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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地评价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济绩效,促进XX集团又好又快的进展,依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方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集团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除市国资委依据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方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
2、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审计对象外,XX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位,依法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关于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对所属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关于内部监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状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第五条企业领导人
3、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开除、辞职、退休等事项之前,应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本岗位任职届满,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方案地进行。XX集团人事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XX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后纳入集团年度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七条XX集团所属企业领导人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骨干子企业主要领导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提拔到XX集团领导岗位的子企业主要领导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XX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离任经济责任
4、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其他企业的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由XX集团负责实施。第八条XX集团组织实施的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依据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规模,管理链条长短确定采纳外委中介机构或XX集团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外委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审计经费由XX集团支付。第九条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应设立由审计部门牵头,人事、纪检监察、财务、投资、企管、经济运行部等职能部门组建的经济责任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查。第十条依照重要性原则,在开展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时,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状况确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
5、数不得低于7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80%o第H-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考利用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财务审计工作资料文件资料,避开重复审计。在采纳其他审计资料文件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状况;(二)关于内部监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三)履行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状况。第十三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状况:1.
6、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2.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3.企业资产质量变更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4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状况及影响可连续进展的状况;5.对企业关于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6.企业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本人遵守关于廉洁从业规定;7.企业经营绩效变更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履行状况;8.以前年度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状况;9.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状况f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状况,厉行节省反对铺张和职位消费等状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状况;10其他需要审计状况。第十四条企业经营成果真实性的
7、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财务会计资料文件资料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有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三)企业是否准确采纳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便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量和会计政策,有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第十五条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期货、基金等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二)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政
8、策法规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领导人收入状况;(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是否随便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费用和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是否相符,有无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第十六条企业资产质量变更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关于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状况,以及对企业将来进展的影响;(二)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状
9、况,以及对企业将来进展的影响;(三)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或有负债的变化状况,以及对企业将来进展的影响;(四)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第十七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影响可连续进展状况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状况;落实国家资源环保政策状况;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状况等;可连续进展应关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营平安、走出去战略和境外资产的管理监督状况等,分析影响可连续进展的原因。第十八条对企业关于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
10、益的核算状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监控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状况;(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监控、经营收益或损失状况等;(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状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五)企业是否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关键监控点的内部监控制度是否健全,企业执行内部监控制度的状况。第十九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状况和企业领导人遵守廉政纪律状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有无
11、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权益和企业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插手干预工程领域行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为本人及其亲属谋取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职位消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股权激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第二十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所有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关于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状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O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借鉴管理学上的最新
12、争论成果,比如平衡计分卡等绩效评价体系,并与之相结合使用,从多维度、多层次的角度动身,运用更多的非财务指标,使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互协作和相互印证,从而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性、客观性和有用性。第四章中介机构委托第二十二条承办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资质条件:(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监控制度;(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阅历的专业人员;(四)2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与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利害关系;(六)近3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七)能够适时调酉瞰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第二十三条接受聘请
13、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以及听从XX集团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依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四条若发觉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和严峻问题的、审计报告质量存在问题的,XX集团将不再委托其承担XX集团所属企业的任何审计工作,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XX集团组织实施的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二)若外委时确定审计机构,设立审计项目组;否则由审计部牵头组建审计项目组;(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14、五)拟定审计方案;(六)组织实施审计;(七)交换审计建议或意见;(八)召开报告审理睬;(九)出具审计报告;(十)印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必要时下达审计确定和审计建议书;(十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结果得出结论。第二十六条依据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领导人任职年限状况和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支配、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人和单位。遇有特殊状况,经XX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可在审计进点当天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关于筹备工作,照实
15、地提供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对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土o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或XX集团审计部门应依照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拟定审计方案,并报XX集团经济责任审理委员会同意。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和其他审计事项等。第三十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等组织和关于人员的建议或意见;应乐观与XX集团经济责任审理委员会保持沟通和联系,
16、收集审理委员会建议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下列资料文件资料:(一)财务及业务数据相关资料文件资料;(二)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文件资料;(三)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述职报告和企业自查报(四)其他相关资料文件资料。第三十二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的建议或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接到审计组
17、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建议或意见。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在交换建议或意见后5日内提交审计报告送审稿。同时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建议或意见稿及被审计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建议或意见及审计组对被审计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建议或意见采纳状况的说明。第三十五条XX集团审计部门组织召集XX集团经济责任审理委员会对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事实是否清晰、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
18、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和处理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等。被审计人或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但审计组认为该异议不设立的,由XX集团经济责任审理委员会争论处理。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方案工作时间内履行审计任务,向XX集团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请XX集团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第三十七条XX集团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印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第三十八条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状况、审计发觉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第三十九
19、条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集团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集团关于主管部门。第四十条XX集团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对发觉的问题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企业应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确定等反映出的关于问题,及时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并将整改报告在收到整改通知后60日内报XX集团。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企业做好关于整改工作和将来跟踪审计。第四十一条审计整改工作由XX集团审计工作部牵头,审计所发觉问题的处理建议或意见和督促落实工作,依据发觉问题的具体内容由XX集团相关对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六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
20、政策、以及XX集团关于规章制度和经济目标考核等,依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第四十三条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应区别不同状况作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界定。第四十四条本方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关于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级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关于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争论而直接确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铺张、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峻后果的行为;(
21、四)主持相关会议争论或者以其他方式争论,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状况下直接确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铺张、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峻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五条本方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企业领导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准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争论或者以其他方式争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状况下确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捕张、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后果的行为。(三)疏于监管,
22、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铺张等后果的;(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本方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企业领导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准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七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企业班子绩效薪酬与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揭示违规违法事项以及市审计局对集团审计中揭示批露的违规违法事项直接挂钩构成,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档案。第四十八条审计部门应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对整改状况进行检查,加大审计成果的利用力度,保证所有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23、切实促进关于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集团分管职能部门应提出整改评价建议或意见,并作为被审计企业整改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方可启动被审企业上一届班子成员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和兑现。第四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觉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以及XX集团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准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按管理权限扣减企业领导人和其他关于人员风险金,并按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方法(渝国资发U13号)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第五十条在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中,发觉企业领导人和其
24、他人员存在严峻问题的,经批准,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第五十一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觉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关于机构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一)对于应由企业领导人及其他人员承担一般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二)对于企业领导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二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的,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关于人员的责任。被审计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
25、伪造、毁弃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文件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领导人赐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三条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文件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赐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四条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做出独立、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五条审计组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隐秘或者商业隐秘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赐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
26、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审计组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依据管理工作需要而组织实施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如对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大幅下降,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其他领导人离任或者任中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方法实施。第五十八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原则依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出资关系确定。除XX集团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外,企业所属子(分)公司领导人依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出资关系,参照本方法的关于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第五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法由XX(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说明。第六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法(渝XX审发口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