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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高效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保障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不包括防治水害进行的防洪调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2、门根据水资源调度需要,应当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将重要江河湖泊和对水资源配置或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纳入统一调度管理对象。第三条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流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或汇水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相关区域之间的用水关系。区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受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调水工程的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应当优先保障调水区及
3、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用水需求。第四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生态安全,因河施策、统筹兼顾,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天然水体的基本生态用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航运和人工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开展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应当建立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机制,适时开展流域梯级联合调度。第六条水资源调度实行计划调度与实时调度相结合的调度方式。本办法所称计划调度,是指根据预测的来水与需水而制定的
4、年、月等调度计划组织实施的水资源调度。本办法所称实时调度,是指调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来水与需水发布实时调度指令,是对计划调度的补充、优化和完善。第七条水资源调度以用水总量和管控断面流量(水位或水量)为调度控制目标。对于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缺少控制性工程的江河流域,可以以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为重点实施水资源调度管理。第二章调度组织第八条水资源调度实行工作责任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水资源调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跨市(州)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州)级和县(市、区)级人
5、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在管辖权限内的水资源调度。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管理权限内组织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重要控制性工程的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在管理权限内组织实施工程调度运行。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由水利、供水、电力、航运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重要取水户等参与的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水资源调度重要事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
6、管理权限内有关水资源调度的责任,明确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事水资源调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水资源调度管理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调度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第三章调度方案与计划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确定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调度方案协调一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省内岷江、大渡河、青衣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长江(金沙江)、雅碧江、安宁河、黄河以及其它纳入省本级水资源调度
7、管理的重要江河流域和都江堰、玉溪河、长葫等跨市(州)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需要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第十三条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有关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科学制定调度权限、调度目标、调度方式、调度期、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及其运用控制目标、管控断面及其控制指标、调度监测及预警机制等内容。第十四条水资源调度方案和主要内容的调整方案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后印发实施,并报送
8、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工程蓄水量,在综合平衡申报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组织制定,对本流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六条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应当由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年度预测来水量、受水区的年度用水计划组织制定,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七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调度执行情
9、况、本年度来水预测成果、有关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指标(用水时段和用水量)、主要管控断面的下泄流量(水位或水量)控制指标、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控制指标以及纳入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调度运用控制目标等。第十八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应当提交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的联席会议会商,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若部分区域发生超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取水、新增用水指标或者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水资源用途,应当根据节水评价等情形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年度用水计
10、划建议和上年度用水总结。相应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工程主管部门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第二十条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和洪水调度方案等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运行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第二H-条组织实施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时,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堵情、水工程蓄水及用水需求变化等情况,制定并下达月调度计划或者特定时段实时调
11、度指令,对年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滚动修正,重要控制性工程的调度运行应当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二条因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影响管控断面下泄流量时,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下泄流量备用措施保障方案,按相关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定后实施。第四章调度实施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的实施。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经核定的年度供水计划组织实施供水调度。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核定的年度水量调度运行计划实施工程运行调
12、度,水力发电和航运等工程应当按照水资源调度要求做好相应的发电计划、航运计划等安排。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调度实施的主要依据有:(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经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水生态修复方案等;(三)水资源调度方案;(四)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五)水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运行计划及相应运行调度规程等;(六)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七)突发事件时启动的调度预案;(八)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当发生干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在调度管理权限内通过统一调度水库、闸坝等水工程加大下泄流量或拦蓄水量,增加监测断面,加密监测频次,必要时可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压减相应河道外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限制入河排污口排污、停止发电和航运等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突发事件时的水资源调度,突发事件造成生态环境和相关利益方权益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来水预测,充分考虑上下游梯级水库的蓄水需求、下游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含鱼类产卵时段需水),科学设置旱限水位,做好水库汛前消落蓄水方案,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运
14、行计划。为合理利用洪水资源,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水雨情中长期预报,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汛末提前蓄水计划,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开展调度监测和会商决策等工作,监督落实用水总量和管控断面流量(水位或水量)指标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调度监控体系,并将相关水文监测数据接入省级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取退水、雨情、水情、工情、水工程调蓄及管控断面下泄流量监测等信息在流域或区域内共享。第二十八条水文机构应当对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报,对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重点河湖
15、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拟定的管控断面和重要取水口进行动态监测。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文监测和预报。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及时、完整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水文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第二十九条组织实施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时,应当对出现预警的管控断面进行及时研判,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分析预警原因,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消除预警。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流域、调水工程和重要控制性工程调度期水资源调度实施
16、情况。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水工程调度实施情况。纳入用水统计调查对象的河道外重要取水户,应当按相关要求报送年度取水量等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级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情况,管控断面下泄流量(水位或水量)达标情况,水工程调度运行情况,调水工程供水情况,重要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等。第三十
17、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依规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四)依法对取、退水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解。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四条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湖长制等工作考核,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市(州)级以上人民政
18、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考核需要,组织开展流域水资源调度、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重要控制性工程调度运行的评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对做出显著成绩、取得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第三十五条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的:(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上年度用水总结、年度预测来水量和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影响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制定的;(三)
19、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落实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措施以及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五)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的;(六)未按规定执行突发事件水资源调度相关要求的;(七)未按规定建立水资源调度监控体系,并接入省级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的;(八)未按规定开展水文监测、预报和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九)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的;(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十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二)虚假填报或者篡改用水统计调查数据、管控断面流量(
20、水位或水量)数据及各类水工程调度实施情况数据的;(十三)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供水、电力调度、航运调度以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的调度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实施。第三十七条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开展社会监督,接受包括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举报和检举揭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在水资源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21、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适用于内黄河流域所涉及的地区)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在内的地方性法规对水资源调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水库、闸坝、水电站、船闸、泵站、取水工程(设施)、输水工程等。本办法所称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是指从某一流域丰水区向本流域其它行政区域或其他流域缺水区输水而修建的工程,主要包括都江堰水利工程、玉溪河水利工程、武都引水工程等“五横六纵和其他调水工程。本办法所称天然水
22、体的基本生态用水是指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天然湖泊、湿地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天然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所需用水。本办法所称特定时段是指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期间需调整调度计划的时段。本办法所称重要控制性工程是指流域或区域内对水量调配起关键性作用且具备一定水量调蓄能力的工程,主要包括岷江流域紫坪铺水库、黑龙滩水库、小井沟水库等;涪江流域武都水库等;嘉陵江流域亭子口水库、升钟水库等;渠江流域江口水库等;青衣江流域跷磺水库、瓦屋山水库等;大渡河流域双江口水库、长河坝水库、瀑布沟水库等;安宁河流域大桥水库;雅碧江流域两河口水库、二滩水库等。本办法所称重要取水户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对水资源调度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取水户。第四十条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管理权限内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