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保管和销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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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保管和销毁制度I目的加强对处方的管理,规范处方保管工作中的各项环节。II范围适用于药学部处方保管和销毁。III制度一、处方在合适的储藏场所妥善保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条件;处方保存在药房的铁皮文件柜内,由各药房组长负责,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二、建立处方出入柜登记制度,包括处方日期、册(或本)数、出入库日期、保管人签名等内容。三、处方查阅必须经医院药学部主任签字许可。四、调剂室每日下午下班前,由药房值班人员统一整理当天处方,整理成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独装订,盖封面,交给药房组长保管保存。五、处方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六、处方管理人员及各相关责任人等要高度负责、恪尽职守,发现有人私自“统方”收取回扣者,一经查实,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处方的销毁(一)超过保存期限的处方每年进行统一销毁,销毁方式为粉碎毁形后锅炉房焚烧,销毁时有专人负责全程监控销毁过程。(二)处方销毁时填写销毁登记表,登记表填写处方数量、类别等信息、,并由药房组长、药学部主任、主管院长及销毁人、监销人签字确认。IV参考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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