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摘自劳社部发20028号)(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患者。(三)心功能长期在III级以上。左室疾患射血分数W50%的。(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的。(五)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血液性疾病,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六)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的
2、。(七)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的。(八)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的。(九)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的。(十)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十一)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V0.2或视野半径W20度。(十二)双眼矫正视力V01或视野半径W20度的。(十三)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含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的。(十四)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十五)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十六)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十七)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