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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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规(2023)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3年12月5日附件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行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第五条殡葬服务

3、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用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服务选项单内容,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用户所选项目收费。第二章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基本抬尸、消毒)、存放(含冷冻和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第八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调整。第九条根据消费者需求,殡葬服务单位可开展部分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的特需服务。

4、普通型与特需型服务比例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特需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第十一条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特需服务的,首先必须保证在可提供普通型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把握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原则,严禁以没有普通型基本服务为由,或以诱导、强制等手段变相向消费者提供特需型基本服务项目并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第三章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二条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十三条殡葬延伸服务

5、收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审定。严格控制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对不合理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地确需新增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审核,不得自行确定。第十四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核定收费标准应考虑直接服务成本和当地供求状况、民俗习惯、常选项目和特色项目差别,合理核定收费标准。第四章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五条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土葬区)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价格主管部

6、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第十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对墓穴进行日常管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可收取费用,其收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五章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第十八条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无名尸,可免收以下6项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骨灰寄存。第十九条12岁以下儿童分别按城镇或农村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制攵取。第六章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

7、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提供服务,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接受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捆绑、变相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8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V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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