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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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为积极实施152”耕地生态建设保护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规范和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省土地整治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选址管理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三次土地调查)认定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三次土地调查)认定的林地和区

2、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和禁止建设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历史文保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二、规范项目立项管理项目选址确定后,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开展项目勘测定界,查清项目区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并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项目申请立项前,区自然资源

3、和规划分局应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进行论证。项目未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同意并签署相关意见,或者论证不通过的,不准申请立项。三、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土地整治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20)1号)、关于印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奉评审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报区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决(结)算评审,本通知

4、公布之日前,已立项未结清余款的项目按此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相关事务进行协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政发(2014)97号)规定进行报批。变更联系单必须妥善存档,未保存的不得予以工程计量核算。依照前款规定变更规划设计的,不得降

5、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四、严格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内容、质量进行自检,并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竣工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验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出具评定意见。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据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合格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表,并下达项目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

6、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下达验收批复。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项目抽查复核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县级验收项目不低于40%的比例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市为单位、批次相对集中、每月一次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省级抽查复核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组织开展抽查复核。查看项目现场是否完工,工程质量和种植利用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并选取部分项目对其面积和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复核复测,检查项目面积测量、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际新增耕地面积以省自然

7、资源厅报备通过为准。五、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土地整治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在三年管护期限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管护指导和监管工作。在管护期限内,整治的旱地应种植农作物;整治的水田应保证每年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项目后续管护责任主体应留存项目每年种植情况的影像资料。三年管护期结束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上级要求做好日常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一)垦造耕地及旱地改水田项目资金主要由项目费用、政策费和工作经费、奖励费三大块组成。I项目费用由工程施工费、工程勘测费、规划设计费、工程招

8、标费、工程监理费、预算编制费、预决算审计费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费等相关费用组成。项目费用按实支出,工程施工费主要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各项土地整治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费等。2政策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青苗补偿、拓宽或改善项目区内外的交通、水利、农电设施土地征收政策处理等费用、组织实施工作经费、耕地后续管护费等相关费用组成。政策费按实开支,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耕地后续管护费的使用监管,年终各镇(街道)上报新增耕地种植利用和设施维护现状台账及照片。区自然资

9、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部门按各镇(街道)上报的后续管护落实情况,开展实地抽查,通过后,拨付后续管护费。权属行政村节余的资金使用,优先考虑本村历年土地整治项目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其次放在新农村建设上,用于改善村容村貌、道路交通等村公益事业建设,并纳入村项目结余资金核算,节余资金去向统一由镇(街道)财政所审核、监管,发现有违规使用工作经费或结余资金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3.奖励费按省自然资源厅报备通过的新增耕地、水田面积对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奖励。组织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期超一年扣除该项目奖励经费的50%,超二年扣除该项目全部奖励经费,特殊情况延期完成,需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经区自然资源和规

10、划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奖励费的使用优先考虑本镇(街道)的耕地保护以及历年土地整治项目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项目费用和政策费按实支出,补助资金包括耕地后续管护费,旱地每年100O元/亩,水田每年2000元/亩。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应用于耕地保护、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等。经验收合格的新增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由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三)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提升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内,项目费用和政策赛按实支出。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应用于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等。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保障和财政监督;区评审中心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预(决)算评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全过程监管,各镇(街道)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项目实施和后续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行政村政策费发放和工作经费使用过程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整治项目计划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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