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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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及救援费用补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第二条所称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发生的费用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公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

2、,按公务出差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队伍调派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遵循“专业对口、就近调动”的原则,队伍调派、通行保障等工作流程应与国家应急救援协调信息化机制相衔接。第六条调派单位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调派指令,并出具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通知书(附件1)。情况紧急时,可先下达调派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补齐相关手续。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调动指令后,应当迅速集结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3、第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向调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出动、装备物资、交通工具、行进路线、现场情况、救援进展、撤离归建等情况。第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应携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向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到。现场指挥部应对人员、物资装备及车辆等信息进行点验并签署接收意见,吸纳应急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救援指挥决策。第十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参加会商会议、提出救援意见、制定救援方案,受领救援任务、开展救援行动,填写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附件2),报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确认。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应严守救援工作纪律,不得冒险违

4、章救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现场信息,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队伍现场负责人应加强队伍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负责。第十二条救援终止或阶段性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清点人员及装备器材、集结队伍、移交任务清单,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快速有序安全撤离。队伍归建后10个工作日内向调派单位报送救援总结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第三章补偿内容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补偿遵循谁使用、谁补偿”和“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第十四条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由市、县按规定承担;必要时,省级予以适当支持。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队

5、伍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其补偿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应急救援,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救援补偿;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全部赔偿的,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做好救援补偿工作。(二)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援补偿工作。(三)调派省内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省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由被支援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补偿。没有得到补偿的,由调派单位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救援补偿工作。省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补偿应当符合以下规则:(一)补偿以货币补

6、偿为主,与被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补偿价值应当与货币补偿相当;(二)补偿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三)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已由商业保险理赔的部分或已经按相关规定、协议获得相应补偿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偿;(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队伍调派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的,不予补偿。第十七条应急救援补偿赛用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损耗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及其他费用。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

7、价格确定。没有标准的,可以通过第三方确定。第十八条人工补助费指对参与应急救援的抢险作业人员、保障人员的补助费。人工补助费=人工补助费标准X救援人数X救援天数。人工补助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补助规定,原则上按照我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打捞)作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作业、灾区侦察等极度高危、高难应急救援,原则上按照3倍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救援人数按照应急救援队伍实到人数确定;救援天数为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派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应急救援队伍应制定相应量化考评标

8、准,结合救援成效、工作表现等对救援人员进行二次分配,并向直接参与救援的一线救援队员倾斜。第十九条食宿费指应急救援队伍在参加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用支出。应急救援队伍自行保障食宿的,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助。第二十条装备损耗费指从事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自带及租用的装备产生的费用。应急救援队伍自带装备的费用,按照装备折余价值的3%5%计算,折旧年限按照10年计算,装备使用超过10年的,折余价值按照原值的10%计算。装备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租赁的机械装备,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抢险救援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或损毁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或设备折旧后剩余价值计列费

9、用。第二十一条材料费指在应急救援中投入的油料、一次性器材和不可回收的其他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补偿标准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抢险救援现场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运输大型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产生的交通运输费参照市场价格计算。第二十三条其他费用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合法的必要费用。第四章补偿程序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并据实填写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费用核算文本(附件3),按照本

10、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事故责任单位或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补偿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须由本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费用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及附件表格;(二)救援力量使用情况、物资装备消耗、损毁清单;(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四)其他支撑材料。第二十六条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初审,对单支队伍补偿金额超过20万或单起灾害事故补偿总金额超过50万的,还应当邀请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复审。应急救援队伍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与应急管理部门协商或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解决。生产安全

11、事故责任单位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规定,分级承担应急救援补偿及审核复核责任。补偿资金按下列情形支付:(一)灾害事故救援补偿仅涉及县级补偿的,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补偿支付工作,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二)灾害事故救援补偿涉及市、县两级补偿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市、县两级原则上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补偿支付工作,并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三)灾害事故救援补偿涉及省、市、县三级补偿的,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第(二)项规定完成审核工作后,报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协商补

12、偿支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到应急救援队伍综合评价和诚信机制管理。第三十条因灾害事故需要,经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批准同意,紧急租用、征用、调用有关组织或个人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应急救援队伍接受调派单位指令,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工作任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调动使用应急救援队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经费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保障。

13、第三H-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应急队伍调派和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2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3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费用核算文本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通知书队伍名称灾害事故简要情况年月日时,市县(市、区)地点,发生灾害/事故,目前涉及人,其中死亡人、失踪人、受伤一人,失联人。任务请你队按照灾害事故性质、特点,携带相关装备和I日份补给,于月_日时前赶赴地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队伍到达事发地后的具体任务由指挥部明确。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调派人联系电话现场指挥机构接收队伍情况队伍出动人

14、员和装备情况L车辆辆,其中:2.设备台/套,其中:3.出动人员人4.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接收人联系电话调派单位(盖章):时间: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灾害事故名称应急救援地点受调队伍名称应急救援任务救援时间20XX年X月X日工作量1投入车辆X辆,工作时间X小时。2.投入设备X台/套,工作时间X小时。3投入人员X人,工作时间X小时。受调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现场指挥机构中救援协调组联系电话填报人及联系方式:审核人: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费用核算文本救援项目名称:被救援单位(地点)名称:救援队伍名称(盖章):年月日序号费用名称金额(元)备注1人工费2食宿费3材料费4装备损耗费5交通运输费6其他费用合计

15、救援队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调派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填报人及联系方式:审核人: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明细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一、人工费1抢险作业人员天2保障人员天二、食宿费1伙食费天2住宿费间(天)三、材料费1材料12材料2四、装备损耗费1装备i2装备2五、交通运输费1交通费2运输费六、其他费用填报人及联系方式:审核人:序号姓名单位及职务报道时间撤离时间累计天数备注12345678910填报人及联系方式:审核人:文本填写说明1核算文本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添加附件,主要包括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编号并列出清单。核算文本一式三份,审核通过后,救援队伍、被

16、救援单位、调遣单位各执一份。2.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明细表中,装备损耗费的单价”为装备折余价值的3%-5%,装备折余价值=装备原值X(IO-已购置年数)/10。表格中相关费用有票据等证明材料的,应在备注一栏标记证明材料编号。对于单价超过1000万的装备按照3%的下限计算,对于单价不足100万的,按照5%的上限计算。应急救援队伍应提供能够证明装备原值的相关票据,无法提供证明的,参照市场价格计算。3.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日统计表中,报到时间以向指挥部报到时间为准,撤离时间以指挥部批准时间为准,累计天数根据实际工作时长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测算。填表人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签字,审核人由现场救援指挥

17、部相关人员签字。4.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明细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日统计表如需要,可以附页。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解读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队伍调派及救援费用核算标准,明确事故企业经济责任、回应队伍迫切需求、落实法律法规、解决补偿难题,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聚焦实战、服务队伍”理念,经过积极探索,结合我省应急救援实际,

18、联合贵州省财政厅制定此办法。二、政策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三、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队伍调派、补偿内容、补偿程序、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队伍调派的原则、程序及补偿的原则、范围、主体、标准及程序。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和经费保障。办法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派应急救援队伍(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产生的费用,调派队伍参与应急演练、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工作任务的参照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19、二是关于队伍调派原则和程序。办法明确,救援队伍调派坚持专业对口、就近调动的原则,按照应急部门调派一队伍集结出动一现场指挥部接收一每日救援任务确认一终止救援回撤的工作程序开展,要求现场救援队伍要遵守安全救援、服从指挥、尊重民风民俗等工作纪律。三是关于补偿原则和承担主体。应急救援补偿遵循“谁使用、谁补偿和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重大以上应急救援补偿工作由省、市、县共同负责,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由市、县按规定负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费用,无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全部赔偿的,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做好救援补偿工作;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

20、负责做好救援补偿工作。四是关于救援内容和核算标准。应急救援补偿费用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损耗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及其他费用六大类,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人工补助费按照人工补助费标准X救援人数X救援天数计算;食宿费用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装备损耗费按照装备折余价值的3%5%计算,租赁的机械装备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材料费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交通费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运输大型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产生的交通运输费参照市场价格计算。五是关于补偿程序和支付时限。补偿程序按照队伍提出申请一组织审核复审一分级分类按规定支付,救援队伍在救援结束3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救援费用印证材料,省市县按照救援等级,分级进行审核并支付补偿费用,超过50万元的应当邀请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复审;已由商业保险理赔的部分或已经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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