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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银【】字/第【】号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中信银行CHINACITICBANK目录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
2、义书签。第十条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本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条其他
3、约定事项一错误!未定义书签。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玉明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鹤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鉴于: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
4、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除非另有约定,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1.1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玉明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
5、号8层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0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686096001.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573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二条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本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6、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2本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7、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3本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ll基金、香港互认
8、基金)、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9、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其中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5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55乐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
10、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
1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其中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5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5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乐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12、(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6)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乐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13、(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4、,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15、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乐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16、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乐(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7)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17、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18、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
19、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3. 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20、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21、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从事的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22、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3.1.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若不提供名单则默认全市场为可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
23、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24、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3.1.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
25、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26、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27、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3.1.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
28、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3
29、.1.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未提供名单默认为全市场为可交易存款对手。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30、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3.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31、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3.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3.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32、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3.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2.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3.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3.2.8基金管理人无
33、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2.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3.2.10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依法所必须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在法律法
34、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4.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35、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4.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4.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36、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4.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5.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5.Ll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5.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5.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5.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
37、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5.1.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2募集资金的验资5.2.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5.2.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38、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5.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5.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5.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39、刻制、保管和使用。5.3.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5.3.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5.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5.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5.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5.4.3基金证券
40、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5.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5.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5.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41、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5.5.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5.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5.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42、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5.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43、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5.1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注明相应的交
44、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正本内容应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45、关另有要求的除外。6. 2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6.3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6.3.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
46、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2】小时,作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6.3.2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
47、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6.3.3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48、,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6.3.4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仅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进行比对,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中的编号不属于指令要素,属于基金管理人内部业务信息,基金托管人不对指令编号承担任何审核职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在划款指令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划款指令编号不存在重复。因划款指令编号重复、编号不连续、空缺导致的重复性扣款,所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指令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