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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理保护,发展绿色水经济,建设幸福河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组织领导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机制。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第三条【基本原则】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流域统筹、系统治理,社会参与、共
2、治共享,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第四条【河湖长体系】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湖长体系,设立镇级以上总河长及各河湖的河长湖长。鼓励村民小组设立自然村河长。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水库可以设立湖长,或者纳入相应流域的河长管理范围。县级以上河长以及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的确定和调整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建立河湖长岗位调整自然递补机制。第五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科普宣传与普法教育,增强公众河湖管理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湖管理保护,进行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共同维护河湖安全,共同享受良好的河湖生态资源。第七条【表彰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八条【总河长】总河长的主要职责为:(一)审定河湖长制及河
4、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关重大事项、重要制度、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等;(二)研究部署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三)组织建立河湖长制成员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四)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五)督导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六)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县级以上河长湖长主要职责为:(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和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二)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
5、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三)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四)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五)完成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镇级河长湖长】镇级河长湖长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报告;(二)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三)指导监督村级河
6、长湖长开展工作;(四)完成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村级河长湖长】村级河长湖长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村居周边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二)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报告;(三)完成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任务。第十二条【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实施河湖长制的有关政策、制度、计划、方案等;(二)承担本级河长湖长履职保障工作,负责落实河长湖长交办的事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
7、中的问题;(三)组织河湖长制监督考核工作;(四)统筹推动幸福河湖建设和水经济发展等工作;(五)对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进行交力、分办、督办;(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职责,落实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完成河长湖长交办、河长制办公室分办的任务。第十四条【流域河长制办公室职责】省流域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流域省级河长湖长的服务保障工作,协调落实流域省级河长湖长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二)负责监督流域管理范围内河湖长
8、制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省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三)负责建立流域管理范围内跨区域协作平台,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并跟踪督办;(四)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推进流域管理范围内幸福河湖建设和水经济发展有关工作;(五)履行交办、督办职责;(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五条【河长令】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对河湖长制重点工作、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作出动员部署,发布河湖长制重要政策文件。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河长湖长应当执行总河长令,组织落实总河长令具体要求。第十六条【会议制度】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审议和研究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等。河长制会议包括总河长
9、会议、河长湖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会议、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等。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十七条【河湖联防联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机制。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协调推动协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第十八条【问题闭环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河湖问题台账,对河湖管理保护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交办、分办、督办,实行动态跟踪与销号管理。有关单位对交办、分办、督办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制度】河长湖长的姓名、职务、责任河湖名称和范围、主要工作内容、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
10、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告,公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河长湖长名单应当通过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信息系统及信息共享】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建设省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运用信息平台,加强监管、巡查、处置和考核,提高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智慧化水平。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共享。第二H一条【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河长制办公室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二十二条【民间河长】河湖属于公共
11、资源。依法保护河湖是单位和个人的义务。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和其他热心公益人士担任民间河长,参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民间河长可以开展河湖巡查、科普宣传、普法教育、河湖保洁、水质检测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民间河长反映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第二十三条【护河志愿者】鼓励和支持护河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河湖管理保护提供志愿服务。第二十四条【共治共管】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团体通过共同建设、协同治理、协助管护等方式,参与特定河段的管理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长制办公室可以在城乡周边、企业附近、条件合适的河湖,划定一
12、定河段或者区域,作为与企业共治共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以在特定河段依法开展河湖保洁、绿化美化、便民设施建设、水情教育、企业文化和产品宣传推广等活动。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共治共管河湖保护管理,不免除有关部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的法定责任。第二十五条【工作便利】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民间河长、护河志愿者队伍参与河湖管理保护提供培训、信息共享等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二十六条【表彰激励】对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贡献突出的民间河长、护河志愿者及志愿者队伍,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可以给予表彰。第五章建设幸福河湖第二十七条【政府责任】建设幸福河湖,应当以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为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
13、府应当因地制宜,有序推动幸福河湖建设。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建设幸福河湖,应当以流域为单元,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升河湖保护治理能力和生态价值,推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二十九条【主要任务】建设幸福河湖,包括下列主要任务:(一)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域岸线保护修复和万里碧道、绿美碧带等生态廊道建设(二)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健全管护长效机制,提升管护能力。(三)挖掘河湖生态价值,弘扬先进水文化,推动河湖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助力流域区域发展。第三十条【评价机制】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
14、体系,组织开展幸福河湖评价、认定、复核工作。经认定符合幸福河湖标准的,授予幸福河湖称号,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幸福河湖评价、认定、复核工作,应当有民间河长和群众代表参加第六章发展绿色水经济第三十一条【水经济概念和主要业态】绿色水经济是区域发展的新动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态价值转化机制,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支持、引导绿色水经济发展。第三十二条【总体要求】发展绿色水经济应当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并重,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发挥河湖资源综合效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可以围绕水资源、水域岸线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法开展抽水蓄能、水上运动、水文旅、滨水休闲康养、优
15、质水利用、节水治污、水金融等绿色水经济活动。第三十三条【水经济规划】发展绿色水经济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全省水经济发展规划,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水经济发展规划。第三十四条【推动发展】绿色水经济由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推动发展。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用地用林和水资源、水域岸线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水经济发展。第三十五条【管理要求】从事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发展绿色水经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水
16、质、污染水体;(三)不得危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不得妨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四)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经济发展内容无关、与水经济规模不相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六条【行业自律】支持绿色水经济相关产业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水经济行业协会,协助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推动建立行业发展规范、技术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共享、技术培训、信用管理和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备。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问题、下级河长湖长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省流域河长制办公室应
17、当对本行业、本流域管理范围落实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工作考核】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制订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制度。总河长应当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总河长落实河湖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县级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河长湖长和部门考核评价内容。第三十九条【公益诉讼】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河湖环境、破坏河湖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第四十条【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以
18、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对于实名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第四十一条【社会监督员】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长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河湖管理保护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第四十二条【河长湖长问责】镇级以上河长湖长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总河长、河长湖长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巡查河湖的;(二)对发现的涉河湖相关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
19、社会影响的;(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湖长工作部署或者交办事项的;(四)未落实督导整改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或者侵占水域岸线影响行洪安全的;(六)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七)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行为。村级河长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三条【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问责】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或者本级河长湖长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
20、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未落实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工作部署或者交办事项的;(二)对河湖长年度重点工作、专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效果不好的;(三)对涉河湖问题缓报、瞒报、谎报的;(四)对涉河湖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五)未落实督导检查整改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的;(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工作人员追责】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碧道,是指以水为纽带,以江河湖库及河口岸边带为载体,统筹
21、生态、安全、文化、景观和休闲功能建立的复合型廊道;主要建设任务包括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提升、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景观与游憩系统构建,打造安全行洪通道、自然生态廊道、文化休闲漫道和生态活力滨水经济带。本条例所称碧带,是指在碧道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升级打造集安澜健康水带、绿美景观林带、绿色交通带、文化休闲带、滨水经济带于一体的多功能水陆生态廊道。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附件2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必要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22、,是江河保护治理领域根本性、开创性的重大政策举措,是一项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大制度创新。通过立法,一是可以将与河湖长制相关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促使河湖长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尽可能避免河湖治理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二是可以使河湖长在河湖治理中的职权于法有据,从而能更好地发挥河湖长的组织和协调作用;三是可以让河湖长制各项制度得以常态化,从而减少制度运行的权威依赖性。目前,全国有10个省份已专门出台了河湖长制地方性法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河湖长制工作继续领跑全国,我省有必要专门出台河湖长制工作地方性法规。二、主要依据1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2关于在湖泊实施
23、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71号)3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粤委办2017)42号)4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粤办发2018)24号)。三、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责任分工、工作机制、社会参与、建设幸福河湖、发展绿色水经济、监督考核、附则等八章,共四十六条。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河湖长体系、资金保障、宣传教育、表彰激励等内容。第二章责任分工,规定了总河长、省市县镇村四级河长湖长、河长办、河湖长制责任单位、省流域河长办等主要职责。第三章工作机制,规定了河长令、会议制度、联防联控机制、问题闭环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信息系统及信息共享、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工作机制。第四章社会参与,规定了民间河长、护河志愿者、支持社会参与河湖共治共管要求、提供工作便利、表彰激励等内容。第五章建设幸福河湖,规定了建设幸福河湖的政府责任、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评价机制等内容。第六章发展绿色水经济,规定了水经济概念和主要业态、发展水经济总体要求、水经济规划、推动水经济发展的要求、管理要求、行业自律等内容。第七章监督考核,规定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公益诉讼、投诉举报、社会监督员工作内容,以及河长湖长、河长办及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等履职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名词解释及主要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