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798959 上传时间:2023-12-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52.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ICS13.040.40CCSZ60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XXXX-2023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shoe-makingindustry(征求意见稿)2023 -XX -XX 发布2023-XX-XX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前言II引言I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76达标判定87标准实施9本文件为全文强制。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2、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中心)、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旭辉、董昊、程龙、王含月、张付海、李启勇、张波、陈文苑、刘阳、王倩、魏桢、吴明胤、刘丽。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X年XX月XX日批准。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本文件自202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解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安徽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制鞋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根据安徽省制鞋工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

3、点,规定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及处理效率,厂区内和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提出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及措施性控制要求。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实施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4、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41616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泰乙二胺分

5、光光度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Z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Z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

6、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

7、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62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WSZ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1)30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51制鞋工业shoe-makingindustryGB/T4754

8、2017中规定的制鞋业(C195),包括纺织面料鞋制造(CI951)、皮鞋制造(CI952)、塑料鞋制造(CI953)、橡胶鞋制造(Cl954)和其他鞋制造(CI95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嫌(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378222019,3.1非甲烷总煌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

9、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378222019,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来源:GB416162022,3.12as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Ih)排放量进行计算。来源:GB416162022,3.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来源:GB

10、378222019,3.19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378222019,3.52A密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378222019,3.6J20VOCs物*“VOCs-containingmaterials本文件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

11、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来源:GB378222019,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378222019,3.4111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来源:GB378222019,3.16,有修改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

12、改建和扩建的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来源:GB378222019,3.17,有修改厂区边界factoryboundary厂区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厂区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378222019,3.20,有修改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I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新建企业自202X年XX月XX日起,现有企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I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苯1.03苯系物a214NMHC605臭气浓度b1000612二氯乙烷5注:a苯

13、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b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4.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当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设施有不同排气筒排放VOCS时,应合并计算。4.1.3 当VoCS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

14、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 100%(1)2(C曲XQ前)-2(C后*Q*)(c前XQ前)式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G1.-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1rf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放流量,m;a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坛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放流量,m3ho4.1.4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符合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的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

15、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二氧化硫5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2氮氧化物1504.1.5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2)2-Ot,P钎E”女式中:0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延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P联大气污染物实测

16、排放浓度,mgm3o4.1.6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4.1.7 采用Vc)CS燃烧(焚烧、氯化)装置处理含氯、漠、氨废气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减少腐蚀,避免二嗯英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4.1.8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1.9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关高度关

17、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1.10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4.1.11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备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1.12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购置、存储及使用等信息,并保存原始凭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应记录的数据包括:a)

18、含VoCS原辅材料(胶粘剂、清洗剂、处理剂、硬化剂等)的名称、用量、VOCS含量等:b)生产时间、运行负荷等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各类鞋产品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c)针对末端治理设施,每日除记录运行参数、进出口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运行时间等,还应记录以下运行参数:使用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排放总量、换水时间等;使用冷凝装置,应记录冷凝液量、冷凝排气出口温度等;使用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操作温度等;使用热力燃烧装置,应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等:使用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等;使

19、用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和主要操作参数。4.2.1新建企业自202X年XX月XX日起,现有企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NMHC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4.2.2制鞋工业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废胶粘剂、废处理剂、废清洗剂、废漆渣、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应密封储存。4.2.3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

20、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露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污染监控要求按照GB37822规定执行。4.2.4刷胶、贴合、清洗、烘干、调胶、涂饰、发泡、注塑、成型、炼胶、硫化等作业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4.2.5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时,应按GBZT16758、WS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

21、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o4.2.6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处理设备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处理设备故障,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4.2.7涉及异味环节应做到有效收集,符合GB14554要求。4.2.8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等;记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41厂区边界排放控制要求4.3.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4.3.2新建企业自202X年X

22、X月XX日起,现有企业自202X年XX月XX日起,厂区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表4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s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1苯0.12NMHC2.0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S1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5.1.2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3

23、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5.1.4 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5.1.5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45有组织监测要求5.2.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照GBzTI6157、HJ75、HJ732和HJ836等规定执行,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HJ905的要求执行。5.2.2排气筒中烟气参数和大气

24、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ZT16157,HJ/T373、HJ/T397和HJ732等规定执行。5.2.3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K1厂区内监测要求5.3.1对厂区内NMHC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5.3.2厂区内NMHC任何Ih

25、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I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I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HJ604等相关规定的方法执行。S4厂区边界监测要求5.4.1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55规定执行。5.4.2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I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I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44分析测定方法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26、染物的监测。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32紫、米系物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3NMHC固定污染源

27、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环境空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嫌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4臭气浓度空气质量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51,2-二氯乙烷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烧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10066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C)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407氮氧化物固定污染

28、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x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406达标判定A1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

29、的依据。A9对于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Ih浓度平均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Aa对于厂区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A4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7标准实施7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3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71本文件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在本文件规定生效的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