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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基本要求。第三条公司实行公司和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分子公司和各单位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公司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分子公司具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公司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树立“事故可防,风险可控”的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
2、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把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考核。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对其下级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第七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四)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事
3、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第八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在该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岗,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等相关具体管理工作。第九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4、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规模、性质、风险程度等情况,设置独立的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及属于高危行业等分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覆盖本单位各级领导、所有部门及组织、管理人员及全部岗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机制,用以对责任制的落实进行监督考核。第十二条各级董事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目标
5、、考核等纳入董事会重要议程,并做出决议。第十三条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分管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
6、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五条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监管体系、应急体系、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体系等;(三)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决定及重大措施,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四)定期向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措施和建议;(五)负责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
7、作。第十六条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风险辨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认真检查本岗位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考核,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未认真落实的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未
8、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财产损失、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子公司,按实际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公司主要对各分子公司进行监督,分子公司自主开展内部监督。公司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结合本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负责制度落实监督检查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有关资料、制止违章指挥和
9、违章作业,有权对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有为被检查单位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和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规模较大、基本覆盖各分子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活动由公司领导担任检查组长,分子公司组织执行。第二十三条分子公司定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全部在建工程(包括授权监管的工程)。分子公司领导担任检查组长
10、,项目负责部门组织执行。第二十四条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门定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覆盖在建工程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由分子公司项目领导担任检查组长,工程部门及技术和安监负责人必须参加。第二十五条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令;受检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帐,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求:隐患公示一问责处罚一挂牌督办一跟踪治理一逐项消号一举一反三;受检单位对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复查督办工作由上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结果,必要时在一定范围通报,按照
11、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罚。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运营管理部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管理职能部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各分子公司应根据需要配备或明确技术负责人,针对项目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第二十九条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分子公司应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第三十条各投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与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适用的
12、安全科技成果,提升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安全技术专家信息库,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工作提供支持;积极搭建安全技术学习交流平台,推广先进安全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实现资源共享。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执行投资决策流程时,应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所列投资纳入建设概算,公司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及“三同时”的有效实施负全面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设立由建设单位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单位应作为安委会主任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作为安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单位;安委会应建立
13、定期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二)决策工程施工中重大安全措施;(三)通过并发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关系;(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
14、通知,并监督落实。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
15、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六章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分子公司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第四十四条分子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本着“按需投入
16、”原则将安全投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第四十五条分子公司应将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制定下一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明确投入项目、工程、设备及所需资金,并建立项目安全用品采购和实物调拨台帐。第四十六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对安全投入计划执行情况及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考核,把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管理作为一项必查的重要内容,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额度、安全用品实物台帐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立即纠正。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单位
17、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第四十八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地方有关消防法规和本细则;(二)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和要求,逐级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三)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五)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对重点工种进行专门消防训练和考核;(六)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并制定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四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落实以防促安责任,发生火灾时,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
18、制火势蔓延、保护火灾现场或把组织人员疏散的阶段性作用。第五十条公司每年对办公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分子公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建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同时做好检查、复查、整改记录。第五十一条分子公司应制定消防预案、灭火和应急方案。在建工程的重点防火部位应按照消防预案和灭火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第八章应急管理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应急组织领导、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等组织机构,应急组织机构设在各单位的安委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应急有关要求;(二)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单位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
19、和应急处置工作;(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措施;(四)审定、批准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五)决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六)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危机管理;(七)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第五十三条公司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制订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并提请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分子公司应根据实际分类,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制定针对性事故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预案。各级应急预案应上下对应、互相衔接。
20、第五十四条公司将本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始终保持足够应急资源和保障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并按规定报告事故。第五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媒体危机处理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学习,提升应对危机的素养,提高舆论引导快速反应和应急协调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领导小组。第五十六条各级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修订等,公司实行预案逐级报备制度。第
21、五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并按规定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分子公司应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推进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应急装备水平,提高组织指挥、快速响应、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九章事故管理第五十八条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等工作,公司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进行管理。第五十九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立档案,参与
22、内部事故调查,监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等。第六十条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在24小时内向公司上报书面事故快报;事故在抢救及处理过程中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续报。第六十一条分子公司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公司将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六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将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同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
23、质和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六十三条公司、事故发生企业应落实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并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第六十四条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起草,会签综合办公室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第十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六十五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分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第六十六条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分子公司,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24、;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分子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六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六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监督,并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第六十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十条分子公司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强制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第七十一条分子公司的特种作业
25、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L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十二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单位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考核工作,作为工作评比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七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考核档案。对全体工人和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授课人、考核成绩、取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登记。第十一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第七十四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七十五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
26、度和操作规程。第七十六条分子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十八条分子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I,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和意识。第七十九条分子公司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效实施。第八十条分子公司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
27、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第八十一条分子公司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存在职业危害的分子公司应设专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第八十二条分子公司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八十三条分子公司应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投入,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业环境。第十二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八十四条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
28、是:公司外派分子公司总经理。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分子公司进行责任追究:(一)分子公司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二)分子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分子公司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分子公司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分子公司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六)分子公司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十六条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9、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解聘等。第八十七条公司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及经济处罚责任认定,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提出,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并报公司党组织、公司办公会审批后,报公司决定。公司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及经济处罚文件的签发,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起草,会签公司综合办公室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第八十八条公司发生非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及经济处罚责任认定,由公司运营管理部提出,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公司发生非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及经济处
30、罚文件的签发,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起草,会签综合办公室,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第八十九条公司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等,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公司决定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执行。第九十条如发生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并重于公司处理规定的,公司不再重复处理;轻于公司处理规定的,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九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范围、程序等,由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第十三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