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十二条”措施(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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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十二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精神,进一步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努力使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一、提供多样化帮扶援助(一)强化择业引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军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为其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就业、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关注本地区登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建立常态

2、化联系机制,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树立“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帮助其科学确定就业预期、做出职业规划,选择适合自身条件、能力水平的岗位及时就业,通过辛勤劳动改变生活现状、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个人价值。(二)加大就业岗位供给。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做好岗位“需求”与岗位“供给”的精准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带动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联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及“百名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直播带岗”等活动,加大岗位推介力度。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

3、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战略合作签约单位、军创企业、国有企业、百强民营企业、爱国拥军协会成员单位优先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帮扶。(三)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视情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优先接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支持在国家和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

4、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退役军人按规定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商零售、网约配送、供应链管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各市州调整补贴标准的,按当地政策执行。(六)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支持政策。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缴费基础超

5、过100%部分不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七)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

6、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未及时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九)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

7、企业的,以及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费支持政策。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退役军人创业贷”优惠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三、形成高效能帮扶机制(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借助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8、领导机构力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纳入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内容。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服务职能,稳步推进落实落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协助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台账和帮扶工作数据库,跟踪就业失业状态,适时掌握就业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年初向同级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提供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定期共享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及就业、各类补贴申请及发放、税收减免、创办市场主体、创

9、业担保贷款申请及发放等信息。要建立退出工作机制,对已不符合就业帮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出就业帮扶范围;对不愿接受就业帮扶服务的,尊重其个人意愿。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退出帮扶范围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服务对象认定。(十二)强化各项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资金,支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确保帮扶政策有效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公益基金、退役军人困难帮扶资金开展帮扶服务。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帮扶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各项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缩短政策变现时间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退役军人。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这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国家和省上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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