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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机制,切实有效解决我省基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点多面广,建设任务十分繁重,项目管理经验欠缺、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困难和履职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特推行项目管理制并编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2、知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项目管理制是指项目法人在组建过程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法人基本条件选择项目管理人,协助和加强项目法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制度。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项目管理人是指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应当在项目法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变更等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项
3、目管理制适用本指导意见,其他涉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项目管理制的工作职责第六条项目法人管理职责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或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对委托和授权的项目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3、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4、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作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5、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查、
4、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工作职责在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下,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办理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2、协助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3、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或审核与报批工作。4、负责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5、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6、组织审核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
5、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7、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和廉政协议书。8、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9、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0、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11、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会同项目法人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和审核。12、项目法人授权和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项目管理人资格条件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应当具备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2、具有满足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一项或
6、多项资质;或者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确认颁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资格。项目管理人如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能力的,可同时承担监理业务。3、拥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管理队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类似工程业绩或项目管理业绩。4、参与项目管理的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对中、小型工程技术管理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12人、6人配备(包括但不限于测量、地质、水工、质量安全、造价、水保、环评、金结机电等相关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80%;项目负责人应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管理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
7、应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业绩,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人,不得承担项目管理制业务:1、依法被责令停业的;2、近三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3、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4、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总承包等利益相关方。第十条项目管理人依法选定后,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管理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项目管理人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管理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项目管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8、项目管理制合同须报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项目管理制的取费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费应在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建设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中列支。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复杂程度和环境条件等在招标(采购)文件和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管理服务费可根据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和工作内容,参照现行水利厅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为限价。第五章项目管理人选择第十三条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将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重要内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准后,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按
9、照项目法人的组建规定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可采用项目管理制加强和协助项目法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可采用自主招标或委托招标公开选择项目管理人。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制属专业技术性服务项目,项目法人可采用技术购买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择优选择项目管理人。第六章项目管理人培训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执业培训,并应持有相关执业证书,或相关部门确认颁发的项目管理从业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的项目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由项目管理人自行组织,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培训方可上岗履职。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岗前培训主要内容
10、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水利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合同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管理、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廉政建设等。第七章项目管理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对实行项目管理制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由项目管理人根据项目法人的授权范围和签订的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项目管理人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管理转包。第二十条因项目管理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1、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项目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罚。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对项目管理人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制度和监督网络体系,从源头上防腐治腐,通过监督提高廉政的自觉性。第二十二条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在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活动中的运用,创造“公平透明、自律诚信、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信用市场环境,进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动态监管。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项目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完善对项目管理人的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在工程建设履约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