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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需取得政府部门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需取得政府部门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控股投资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大中型工程及小型工程项目。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以人为本、过程控制、持续改
2、进的安全管理理念。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工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三同时”的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制度、合同、协议等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公司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制。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
3、、属地监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第二章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公司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二)制定公司有关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制度;(三)组织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四)参加公司控股项目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职责;(二)建立施工
4、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以及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组织开展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所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它要求等。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职责:(一)制订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
5、织机构和保证措施;(二)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四)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五)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基础条件;(六)负责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七)负责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的资料;(八)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设置安监部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九)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工作;(十)对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十一)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十二)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十三)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安委会决定;(十四)负责工程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十五)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六)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十七)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
7、安全标识、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十八)对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十九)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等。第十二条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至少应编制以下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例会制度;(四)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五)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六)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七)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八)安全培训制度;(九)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十)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十二)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第十三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
8、会,建设单位应作为安委会主任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作为安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单位。小型工程应将施工单位纳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管理。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的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二)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三)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四)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
9、全事故(包括重大人身伤亡、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垮(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二)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建设单位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三)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五)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
10、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六)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八)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九)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十)严格审批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十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十二)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三)施工单
11、位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十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全面贯彻建设单位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二)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
12、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三)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四)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五)向建设单位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六)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七)
13、对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承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八)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九)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依法为施工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十)因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条件等原因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复工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交底、实施、验收。(十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和作业面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
14、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十三)施工单位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指定专人现场指挥,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立专人警戒。(十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可能对毗邻建筑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和设施的安全。(十五)施工单位或者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性能完好,严禁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说明勘察、设计
15、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参与相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第十七条检测检验单位、监测单位出具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出具的结论应当明确、公正、客观。监测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监测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构配件、半成品、建筑材料等供货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等租赁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未实施总承包施工的,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统一的安全管理与协调。第三章项目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辨识、分析项目建设期和项目运营中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风险因素,最大限度
16、地规避、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执行投资决策流程时,应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所列投资纳入工程概算。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做好高风险施工作业环节的现场带班及安全督查,发现隐患问题现场督办,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
17、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始施工前应当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规定,结合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对项目涉及的危大工程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有效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对建设工程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设计交底中要明确有限空间结构的用途和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有限空间风险
18、源识别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施工单位应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有限空间安全培训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根据有限空间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建设项目应成立由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对安全管理,实行与经济考核挂钩,由建设单位依据有关的
19、规定,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封闭管理,围挡、围栏应符合有关要求;(二)落实粉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四)分开设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一)建设单位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
20、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二)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识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三)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识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四)施工单位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五)现场医疗、抢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行为;(七)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
21、备、人身保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八)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九)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第二十九条招标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不得删减。拟订发包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包括安全费用)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一条拆除等单项工程或任务,有可能涉及其他单位生产运营及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时
22、,应提前将涉及范围、组织方案、保障措施、需协助解决的相关问题报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得同意,并协调一致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安全培训,并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申请对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执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
23、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参建单位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第三十六条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箱、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
24、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第三十九条改扩建工程涉及树木砍伐、移植的,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
25、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第五章教育培训第四十一条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要求,加强对从事特种行业人员的培训,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四十三条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第六章安全技术管理第四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一)参建单位应根据
26、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第四十五条安全施工措施管理:(一)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未进行交底,严禁施工;(二)施工单位应按有关
27、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三)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四)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2 .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3 .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4 .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5 .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五)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
28、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六)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七)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建设单位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章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要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规范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各项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确保应
29、急处置及时有效。要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落实工地消防责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各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作业和施救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包括所有参建单位的全面应急演练。第四十八条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第一时间应做好先期处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及救援信息,积极配合、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事故救援及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做好善后处理,监督参建各方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八章安全检查与例会第四十九条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
30、季节性检查等。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一)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基建安全检查;(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三)项目安委会办公室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第五十条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第五十一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建立
31、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会议纪要和开展安全活动的总结等信息应及时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各单位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第五十三条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
32、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时编写季度安全生产总结报告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并于次季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建设单位应按时完成总部和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并按时提交相关报告。第九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六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施工事故纳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机制,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第五十八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发生施工安全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认定,建设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国家、公司、各分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H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