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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