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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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车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库车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等提供相

2、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库车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停车服务费的定价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停车场的红线坐标审核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建局)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等级公路停车服务区的审批和监管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动车停放场所收费的监督执法等工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停车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停车服务费管理细则和停车服务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调控本市停车服务费价格。第六条停车服务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使市场在停车服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二)坚持改革创新,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停车设施的建设;(三)坚持资源共享,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四)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下列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收费标准,要充分体现公益性、非盈利性并保持相对稳定:1 .机

4、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3 .市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4经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5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6.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二)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

5、设的停车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并根据所在区域内停车服务供需情况、停车服务规模等,协商确定停车服务费标准。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停车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三)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库车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四)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按区域分类差别化供给原则,合理规划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将城区道路按照人流和机动车密集程度划分为三类:一类地段:为城市中心人流和机动车密集区域一类区域

6、界线为长江路以西,解放路以东,天河路以北,胜利路以南。二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较密集区域二类区域界限为长江路以东,长安路以西,天河路以南至黄河路,胜利路以北至福洋路;解放路以西,实验井路萨依巴格路以东,黄河路以北,天山路以南。三类地段:为一二类地段以外人流和机动车稀少的区域各乡镇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三类地段划分,人流和机动车密集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地段类别。第九条按照差别化定价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停放服务经营者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

7、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停车服务费标准。(一)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执行差异化计时收费标准:一类地段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1.50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二类地段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1.50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8元;三类地段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1.50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二)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2元,以

8、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三)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区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第十条停车服务费应按停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取。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每小时)、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专用停车场在能够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包月等收费方式。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30分钟或每小时)为主的收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一)

9、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或非车流高峰时段;(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四)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

10、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一)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办理业务的有关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夜间(同十二条)可对其他停放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根据地段类别实行差别化计时收费;(二)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就诊、复诊车辆4小时以内免费,滞留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就诊、复诊车辆进行计时收费,超过4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5-10元(按地段类别收费).第十四条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

11、大中专院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必须实现教学区与停车场相对分离),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单位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泊位。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系统在停车服务设施应用。第十五条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包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充电结束30分钟后开始收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L50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5-10元(按

12、地段类别收费)。鼓励对使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车辆给予9.5折停车服务费优惠。第十六条依法扣留或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实施扣留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者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停放者承担。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四)建立健全

13、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停车服务费申请正式文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含数量、充电桩)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含数量及清晰度),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公安和城市管理(住建)部门审批备案的临时停车泊位资质路段证明;(六)停车场管理制度;(七)成本测算情况(J第十九

14、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停车服务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按照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定价形式确认、收费标准核准等工作。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手续,向当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停车时段记录,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纳停车服务费。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和收费处的显著

15、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政府指导价公示牌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公示牌用黄底黑字),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地段类别、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举报电话等。对收取的停车场(泊位)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收费单位应在政府网站公开上述信息和相关收支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做好收费公示和统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

16、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交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交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库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库政办发【2018】277号)同时废止。附:库车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库车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基本情况经营单位名称相互关系产权单位名称经营单位地址停车场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经办人联系电话停车场情况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所在区域地段类别/停车场面积室内/室外泊位数量公共停车场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事核意见年月日住建局审核意见空月日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年月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年 月 日停车场收费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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