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促进农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规(2023)1号),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科技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引领、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支撑、以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
2、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集聚创新资源,拓展农村创新创业、科技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评审、管理、星级认定及支持政策等内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统筹全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负责研究制定园区建设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审、管理和星级认定等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园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协助做好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落实园区建设有关政策。第六条各园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全面负责园区建设
3、与运营。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七条园区申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应有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园区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园区总体规划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园区建设定位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内容具体,支持政策配套。(三)园区应有一定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核心区相对集中成片,面积在500亩以上,主体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并运行两年以上(含两年);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能引导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四)园区应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集成创新和孵化示
4、范能力。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和设施条件、创新创业平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试验、集成、展示基地,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体系,具备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五)园区特色主导产业突出,拥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品牌优势明显,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能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为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新创业等提供孵化服务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六)园区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园区有健全的管理工作机
5、构、专家咨询机构;有与园区建设运行相配套的科技、人才、资金等规章与管理制度;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第八条申报程序:(一)园区建设主体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第九条申报材料:(一)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二)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三)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四)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技术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评审:(一)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二)公示。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向
6、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公布,并授予“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四)备案。园区建设主体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备案执行。第四章园区管理第十一条园区实行“年度申报、统一审定、定期评估、星级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首次评审时确定其星级并实施动态管理。按照综合实力分为一至四个级别,最高级为四星级。第十二条园区年度申报和定期评估通知,由市科技局在官网发布。申报材料和评估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园区有重
7、要活动或重大进展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原则上园区每三年进行星级评估认定,按通知要求填写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自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评定星级的基本条件一星级:基本符合园区条件。二星级:有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能开展创新服务活动,有一定的产业带动能力。三星级: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创新服务水平较高,有较多的创新平台,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获得一定的科技成果。四星级:科技创新成效显著,技术创新能力高,孵化示范作用强,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多,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成果数量多,有持续性较高的综合收益。第十五条评定内容与指标(一)评定内容园区主要从
8、建设规模、创新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及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查。(二)评定指标1.指标设置。一级指标设建设规模、创新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二级指标设核心区面积、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数等17项。2 .加分项。如园区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或重大科技进展;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和表彰等。3 .评分标准。星级评定采用100分制计算,一星级达到60分、二星级61-70分、三星级71-80分、四星级80分以上。第十六条动态调整程序(一)对初次认定的园区,按照得分确定相应星级。(二)对已经确定星级的园区,每满三年根据园区建设情况,在专家论证或第三方机构评价基础上,经市科技局审定,自动升星或降星。第十七
9、条园区规划和建设主体的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接区域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园区规划需要调整的,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园区建设主体单位进行园区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建设主体需要调整的,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第十八条园区退出(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区,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退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取消。(二)定期评价不满60分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一星级,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园区资格。(三)无
10、故不参加定期评价的园区,直接取消其园区资格,园区建设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园区。(四)园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产品质量、环保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园区资格。第五章支持政策第十九条鼓励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实际,制定出台技术、人才、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第二十条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园区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一条对认定超过1年以上(含1年)且符合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要求的,推荐申报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石科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