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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第四章技术合同管理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扶持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
2、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税务、专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农村技术经济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不受地区、行业、所有制、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从事技术贸易和技
3、术贸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扶持和管理,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二章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第七条技术贸易包括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引进、技术出口、技术投资、技术入股和技术承包以及科技新产品的试产试销等。技术贸易服务包括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贸易经纪服务、技术贸易咨询服务、技术作价评估服务等技术中介服务。第八条技术贸易单位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展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二)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三)生产、试销科研中试产品和新产品;(四)符合开展中介业务条件的,可以进行中介服务;(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第九条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对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保密的规定。第十条在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的技术从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技术贸易单位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单位是指从事技术贸易
5、经营的单位。技术贸易服务单位是指为技术贸易活动提供技术条件服务的单位。技术贸易单位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技术贸易单位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技术业务范围和与其相对应的专用名称;(二)有与经营和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专职人员中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技术贸易单位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
6、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四章技术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申请认定登记制度。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是:(一)法律和技术认定;(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性收入。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第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结算支付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原申
7、请认定登记方应当自变更、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登记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扶持奖励第十九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有关人员的酬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可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及其他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贸易、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的税后收入归自己所有,其中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用。第二十条科技人员从本单位技术性收入中取得的酬金,属劳务报酬所得,按有关
8、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买方可以从投产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实施该项目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对在技术贸易、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登记、人员培训、技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项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技术进出口等有关事宜。J*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泄露国家技术机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