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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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负责人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正常经营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

2、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四)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

3、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和优秀标杆企业,进行深入对标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确定赶超目标和措施,实现经营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第四条企业分类根据企业性质、经营状况和主业特点,将监管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大类。(一)公益类。包括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公交等重要民生领域企业。如:湛江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二)商业类。1、商业一类企业。以承担、完成政府下达的重要投资任务、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基础

4、设施项目为主要职责,以完成政策性任务或重大专项工程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如: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市腾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商业二类企业。主要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如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包装材料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湛江金海粮油有限公司、湛江市金叶贸易公司第五条分类考核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1、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

5、业绩考核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与综合指标两大类,两大指标在考核权重占比为30%:70%o(1)经济指标主要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主要指标包括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经济效益指标,具体指标及分值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2)综合指标主要结合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和社会职能,重点考核企业的社会满意度和社会贡献力,以及承担政府重大项目或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引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打分机制,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2、商业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为经济指标和综合指标两大项,两项指标商业一类在考核权重中占比为50%:50%,商业二类在考核权

6、重中占比为80%:20%o(1)经济指标:包括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盈余现金保值倍数、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效益指标,具体指标及分值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2)综合指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专项任务,以及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以及任期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综合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1、经济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增长率、成本费用

7、利润率及其他经济效益指标。2、综合指标:与年度专项工作考核指标相衔接,重点考核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情况以及企业围绕战略发展主题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第六条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2月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上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实际发展状况等,

8、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第七条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任期第一年,在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同时,企业负责人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内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

9、态势及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第八条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目标(年度及任期)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报告。第九条年度经营目标

10、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资料报送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第十条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三年任期期满后一年的3月,企业

11、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任期内三年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资料报送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三年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第三章薪酬与奖惩第十一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不及格五个

12、级别。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70分(含)至80分为中等、60分(含)至70分为较低,60分以下为不及格。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给予诫免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及格时,按管理权限给予免职或建议免职。第十三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构成。(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市属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调节系数基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等因素确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

13、总经理(党委书记)分配系数为0.95(若企业法人代表为总经理,则企业总经理分配系数为1),副职(包括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工会主席、下同)分配系数为0.85;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负责人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X考核评价系数X调节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不及格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70分(含)至80分为中等、60分(含)至70分为较低,60分以下为不及格。1、考核评价系数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分为以下级别:当考核

14、结果为不及格时,绩效年薪为0;当考核结果为较低时,绩效年薪按0,5(考核分数一60)/(70-60)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0.5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中等时,绩效年薪按0.5+0.5X(考核分数一70)/(80-70)确定,绩效年薪在0.5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良好时,绩效年薪按l+05X(考核分数一80)/(90-8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L5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优秀时,绩效年薪按1.5+0.5X(考核分数一90)/(100-90)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2、绩效调节系数为1-1.5,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15、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3,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与企业负责人职务以及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挂钩,具体如下:(1)当班子测评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则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如下表:班子测评得分情况企业负责人个人测评得分对应等级等级名额对应绩效薪分配系数备注法人代表总经理副职190分()以上90I含)以上优不限10.950.85各等级人数不限。SO(含)-90变不限0.950.90.870(含)-80中不限0.850.80.760(含)-70较低不限OT750,70.660以下不及格不限O00(2)当班子测评得分低于90分,则班子分配系数如下表:班子测评得分情况班子成员个人测评得分对

16、应等级等级名额对应绩效薪分配系数备注法人代表总经理副职290分以下90含)以上优110.950.85测评分最高且不低于90分(含)者等级为优,人数限1名,其余得分90分以上人员等级为良。80(含)-90良不限0.950,90.870(含)-80中不限0.850.80.760t含70敦低不限0.750.70.660以下不及格不限0OO(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企业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90分(含)以上的,按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5%兑现任期激励收入,60分(含)至90分的,按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兑现任期激励收入,60分以下的,不

17、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第十四条其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一)湛江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班子薪酬由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二)组织委派到合资公司任职的企业负责人(下称委派人员”),其薪酬按以下情况进行管理:(1)湛江市国资委为合资公司控股股东的,委派人员薪酬由市国资委考核,实行年薪制。(2)湛江市国资委为合资公司参股股东的,控股方为国有企业的,则市国资委依据控股方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上述年薪制办法核定薪酬标准。(3)湛江市国资委为合资公司

18、参股股东的,控股方为非国有企业,则委派人员薪酬执行所在企业标准,但不高于市国资委核定的上限标准,高于上限标准部分,作为国资收益上缴。薪酬最高封顶数由湛江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4)委派到正大(湛江)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任职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定额管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按6:2:2的比例逐年兑现。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第十六条企

19、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

20、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

21、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额度。(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湛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口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第二十二条对经济责任审计、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改革改制等工作中,发现企业业绩不实的,对企业负责

22、人的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并相应扣减绩效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故意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的绩效薪、任期激励收入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市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扣发年薪,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23、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企业负责人,扣发当年绩效薪金的20%;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扣发当年绩效薪金的30%;受到降职处理的,扣发当年绩效薪金的40%;受到撤职处理的,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和任期激励收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负责人,全部扣减其绩效薪金和和任期激励收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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