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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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来源:发布日期:2018-0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工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全国总工会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办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工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资产,其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2、第四条工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二)推动工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第五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工会应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或人员,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对工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全总和区总有关工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3、制定各级工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规定对工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等工作;研究制定本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标准;(四)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工会实物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会行政事业性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工会行政事业性实物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4、,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R)负责办理本单位实物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工作;报告本单位实物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八条资产配置是指各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与业务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

5、,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会议、活动结束后,购置的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存量情况提出购置方案,包括拟购置资产的规格、品目、数量和预算额度等;(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存量资产状况进行审核;(三)资产使用部门将审核批准后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使用工会经费

6、购置资产,应按照全总、区总工会经费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工会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工会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工会资产的使用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购置和建设投入、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行为。第十五条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区总的规定,并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依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购置、建设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工会资产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十六条工会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一)由区总上报全总审批事项:区总本级IOoO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使用事项(涉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

7、评估金额,下同)。(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I.区总本级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事项;2.盟市级工会本级涉及资产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旗县(市区)工会涉及资产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使用事项。(三)盟市级工会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旗县(市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审批权限并报区总备案。第十七条资产自用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实施入库登记、领用交回、清查盘点、处置等管理活动。(一)资产入库登记。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

8、产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二)资产领用交回。单位应在资产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办理资产领用出库手续,登记资产卡片与明细账。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及时变更卡片信息。(三)资产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对工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清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八条购置和建设投入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工会经费或政府补助等资金,购

9、置、建设(含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增加行为。(一)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购置、建设项目的请示;2.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3.拟同意购置、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4.购置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5.新建项目的资金来源、立项、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6.改扩建项目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资金来源、立项批复等文件;7.其他相关文件。(一)新建、重建、改扩建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编报及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第十九条对外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以

10、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创办企业或投入到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执行工会财会制度有关规定。(一)各单位应在本级工会经费有结余且在出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主管工会对其投资方向的前瞻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事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1.对外投资事项的请示;2.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3.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4.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5.被投资单位法人证书、企

11、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6.拟创办企业单位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被投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8.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9.其他材料。(一)各单位经批准利用工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实物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各单位在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条资产出租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工会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让渡给公

12、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工会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一)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工会审核或者审批。主管工会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工会审批。申请出租出借工会资产,应提供如下资料:1.出租出借工会资产的请示;2.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同意出租出借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

13、复印件;5.拟出租出借事项合同复印件;承租方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6.其他材料。(一)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2.未取得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的;3.产权权属有争议的;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区总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取得上级工会批准的。(三)各单位出租工会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各单位出租工会资产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预算,

14、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工会资产出借应在保证服务职工、不造成资产损失和管理成本增大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工会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资产处置是指各级工会对其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工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审慎、有偿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

15、)因政府规划及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有关规定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由区总专项上报全总审批事项:1.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2.自治区总工会本级金额IoOO万元(含)以上的工会资产处置事项报全总进行审批(涉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下

16、同)。(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1.区总本级金额Iooo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2.盟市级工会本级涉及资产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旗县(市区)工会涉及资产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三)盟市级工会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旗县(市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区总备案。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请示1.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工会进行审核后提出请示,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2.请示的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面积和评估价格、房屋建筑物结构及面

17、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和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面积和评估价格、房屋建筑物结构及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规模、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一)审核1.对下级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由自治区总工会审核的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2.对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减幅度超过10%

18、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六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一)工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区总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进行,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国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区总重新确认后交易。(二)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请示;2.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

19、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6.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7.房屋建筑物图片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置换是指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或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进行的产权交换。(一)被列入地方政府城镇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已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地方政府的补偿安置意见;3.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必须权

20、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且己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新建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文化阵地)、疗休养等场所选址应符合工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价值不得低于原价值;5.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房屋、土地有偿转让、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建设总投资的90%以上。(二)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置换的请示;2.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镇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3.资产价值凭证或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

21、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4.拟置换前、置换后资产的基本情况,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总或区总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6.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7.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8.房屋建筑物图片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工会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工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一)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1.对外捐赠的请示;2.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

22、程序等;3.捐赠中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4.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6.其他相关材料。(二)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苏木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二

23、十九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己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投资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一)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1.报废报损的请示: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3.报废报损价值清单;4.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

24、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6.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一)工会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2.债务人己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务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务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4.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

25、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5.同级经审会审查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六章资产评估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工作准则和专业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工会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第三十三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26、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工会资产;(三)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五)单位合并、分立、清算;(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工会单位;(八)收购非工会单位的资产;(九)接受非工会单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工会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不同情况,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十五条工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项B办理必要核准或备案手续。第七章资产清查第三十六条工会资产

27、清查是指各级工会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工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三十七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纳入全总、区总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各级工会开展清产核资范围的;(一)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工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本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

28、十八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按规定报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八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四十条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工会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向上级工会资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核发全总统一印制的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第四十二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

29、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四十三条产权纠纷是指由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调解、裁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工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报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九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四条工会资产统计是对

30、工会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工会资产经营业绩和使用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检索和分析等工作的总称。工会资产统计类型分为:工会机关单位行政性资产统计和工会所办企事业单位资产统计。第四十五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工会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本级工会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经营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六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资产登记档案,对工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资产监管部门应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

31、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检查制度,加强工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第四十八条各级工会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工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四)截留工会资产处置收入;(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五十条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实施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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