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裁量细化基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检查裁量细化基准.docx(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附件4:行政检查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行政检查行为事项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1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2检查次数及方式次数不限定。3检查范围及对象宗教活动场所。4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5检查流程及处理方式1 .按照部门工作计划,拟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向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2 .执证开展检查;3 .检查完毕后,出具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出具整改意见书;4 .向检查对象送达整改意见书,并签字确认;5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6 .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双公示。6结果运用把检查结果运用到对州(市)的年度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