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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1.1.基本信息1.1.1.项目名称省财政厅办公自动化体系运维服务项目。1.1.2.采购人广东省财政运行监控中心。1.1.3.用户单位广东省财政运行监控中心。1.1.4.项目总体目标省财政厅办公自动化体系已初步获得阶段性成果,本次项目将以保障系统持续性、稳定性、高效性为目标,提供日常系统运维服务,实时响应、即时解决系统各类问题,实现厅内业务部门能随时随地顺畅的通过办公自动化体系服务高效的开展日常办公。通过本次办公自动化体系信息化系统建设升级将进一步的提升省财政厅整体的办公效能,使省财政厅在有限的人力资源下不断发挥出高效的办公协同能力。同时,本次项目的建设也是响应数字政府建
2、设的有力支持,消除业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孤岛”,促进数字政府改革。1.1.5.服务地点广东省财政厅。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普及程度的提高,2015年依据广东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启动了办公自动化体系改造建设工作,系统统一部署在财政专网上并与政务外网隔离,包括广东省财政厅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公文交换、档案管理三个系统。在2017年底启动了办公自动化体系二期,在2018年中完成二期建设,在2019年完成了对三期项目的立项,核心是解决系统之间数据互联互通的问题。省财政厅办公自动化体系有效的提高了财政厅内部的工作效率以及与外单位协调办公能力。2016年广东省财政厅完成了移动办公系统的初步建设
3、工作,系统实现了登录认证、公文审批、信息查询等各项基础业务。2017-2018年,对现有移动办公的功能进行优化升级,拓展集成财政厅内部系统,新增系统监控与性能升级优化,实现移动办公系统的横向集成、纵向贯通,且系统实时监控保证系统灵活高效有序运转;2019年,对现有移动办公的功能进行扩展及改造,完善及优化公文审批、督办管理、公共资料管理、财政大数据等模块,进一步扩大移动办公的业务范围,提高政务处理和政务服务水平。2020-2021年,省财政厅办公自动化体系进入运维阶段。为了持续地支撑移动办公系统的使用和推广,本项目实现延续办公自动化体系的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功能配置完善、功能优化、性能调优、安全保
4、障,以及常规的例行检查和状态监控、响应支持等服务,保证移动办公系统能满足省财政厅使用需求。2.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为198.86万元。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2个月,具体情况以合同签订为准。4.服务内容4.1.成品软件租赁服务(许可)服务4.1.1.WPSOffice移动增强版办公软件及其技术协作服务租赁WPSOffice移动增强版办公软件。软件要求支持本地和在线存储文档的查看和编辑。编辑功能包括常用的文字编辑、格式处理、表格、图片对象等功能。在软件的运行使用过程中,要求满足省财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技术协作服务。包括定制内容包括界面定制、适配改造、插入图片自动压缩、字体调整等。4.1.2.
5、iAppPDF移动管理中间件服务租赁iAppPDF移动管理中间件软件。要求实现内部公文流转、领导审批、会签、会议材料签批、正文及附件的阅读编辑等功能。在软件的运行过程中,要求满足省财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技术协作服务。包括将软件升级为支持OFD文件格式,以及针对OFD文件签批的功能定制开发等。4.2.运行维护服务4.2.1.广东省财政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运维服务提供驻场运维服务、值班服务。驻场运维服务要求提供现场指导、业务流程疏导、系统配置、系统监控、数据报表统计、临时支撑服务、系统补丁及完善。值班服务要求保证领导、业务人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使用系统出现问题能及时解决,提供所需要的运维服务。包括业务流
6、程疏导、现场指导、业务咨询、业务远程疏导。4.2.2.广东省财政厅公文交换系统运维服务为省财政厅公文交换系统运维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咨询、业务流程疏导、系统配置、系统监控、办公辅助服务、完善性维护服务。4.2.3.广东省财政厅档案综合业务系统运维服务对省财政厅档案综合业务系统提供运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指导、系统巡检、故障处理、客服服务、业务远程疏导、档案工作支持服务等。4.2.4.移动办公系统运维服务对移动办公系统中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功能模块、人事教育信息系统功能模块、大数据决策分析系统功能模块、公共资料数据库系统功能模块、信息管理综合平台功能模块、电子邮件系统功能模块和财
7、务系统功能模块提供运维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调优、故障排除、常巡巡检、技术支持、安全保障、信息维护等。4.3.系统业务运营服务4.3.1.广东省财政厅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营服务要求为省财政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供数据迁移服务,系统公文的流程基本信息、流程表单HTML页面、附件ID、公文基本信息,按照国产办公系统历史数据管理标准迁移到国产办公系统的数据服务中进行存储管理。5.服务要求5.1.管理要求5.1.1.服务人员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如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经理不能按采购文件要求胜任相关工作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投标人须在两周内调整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能胜任相关工作的项目经理并
8、到位开展工作,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调整;投标人如中途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应征得用户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服务商应指派固定的团队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具备3年以上经验。如须调整服务团队成员,须书面向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调整团队人员,调入人员的资历和从业经验不低于调出人员,否则视为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服务团队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相关设备应根据省财政厅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统一管理。5.1.2.进度要求本项目运行维护服务、成品软件租赁服务
9、周期为12个月,系统运营服务服务周期为6个月。5.1.3.组织实施要求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投标人应建立完善、稳定的项目团队、内部组织管理方式及管理机构、协调机制、技术基础,支撑保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在机制保障方面,成立组织实施小组和项目专家组的双轨制的组织模式。在项目日常管理和条件保障方面,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撑条件各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5.1.4.文档管理要求投标人应在项目完成时,将本项目所有文档、资料汇集成册交付给采购人,所有文件要求用中文书写或有完整的中文注释。验收后,投标人按国家、省以及采购人档案管理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至少
10、1套,电子文档1套。5.1.5.质量保证要求为保证本项目能按时高质的顺利完成,规避项目风险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投标人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指标、岗位责任、问题处理计划、质量评价、整改完善等内容,并建立奖惩制度。5.2验收标准中标人应在项目验收前将项目服务过程中各阶段产生的所有相关文档整理好装订提交。对整个项目的验收包括检查是否确保各业务系统的可靠、正常运行。本项目的最终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用户单位、中标人共同进行。中标人于服务周期完成前一个月内向采购人和用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5.3.其他要求5.3.1.服务响应要求1.要求提供5*8现场驻场服务、7*24小时的电话服务
11、。2.系统出现故障时,投标人7*24小时服务响应,技术人员应在接到报障后2个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系统出现的故障;及时做出故障原因报告并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解决。5.3.2.资产权属1.本项目不会引起任何已申请、登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2.本项目所涉及的数据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投标人只能用于履行本项目义务之目的。3.投标人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如因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该第三方追究采购人责任的,投标人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5.3.3.保密要求1投标人应签订保密协议,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
12、系而知悉的采购人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2.投标人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而擅自保存、披露、使用采购人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无关人员泄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投标人在从事政府项目时,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严禁将涉及政府项目的任何资料、数据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项目以外的其他方或投标人内部与该项目无关的任何人员。3.投标人对于工作期间知悉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包括业务
13、信息在内)或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同样承担保密责任,严禁将政府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4.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和政府工作信息。6付款方式本项目计划分N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首期款: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首期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30%0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尾款:项目验收后15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尾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70,项目实际支付总金额按采购中标总金额计算,项目支付计划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人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标人付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