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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水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的加强水电管理,防堵水电管理漏洞,节约水电费开支,合理有效地利用学院的水电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项管理规定。第二条制定本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学院用水、用电标准,完善学院水电制度,贯彻落实学院勤俭办学教育方针。第二章供水、供电规定第三条学生宿舍用水、用电规定:1学生宿舍供电实行智能控制和一室一表管理;供水实行一室一表管理,并逐步向智能化管理过渡。2.学生宿舍用水实行暂不限量、不收费的制度;用电实行限量和计量管理。3.学院所辖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免费和超额预支付费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供电指标内免费,
2、指标外预付费)。第四条教职工宿舍用水、用电规定:1供电实行智能控制和一室一表管理;供水实行一室一表管理。2用水按实际计量收费。3用电实行定额免费和超额预支付费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第五条教学、办公、管理部门用水、用电实行核定用水、用电指标、暂不收费的制度,根据实际用量的节约或超指标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奖惩及经济奖惩。(此项学院未定指标)第六条基建用水、用电采用下列两种办法其一执行:1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别装表计量,生活用电按实际用量缴纳电费,并加收电费总额5.5%的电损费;施工用电分别按照;1.使用学校变压器供电的按学院变压器的电价计量收费,2.使用施工变压器供电的按施工变压器的电价计量收费,并
3、加收电费总额5.5%的电损费。施工与生活用水按水表计量收费。施工单位于工程结束三个月未撤除我校的,从第四个月第一天起,按照每月应缴纳水电费总额加收每月递增5%的管理费。2施工单位用水、用电,采取2000年*市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收取合同价款7%。做为水电费。(如遇国家定额调整,将按调整后定额执行)第七条食堂与门面房用水、用电规定以经营为主要目的的单位,由水电管理中心统一安装水电表,按表计量,实行按照用水、用电量收取水电费的制度,并加收应交水电费总额3%的管理费。第三章供水、供电时间第八条学院全天24小时供水供电,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宿舍楼楼道照明供电一晚5:30一早6:00)第四章供水、供电
4、指标及收费标准第九条供电指标:学生用电一4度/人/月;宿舍管理员与门卫一50度/室/月。假期用电除值班教职工、宿舍管理员与门卫外,其他不予补贴。(全年指标按十个月计算)第十条供水指标:按表计量收费。第十一条收费标准:根据*市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而定。1.水费:以经营为主要目的的单位,如食堂、商铺、包括基建单位等3.5元/吨。2.电费:以经营为主要目的的单位,如食堂、商铺、等1.1元/度;基建单位1.13元/度;学生宿舍及其它均为0.6元/度。第十二条如供水、供电部门对水电单价进行调整,则上述收费作相应调整,以正式通知为准。第五章抄表与缴费时间第十三条抄表时间:每月月底27日一30日。第十四条缴
5、费时间:学生与教职工于每月28日预缴纳电费;其他在收到缴费通知后15日内缴清水电费。第六章缴费办法第十五条学生缴费:电费由院财务科收缴。在定额电量用完后到食堂交费处预交费用(也可提前预缴费用),缴费后由收费人员给同学开具*涉外经济学院的财务收据。第十六条教职工缴费:水电费由院财务科收缴。电在定额电量用完后需到食堂交费处预交费用(也可提前预缴费用).第十七条其它缴费:除学生与教职工宿舍外其他用水、用电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于规定时间内到学院财务科缴费。第十八条注意事项:超过缴费期,将按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收取滞纳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
6、1元者按1元收取;水费违约金同样按此办法执行。第七章用水用也管理第十九条教室用灯要做到随用随开,并根据在教室学生人数随时调整教室照明度,凡在教室自习10人以下的只能开一组灯,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开两组灯。第二十条白天教室光线充足,或照度值在200勒克斯以上的不开灯。阴雨天室内光线不足,可根据在教室学生人数局部或全部开灯。第二H条各教学楼管理员应加强巡查,在学生全部离去后,及时检查电灯关闭情况,杜绝长明灯现象。管理员在打扫教室过程中,应按打扫顺序开、关电灯,避免电源浪费。第二十二条各教学楼公共场所走廊照明灯,在确保巡逻和行走照明需要的前提下,管理员应本着节能、根据实地需要开关。第二十三条各教学
7、楼管理员应加强巡查,每天定时检查各用水房间,及时检查水龙头关闭情况,杜绝长流水现象,避免水源浪费。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饭锅、取暖器、吹风机等功率大于等于300W的用电设备。第二十五条所有办公照明和办公用电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办公室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或切断电源。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烧开水、取暖,不准安装使用电冰箱、冰柜,违者没收违章设备,并给予罚款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空调机使用,应严格按照院内空调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杜绝浪费,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节约用水,教职工使用公共水龙头必须节约用水,不用水时
8、必须自觉关闭水龙头,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自觉检查水龙并没有是否关闭,避免下班后浪费用水,如发现浪费用水的,将进行公开批评。第八章停水停电管理第二十九条除*市水电供应部门另有规定外,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水电管理中心应当连续向用户供水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水供电时,须报总务处按相应程序执行,并应按下列要求尽快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1.因供水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改造需要停水、停电时,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户;2因供水供电设施临时改造需要停水、停电时,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用户;3因供水供电系统突发故障造成停水、停电时,应尽最大可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同时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供水供电。第三十条如遇自来水公司
9、、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水电管理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预案。第九章安全用电管理第三十一条安全用电管理由总务处负责,院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水电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未经水电管理中心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水电管理中心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第三十二条室外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水电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办与水电中心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2kw以上的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有执照(具有安装资质)的电工施工。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第三十三条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
10、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第三十四条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三十五条各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禁止使用电炉。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水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教学必须使用电炉时,须经学院安全委员会批准,并发给许可证,由专人负责
11、管理。第三十六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七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第三十八条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水电管理中心或用电单位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第三十九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
12、,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第四十条教学楼、办公室、宿舍等装修时,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容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第四十一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第四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
13、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违章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各水电用户在接到水电管理中心缴费通知单后7日内到院财务科缴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的2%。增收滞纳金。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逾期一个月不交者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断水断电,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第四十五条用户不得有下列扰乱正常水电供应与使用管理秩序的行为:1.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水用电的;3.擅自启用已被查封或暂停使用的水电设备的;4.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操作学院用水用电计量装置、供水供电
14、设施和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等;5.擅自引入、供出水电的;6擅自在供水管道上接泵抽水的;7.其他扰乱正常水电供应与使用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禁止盗窃水电行为。盗窃水电行为包括:1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2绕越学院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的;3伪造或者开启学校加封的水电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的;4.故意损坏学院的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的;5.其他盗窃水电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章第2条规定,违章用水用电的,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后果追收水电费,并按照*市水电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水电费并处以20050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由行为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行为当事
15、人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停止供水供电。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章第3条规定,盗窃学院水电的,由水电管理中心责令其停止偷盗行为,追收水电费并处以300IoOOO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停止供水供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学院公共消防栓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时使用,其他情况一律不得使用,违者按盗窃性质处罚。第五十条对违反用水用电的用户,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按规定加倍处罚,并予以停水停电。罚款收入的50%奖励有关人员。第五十一条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以水电费谋私,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五十三条对拒缴水电费用,并殴打、侮辱工作人员或抄表收费人员的行为人由院保卫处予以处罚,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四条对举报偷窃水电行为的个人、对及时告知管线自然爆裂损坏的个人,经水电管理中心或保卫科证实,现场给予20200元奖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大学*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