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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
2、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文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本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我市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对可选项目或可选参数进行调整。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
3、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在本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
4、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一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批准其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批准。第十二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
5、前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
6、增检测场所地址的,其质量保证体系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地址,其新增检测场所地址应按照专项类资质条件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第十六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
7、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编制检测计划,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第二十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
8、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
9、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更正勘误的,应按照本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根据项目管辖权限及时报告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
10、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三十条市外检测机构入渝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应按照本市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
11、应的在渝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并符合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12、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化监管工作,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
13、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本规定管理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三十六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第三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建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监管制度,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当责
14、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检测机构不得新承接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委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第三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市外入渝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告知其资质许可机关。第三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制度及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将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15、门依据职责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应用。第四十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
16、委予以撤销,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17、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主要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
18、构配件和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八)市外检测机构不满足入渝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第四十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9、,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五十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市区(县)住房
20、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
21、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二)检测机构资质1 .综合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2 .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二、标准(四)综合资质1 ,资历及信誉(1)有独立
22、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3)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 .主要人员(1)主要人员应具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3)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3、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4)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3 检测设备及场所(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4 .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27025-2019要求。(2)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
24、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五)专项资质1 ,资历及信誉(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3)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 .主要人员(1)主要人员应具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3)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3
25、 .检测设备及场所(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4 .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2)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三、业务范围(六)综合资质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七)专项资质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四、附则(八)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九)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6、十)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十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二)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主要人员配备表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主要人员配备表序号专项资质类别主要人员注册人员技术人员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无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不少于1名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不少于I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3钢结构不少于1名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
27、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不少于I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H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4地基基础不少于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不少于I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H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5建筑节能无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序号专项资质类别主要人员注册人员技术人员6建筑幕墙无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7市政工程材料无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8道路H程无不少于I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9桥梁及地下工程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H作经历。不少于I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