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最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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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控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和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和准确和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建立健全财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实施预算绩效管控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加强资产管控管理,合理配置和

2、有效利用和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控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部门的财务管控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任人相关领导下,由单位财务机构部门统一管控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有关人员,实行独立核算。有关人员编制少和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规章。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控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控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同级财政机构部门

3、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控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机构部门报告。第九条财政机构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控管理,定额和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控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

4、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测算和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机构部门;(二)财政机构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机构部门;(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机构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

5、总后报同级财政机构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控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和真实和准确。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机构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控管理的相关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

6、控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螭口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本次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本次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机构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窗口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对节约潜力大和管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控管理和控制。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机构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本次

7、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本次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机构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机构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本次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机构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本次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章和政府采购制度规章等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控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控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和有关内容真实和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

8、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控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机构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和银行前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应收及暂货款支付项和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和燃料和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

9、值在100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野口用具和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窗口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控管理制度规章,

10、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和使用和处置管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和从严控制和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控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和核篇口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和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铺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机构部门审批,并由财务机构部门统一管控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货款支付项的管控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

11、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机构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和出借。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和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和公平和公正

12、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和应货款支付项等。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和滞留和截留和挪用和坐支。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和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前项的管控管理,不

13、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控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吏T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八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机构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等机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和债权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和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和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和接收和划转和管控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机构部门和有关机构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和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

14、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机构部门或者财政机构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机构部门或者财政机构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第五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和支出明细表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财务情

15、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和支出和结转和结余和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修改变更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控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和分析和评价。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有关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和收入支出状况和有关人员增减情况?口资产使用情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和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和人均开支和本次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和有关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和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和人均办公使用面积和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16、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和准确和完整和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机构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机构部门。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控管理和收入管控管理和支出管控管理和结转和结余管控管理和资产管控管理和负债管控管理等的监督。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规章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章和经济责任制度规章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章等监督制度规章,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和审计机构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九条财政机构部门和行政单位及其工作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控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控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章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规章,不执行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省和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机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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