品均应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进口冷链食品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3.包括现场制作的原料供应商、贮存食品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委托生产食品企业,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

21、乳制品等),每有一种产品无法提供供应商档案的扣05分,每有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和检测报告的扣0.5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11.2/12.1/14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十八条5.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品的追溯信息上传至

22、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31.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2.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I=I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多抽非大仓统

23、一配送的产品:(1)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的,每种产品扣1分;(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每类产品扣0.5分。4.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上传追溯信息的,每批产品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5.3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21 .留存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有机产品、

24、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冷链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2 .从屠宰企业采购的,还需留存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生猪)或其他定点屠宰证复印件;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随机抽取5个产品(多抽猪肉、牛肉、禽类产品),一种产品未建立供应商档案的扣1分,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明材料的扣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

25、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十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4月3日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5.4*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31.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按照浙江省

26、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少于6个月;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随机抽取5个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蛋);(1)不能提供进货台账、购货凭证的,每个扣1分;(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每个产品扣0.5分。随机抽查5个批次的省内重点品种:(1)生

27、猪产品没有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或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动检证数量,每批扣1分(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产品);(2)除生猪产品外的其他畜禽类产品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动检证数量,每批扣1分;(3)其他食用农产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每个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

28、十一条、第卜五条、第十九条5.5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查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随机抽取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进口生猪产品各1种,无法提供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九十二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5.6*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21 .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2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

29、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随机抽取2个产品,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检测报告、进货凭证的扣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并参照第五十条5.7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21 .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2 .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TC,如有,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4.1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2.36.北:存管理7分6.1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

30、挤压存放。贮存中的食品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隔离存放,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21.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开存放,扣1分;2.不同类型的食品容器混用,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扣1分;3.贮存的食品未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扣1分:4.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未隔离存放,未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5、5.66.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11.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没有标识,扣1

31、分;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与食品及包装材料放在一起,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116.3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1散装食品(含超市自制的散装半成品和成品)没有标识,以及标识不完整、不一致或标识错误,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6.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11.变质、超过保质期或PI收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隔离存放,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32、第一款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2.不能提供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的处理、销毁记录,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六条6,5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2未能提供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或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备案材料),或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记录凭

33、证,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7.现制现售8分7.1*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原辅料、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区、贮存区有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物质,没有被识别隔离存放,则第7项“现制现售”部分不得分(无论是否拆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7.2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要求。21.食品添加剂未设置专用台账,台账记录未及时记录,扣2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2.没

34、有配备相应的称量工具,扣1分;3.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GB2760相关要求,扣2分;4.食品添加剂未专柜保存,与普通食品混放,扣I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GB31654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6.57.3专间(裱花间、冷食间、生食间)设施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31.专间内设置明沟,地漏不带水封,墙裙未铺设到顶,扣1分;2.食品传递窗不是开闭式,专间门未安装闭门器,扣1分:3.未配备必要的更衣设施,扣1分;4.专间入口处未设置洗手(非接触式水龙头)、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或设施损坏,或工作人员进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入专间时未执行正确的洗手消毒程序,扣2分;5.操作时

35、专间内环境温度高于25C,扣1分;6.未配备独立的空调、温度计,没有空气消毒设施或设施损坏,扣2分;7.未配备专用的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或设施损坏,扣2分;8.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未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扣2分;9.废弃物容器没盖子,或盖子不是为非手动开启式,扣1分;10.专间内从事非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7.4专用操作场所设施要求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自制饮品)。21 .场所内设置明沟,地漏不带水封,扣1分;2 .未设置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未设专用冷藏设施,或相关设施损坏,扣1分;3 .入口处未设置洗手、消毒、

36、干手设施或设施损坏,或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时未执行正确的洗手消毒程序,扣1分;4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未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扣1分;5 .专用操作区内从事非专用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7.5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11.不能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收运合同,扣1分;2.没有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扣1分;3.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填写不完整,缺少处置时间、种类、数

37、量、收运者等信息。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35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8.标识管理17分8.1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销售区是否存在以下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严重异常的;2.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3 .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珍贵且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 .对水产制品标注

38、“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以“长江野生鱼虫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每发现一种,总分扣10分,最多扣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7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8.2*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2抽查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1 .标签上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每个产品扣1分;2

39、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标注不符合要求,如信息模糊,不易辨识,每个产品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8.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抽查5个进口食品:1.没有中文标签,每个产品扣2分;2.中文标签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每个产品扣1分;3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40、的中文标签未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扣1分;4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未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无以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8.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每个产品扣1分;5.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每个产品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8.4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销售。21 .散装食品销

41、售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内容不完整或与实物不一致,扣2分2 .超市自行包装的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或延长产品真实的保质期,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88.5*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食用农产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1 .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扣2分

42、;2 .食品广告有违广告法相关规定,如(1)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扣2分;3 .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十三条8.6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1查看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涉及的产品标识:1.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未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

43、为转基因XX”,扣1分;2.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8.7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的食品实行专区(柜)销售,并设立指示牌。21.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专柜(区)内陈列有普通食品,扣1分;2.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未设立统一的“*专区(或专柜)”提示牌,

44、扣2分;3.提示牌不是绿底白字,字体不是黑体,扣1分;4 .保健食品的销售不符合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扣1分;5 .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8.8*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21.未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扣2分;2.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设立不完善,未分类管理,如与非食品摆放在一起,只有常温食品,未涉及冷藏、冷冻食品,扣1分;3.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

45、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未作特别标示,或遮挡临保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扣1分;4.未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反食品浪费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8.9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11.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未标注保质期;2.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未标明贮藏条件(包含超市自行包装有贮存温度要求的食用农产品);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抽查5个产品,每个产品标签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8.10销售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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