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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大学章程修正案一、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云南大学秉承会泽百家、至公天下的云大精神,践行自尊、致知、正义、力行的校训,围绕国家战略和云南发展需要,立一流目标,建一流学科,聚一流师资,创一流学术,育一流人才,做一流贡献,着力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建设立足祖国西南边疆、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性、国际性、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学J二、将序言第三段改为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办学行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J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校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2、住所为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有呈贡、东陆两个校区,主校区为呈贡校区。呈贡校区地址:。东陆校区地址: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J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科研兴校”修改为学术兴校;将建成中国一流、世界知名区域性高水平大学修改为建设立足祖国西南边疆、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性、国际性、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学。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大力”积极删除。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新增:标识系统主要色彩是云大蓝(R33,G30,BII0)、云大绿(R26,G75,B39)。”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的校旗: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主要色彩是云大蓝(R33,G30,BIl0)、云大绿(R26,G75,B39)f中央印有学校校标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蓝底白字,白底蓝字)。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新增:自192
4、3年始”。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是由国家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合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J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教育部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共建修改为合建: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指导和监督学校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新增第(二)项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和管理;将第(四)项教育教学质量”修改为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新增“国际交流合作”;将第(三)项中的精简、效能”修改
5、为优化协同高效”;将第(四)项修改为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新增第(五)项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J新增第(六)项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将第(六)项改为第(八)项,增加和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义务:(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完善教育质量评估保障体系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
6、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改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奖优助困;(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J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7、组织党员和师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
8、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六、将第
9、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持校党委日常工作,对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J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纪律
10、检查委员(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校纪委的主要职责:(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
11、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监察机构,履行廉政和效能监察职能,根据上级授权范围,履行执法监察职能。”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新增主持学校全面行政工作,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删除设校长1人”;将第二十九条内容并入。将第(一)项中发展规划”修改为中长期发展规划”;将第(五)项修改为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职责,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主
12、动服务国家战略和云南发展;新增第(六)项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将第(九)项改为第(十)项,将党委修改为校党委”、增加等群团组织二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J二十、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为第三十
13、条,删除对于一般议题,专门委员会结论即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对于学校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重要议题,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为最终结论。”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J将23人改为若干人: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议和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二)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交叉学科
14、、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师资队伍考核机制和办法;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评议和推荐工作;(四)审议文献资源建设规划;审定文献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办法;(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除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再分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由7
15、-9人组成,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J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新增高层次人才引育二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为第三十六条,删除2933人”;将校领导”修改为学校相关负责人”;将身体健康修改为身心健康”;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学科教学、科研人员担任。”修改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删除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二十六、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合并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办
16、公会议审定,任期为4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设立,单独设立专门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牵头组成。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身心健康、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J二十七、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为第四十条。二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删除各类组织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服务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二十九、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研究院修改为研究院(中心、所)、将“公共教学部”修
17、改为学部、删除参照学院”。三十、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明确校院职责,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突出学院办学主体性,调动学院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与办学效益J将第(二)项修改为“责权利相一致。建立责权利对称运行机制和与其相适应的评价、考核、监督、约束、协调等机制。学院的工作目标及其责任与学院的管理自主权及利益相一致J将第(四)项修改为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学校根据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总体要求,规定学院的基本任务,确定学院的建设发展目标。学院根据各自特点,建设结构完整合理、运转灵活高效、充满生机活力、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运行机制J三十一、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18、修改为: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院级党的委员会(简称院级党委)。院级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
19、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队伍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J三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学院(研究院、中心、所)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
20、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J三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院级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会议议事规则和范围、参会人员由学校规定。三十四、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学院(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学术决策机构,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J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
21、并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学科群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参照学院(研究院)管理。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J三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听取、讨论学校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22、对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及相关专门工作小组J三十七、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自愿参加修改为自愿结合、将工会职责”修改为职责;删除可连选连任,将由校工会委员会行使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修改为由校工会委员会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校工会日常工作J三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学生代表大会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将学生会委员会”修改为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将校学生代表大会”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将校学生
23、会和校研究生会分别行使其相应职权J修改为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三十九、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身心健康;删除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将“23人修改为若干人工四十、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将第(四)项中的赴境外办学”删除。四十一、新增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业务是募集资源、接收捐赠和开展公益活动。基金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四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合并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
24、立云南大学董事会(简称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学校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行政机构和个人以自愿方式组成。董事会成员积极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指导与帮助。董事会由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董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J四十三、将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合并为第五十九条,将董事会基金”修改为:董事基金。四十四、删去第六十六条。四十五、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5、J四十六、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学校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十七、将第七十条
26、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尊师重道,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四)勤奋学习,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十八、新增第六十三条: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按照有关规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学生成长成才支撑体系和评价机制。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J四十九、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为学生提供心
27、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五十、新增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J五十一、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与管理外国留学生,外国留学生依法依规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五十二、新增第六十七条:进修生、交换生等不具有学籍的学员,在学期间,依法依规享
28、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J五十三、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将“学生代表大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二五十四、新增第七十二条: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建设德才兼备、结构合理、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J五十五、新增第七十三条: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五十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
29、的公共资源;(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J五十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勤奋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为人师
30、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和科技伦理;(五)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协同育人,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出现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六)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七)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奉献社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J五十八、新增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师德师风及人事考核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J五十九、新增第七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师德师
31、风及业务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J六十、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删除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J六十一、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的管控机制,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学校与二级单位的经济责任和财经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J六十二、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
32、八十五条,修改为涉及学校财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预算和决算报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的事项,学校按照程序,及时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J六十三、新增第八十六条:学校资产是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J六十四、新增第八十七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有、占有、使用的资产及其他权益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依法组织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筹措办学资源。六十五、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
33、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六十六、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三条,将“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修改为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六十七、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与交流,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行业发展提供支撑J六十八、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积极与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教学、科研等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J六十九、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露发,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J七十、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本章程解释权归云南大学。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J七十一、删去第一百条。七十二、附件部分重新调整规范校徽、校标、校旗的样式、色号、尺寸,进一步规范学校标识系统的使用;优化校歌排版。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