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800464 上传时间:2023-12-0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法律责任与配合调查义务第七章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引导我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防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法律风险,提升本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透明度,保护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公平自由竞争和鼓励创新,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和反垄断执法实践、理解和认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作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2、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线上交流等形式。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第六条禁止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对价格进行统一、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

3、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第七条禁止达成轴辐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借助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二)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

4、;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三)将实际转售价格作为交易相对人的考核指标,变相限制转售价格;通过取消优惠、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甚至解除协议等惩戒措施惩罚违反转售价格限制的交易相对人;通过提供返利、折扣、补贴、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方式诱导交易相对人遵守转售价格限制。(四)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不利评价、流量造假、虚假增加访问量、伪造物流单据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五)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商业目

5、的,附带性地提供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六)怂恿或者通过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平台用户搬运其他平台数据、音视频内容等行为。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九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控制流量的能力、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

6、支配地位,还会考虑经营者行为一致性、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等因素。当一个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或者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且均不低于十分之一,或者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且均不低于十分之一时,经营者通常会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确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二)根据反垄断法第

7、五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相同办法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处

8、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二条,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经营者因违

9、反反垄断相关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第七章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第十七条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涉嫌垄断协议案件,不接受中止调查申请,即承诺制度不适用主要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止调查决定系因经营者提供了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者未履行承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恢复调查。

10、经营者申请承诺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程序等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等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宽大制度。对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直至持续配合调查终结的,可申请适用宽大处理。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是否向其他境外执法机构提出申请等;重要证据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能够对立案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

11、要程度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相关情况,决定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等应当以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等相关规定为依据。第十九条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和主要风险来源,建立覆盖平台企业各业务领域、部门、分支机构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反垄断合规的职责分工和违规问责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以及承担的责任,最高管理者、中高层管理者应公开作出并履行反垄断合规承诺,其他员工应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完善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有效实

12、施反垄断合规管理,自觉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培训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公司高管人员和员工合规培训,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提升反垄断合规能力,同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自觉维护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十一条反垄断合规建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在利用开源代码、通用算法等技术手段来实现定价、精准投放等行为时,避免实施价格共谋,并提前评估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竞争者或交易相对人的竞争性敏感信息予以保密,避免更大范围披露、分享给内部或外部人员,不将竞争敏感性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竞争者之间应避免直接沟通或交换

13、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广告方、平台内经营者等第三方间接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避免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收集、中转、传输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平台经营者可能向多家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上游供应商采购商品,也可能向多家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下游企业供应商品。平台经营者在与上游或下游企业合作过程中,即使与上、下游企业之间均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应避免组织、协调、帮助具有竞争关系的上、下游企业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否则二选一很可能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即便平台经营者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14、,但通过实施二选一或者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式进行纵向限制,在产生明显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时,也可能具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在软件或应用程序的设计中应避免捆绑下载,在给用户提供产品软件或应用程序的下载过程中,应避免捆绑用户下载其他软件或应用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用户,保障用户下载或拒绝下载软件或应用程序的选择权。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合规建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受理机制,积极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和保护。专题七: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一)在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平竞争时,无正当理由

15、,不使用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产生或提供的非公开数据。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访问、注册、登录、获取其所需的平台服务时,不将使用其他关联平台提供的服务作为前提条件。(二)建议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三)建议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自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内容管理制度,避免违法违规信息在平台上的传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应当视情节采

16、取警示、限制发布、停止传输、信息消除、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四)对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限制销售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动态建立审核词库和管控机制,建立平台审核机制和日常巡查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六)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业绩考核、奖惩安排等运用时,需要遵守公

17、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的科学伦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企业合法权益。(七)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八)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运营中应当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广告的事先预警和事后处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平台内违法广告的调查和处置,提供必要的数据,协助执法。(九)平台经营者在运营中应当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定,履行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平台经营者处理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篡改、丢失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特别提醒。本指引并非规范性文件,所列信息仅为告知性指引,不构成法律或者其他专业建议,不作为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声明和行政执法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指引解释。本指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反垄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指南指引等适时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