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福建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20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航道
2、的各类桥梁:(1)跨越内河IVn级内河航道及地方一、二、三级内河航道的各类桥梁;(2)跨越沿海港湾航道的各类桥梁。其中:铁路桥梁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中铁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按其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隐患治理。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闽江口外沙至南平延福门)的各类桥梁列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实施范围,为省级重点督导整治内容。我省内河IVn级内河航道清单和地方一、二、三级内河航道清单以及沿海港湾航道清单,详见附件1、2、3o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航行
3、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证船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航道养护单位是桥区水域航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和水上航标处于良好的状态。2 .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关工作,推动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属地设区市(区)政府领导牵头,铁路、公路、航道、海事、城市、管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协调落实城市、管道等桥梁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其监管的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原则,协调落实跨地区、多用途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牵头监管部门和牵头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行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3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海事管理机构要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运企业、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及航道、航标管理部门等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高速集
5、团要分别落实普通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航道管理部门要落实航道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道养护单位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航道安全。(二)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航标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开展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航道维护尺度不足、航标缺失或功能失常等问题。要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
6、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本次行动中涉及的桥区航标设置、重置、新增事宜,桥梁上航标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上航标由航道养护单位或航标管理部门负责。(三)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桥区水域船舶淌航、掉头、横越、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船舶超高航行等行为。要督促航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相关事故或险情等安全警示教育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员防范船舶碰撞桥梁的安全意识和驾引能力,规范桥区水域驾引行为。加强汛期无动力船舶
7、、锚地船舶监管,严防失控走锚。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及时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四)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普通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综合评估和整治;提请当地政府协调本级住建、管道桥梁监管部门组织城市、管道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综合评估和整治。省高速集团组织高速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综合评估和整治。先开展自查(自查要点见附件4),再根据自查结论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评估要点见附件5)。重点整治桥梁标志标识设置维护不到位、通航净空尺度不足、未按要求设置维护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
8、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辨识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标志标识和设施设备,提升防撞能力,保障桥梁安全运行。(五)建立长效机制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行政区内跨航道桥梁涉及的有关公路、住建(城管)、航道管理部门,管道桥梁行业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铁路监管等管理机构和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机制,定期通报信息,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同联动,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四、工作分工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有关部署,明确
9、本方案工作分工如下:(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开展我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建立住建、管道桥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省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福建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分支局落实管辖区内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三)省港航中心(省地方海事中心)负责我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指导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跨航道桥梁通航区域海事安全管理,指导航道管理部门开展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督促跨越航道桥梁的运行管理单位设置和维护跨越航道桥梁水中桥墩的防撞设施和导助航设施。(四
10、)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交通(港口)执法机构落实航道执法工作。(五)省高速集团负责指导组织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省公路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普通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福建海事局各分支局在属地设区市(区)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下,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相关工作。五、时间安排2021年1月至2022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1年2月上旬)。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省高速集团(以下简称“排查整
11、治组织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实施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明确目标和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组织对整治范围内各类桥梁基本信息进行梳理排查,补充完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排查一览表(见附件6)中的桥梁基本信息,形成管理台帐清单。(二)隐患排查(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排查整治组织单位等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对桥梁标志标识、净空尺度、防撞设施、抗撞性能情况开展自查,结合航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意见建议,提出自查结论。对存在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的
12、桥梁,要进一步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做到边查边改,对影响桥梁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限期整改计划。(三)集中整治(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抄告铁路桥梁、城市桥梁、管道桥梁等监管部门督促相关桥梁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省高速集团等按职责组
13、织、督促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实施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公路桥梁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桥梁标志标识完善、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整改工作。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开始履行工程建设或养护工程组织实施程序,2022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按计划如期完成。各责任单位应落实资金渠道,公路桥梁风险隐患治理结合危旧公路桥梁改造统筹实施。集中整治重点解决存量问题,同时要遏制增量。各级交通运输(航道)主管部门、省港航中心、厦门港口局对新建桥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要严把审核审批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撞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并严格监督
14、实施,有序引导船舶大型化发展。船舶通行必须符合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航道等级以及相关安全标准。(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排查整治组织单位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六、信息报送(一)基本信息。2021年2月25日前,排查整治组织单位将各自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和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排查一览表的桥梁基本信息报送省港航中心,涉及国家海事监管区域的桥梁隐患排查基本信息同步抄送所在地的福建海事局相关分支局。省港航中心梳理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涉及国家海事监管区域的桥梁隐患排查基本信息同步抄送福建海事局。(二)隐患排查信息。排查整治组织单位
15、应将各自组织开展的隐患排查情况,按“(一)基本信息”的报送流程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送省港航中心。其中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汇总辖区内普通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三)隐患治理信息。一是桥梁隐患治理:根据集中整治阶段节点时间要求,排查整治组织单位应将各自组织开展的桥梁隐患治理情况,按“(一)基本信息”的报送流程分别于2021年10月20日、2022年3月20日、2022年9月20日前报送省港航中心。其中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汇总辖区内普通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情况。二是航道、水上安全隐患治理: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各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
16、理机构应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港航中心(省地方海事中心)、福建海事局。(四)工作总结信息。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总结辖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总结各自组织开展的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并同步抄送省港航中心。(五)联系方式。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杨连凯,联系电话:,邮箱:。福建海事局联系人:林武,联系电话:,邮箱:。省港航中心(省地方海事中心)联系人:何世铭,联系电话:,邮箱:。省高速集团联系人:兰兴荣,联系电话:,邮箱:。省公路
17、中心联系人:冯国文,联系电话:,邮箱:。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系人陈楠,联系电话:七、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对整改事项逐个销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福建海事局做好督促指导、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地方海事中心)要对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联合监管、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三)加强资金保障。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多措并举,保障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序有效实施。附件:1.福建省内河VVn级内河航道清单(含内河高等级航道)2 .福建省地方一、二、三级内河航道清单3 .福建省沿海港湾航道清单4 .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5 .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点6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排查一览表(初步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