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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一、有关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北京市节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2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取水许可管理实际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3)地
2、下水管理条例(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5)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7)北京市节水条例(8)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2号)(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三、总体考虑
3、本通知主要包括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情形、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优化市区的审批权限、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范取水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加强农村取水情形的取水许可管理、做好取水许可和用水管理及机井管理的衔接、持续强化取供用排协同监管等八个部分。近年来我局积极探索开展基于本市农村取水、非居民用水指标、机井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实际情形更科学的取水管理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与做法,本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优化了相关内容。四、有关说明1关于审批情形,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取水许可分为
4、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证核发2个子项6个办理项,并细化了适用情形。除参照法律法规关于取水问题的明确要求外,本通知参照北京市关于我市固体矿产和矿泉水资源矿业权审批工作的公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地热资源矿业权审批工作的公告的管理要求,明确提出了涉及地热水、矿泉水开采的不予许可情形。在延续审批工作中,重点围绕现状实际取用水量、节水情况、退水去向、水资源税缴纳、计量运行、用水定额等内容实施技术评估,通过压缩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压减年许可水量等方式加快推进自备井置换。2关于市区的审批权限。重点针对原开凿机井审批、水影响评价和取水许可审批的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充分考虑我市的市级取水情形及供水
5、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的自备井置换工作,进一步细化优化了市、区两级的审批权限。3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考虑到优化营商服务要求,落实北京市节水条例精神,通过进一步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适用范围,实现既落实加强水资源论证的要求又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4 .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取供用排”协同。从用水管理出发,对于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下达用水指标,从机井(取水工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考虑,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机井,应当实施机井封存或封填,并注销取水许可证。因此需要做好取水许可和用水管理、机井管理的衔接,并强化协同监管,按照日常监管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的水资源监管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