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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有序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3)13号)、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委托省标准院以本院名义申请商标及著作权登记保护。第三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使用本办法。第四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负责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跟踪问效等具体管理工作,营造公平、
2、公正、权威、可信的使用氛围,维护品牌形象和权益,提升品牌价值。第二章申请及授权第五条符合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DB51/T2860-2021)和本细则中有关限定范围等要求的经营主体,通过品质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一)品质认证方式申请条件:获得天府名品产品(服务)认证证书;申请授权时需提交的材料:企业证照及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天府名品产品(服务)认证证书;申请渠道: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二)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条件1 .暂不以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产品类别: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类产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特殊(保健)食品
3、、特种设备、药品等;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中国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其他不适宜采用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类别。2在自我声明范围内的企业应符合天府名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申请授权时需提交的材料:1经营主体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材料;2 .天府名品标识使用授权申请自我声明;3 企业证照复印件(盖章);4 自评报告;5 .产品或服务描述及品质证明材料;6 .达到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标准要求的佐证材料;7 .市级以上质量奖获奖证明,省级以上专利奖获奖证明,全国标准创新贡献等证明;8 产品(服务)关键性指标、质量竞争力等优于同类产品的佐证材料;9 其他需要提
4、交的资料。申请渠道: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按工作细则要求提交充分、翔实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学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品质认证”方式申请授权的,根据认证证书注明的范围进行审核,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自我声明”方式申请授权的,必要时可组建专家组进行审查,最长完成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通过审查的,公示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公示期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发放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证书。第三章使用及维护第八条获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经营主体合法依规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标识使用
5、单位应持续保持企业、产品或服务符合天府名品”相关标准要求;自觉接受相关方的跟踪评价,发生违规行为时,承担相应责任。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基本信息或质量要素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授权使用证书变更。通过品质认证方式获取天府名品标识授权的,向相应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凭变更后的认证证书向省市场监管学会申请授权使用证书变更。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取天府名品标识授权的,参照申请标识授权要求向市场监管学会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申请请授权使用证书变更。不符合授权变更条件的,需重新申请天府名品认证或自我声明。证书有效期内,被授权单位应每年向省市场监管学会提交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第九条有以下情形的
6、,暂停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以品质认证方式获得授权的,在产品(服务)或认证证书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并通过授权使用证书变更的;以自我声明”方式获得授权的,在企业及其产品(服务)发生变化,未及时完成授权证书变更的,或在相关标准变更、评价依据变化,未重新自我评估并完成声明备案的;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等评价依据变化未完成相应证书变更和自我声明的;存在其它需暂停使用的情形。第十条有以下情形的,撤销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注销授权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授权证书暂停使用,且使用暂停期满未完成整改的;授权期内授权证书暂停使用恢复后,再次被暂停使用的;授权期内发生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事项的;同一产品(服务)授权期内2次未达到“天府名品标准的;作为取得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依据的资质、资格、荣誉证书等被有关部门取消的;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授权使用证书的;拒绝接受与品牌标识管理相关跟踪评价的;其他应撤销使用授权的。第十一条被撤销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