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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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

2、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及投资规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

3、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第五条集中建设投资工程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

4、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需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

5、关工作。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建设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自然资源部门和实施单位等相关单位。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第十条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根据事项分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依据详细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7、、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实施单位会同

8、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十五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实施单位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

9、标活动。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

10、关资料。第十七条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集中建设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建设需求并经同意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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