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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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1月28日)案例目录案例一:郭某等308人犯罪集团诈骗案案例二:黄某昌等17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例三:黄某等31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案例四:郑某俊等5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例五:李某山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例六:邹某红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例七:李某来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例八:罗某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陕西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郭某等308人犯罪集团诈骗案【基本案情】2018年11月至2019

2、年9月,被告人郭某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在中国境内招募300余人赴菲律宾,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诱骗被害人投资虚假虚拟货币,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国内不特定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诈骗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理严密,成员之间使用化名,按照预先制定的诈骗方案“养号、吸粉,再以“股民虚假身份在微信、QQ群里引诱被害人至炒股交流群,在群内利用话术相互配合,烘托气氛,一步步诱导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注册购买“JNY”等虚拟货币,待被害人购买后,该平台通过操纵虚拟货币价格持续贬值,制造投资亏损假象,非法获利。该集团每三个月为一个诈骗轮次,每次使用的直播间、平台都不同,每个轮次结束后,会进行人员

3、和设备的更换和调整。案发后查明四轮诈骗涉案金额达3.43亿余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裁判结果】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多地法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等30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又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典型意义】该案系开展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来我省法院审结的涉案人数最多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指定管辖,由西安、延安、榆林三市12家基层法院审理。受案法院严格把握事实审查与证据认定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根据被告人

4、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对主犯、惯犯、累犯等从严惩处,对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表现的被告人从宽处罚,使犯罪集团成员得到了应有的惩处。该系列案件的审结,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除骗务尽的立场与决心。案例2:黄某昌等17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昌等人多次组织国内人员偷越中缅边境到缅甸励波,在当地先后设立盛发、诚盛公司,运营腾讯蛋蛋28等虚假网络赌博平台,并以参与赌博获利为诱饵实施诈骗。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股东、拉手(前台)、客服(后台)、合伙人”组成,“股东负责诈

5、骗犯罪集团的运营管理,拉手负责通过交友软件诱骗客户参与虚假网络平台赌博,后台负责为被害人上下分、控制开奖结果、管理诈骗资金流转等,合伙人”以合作模式加入公司成立拉手小组实施诈骗。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诈骗犯罪集团先带着被害人盈利本金的百分之十左右,诱骗被害人持续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后台控制将被害人本金全部输掉。330名被害人先后被诈骗共计1675万余元。【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昌等17人分别构成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遂对黄某昌等1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6、典型意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为逃避打击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对我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诈骗集团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犯罪手法娴熟,危害性极大,系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本案是典型的“杀猪盘”式网络诈骗案件,犯罪集团通过培养感情、盈利诱惑,一步步将被害人引入圈套,实施收割式诈骗。审理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方针不动摇,对该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予以从重处罚,充分展现了刑罚的惩治功能。案例3:黄某等31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蒋某金等人与被告人黄某商议实施诈骗,由蒋某金等人出资购买诈骗软件,黄某负责联系制作诈

7、骗平台软件。蒋某金等人通过购买的微信号信息添加被害人,并建立微信群,由业务员在微信群中扮演不同的身份,通过讲风水、讲国学以及大师”视频直播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诈骗软件内购买融资、融券、股票类指数交易,通过指数涨跌盈亏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杨某庆等人明知蒋某金团伙使用诈骗软件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仍将洗钱平台软件植入诈骗软件内,为其提供资金支付通道,按比例收取费用。【裁判结果】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31人分别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惩处。对黄某等31人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典型意

8、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链条化特征,必须对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的打击,将整个链条彻底铲除。本案31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包括从非法购买银行卡、微信号、诈骗软件,组织实施诈骗到洗钱、分赃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部环节,犯罪事实共计144起,诈骗金额达1,584万余元。审理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罪名,全面打击犯罪,积极宣讲刑事政策,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督促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467万余元。案例4:郑某俊等5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被告人郑某俊等人按照上线要求在网上招揽“代理人,以8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从“代理人”处收购营业执照,再用营业

9、执照申办企业支付宝账户,将支付宝账户以每套5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其上线,支付宝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2021年10月,被害人唐某(13岁)被诈骗10万余元,诈骗资金流入了郑某俊等人倒卖给上线的企业支付宝账户。经统计,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郑某俊等人通过网络收购营业执照2600余张,向上线贩卖了据此开设的支付宝对公账户1400余个。【裁判结果】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俊等5人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遂对郑某俊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典型意义】当前越来越多的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

10、骗,一方面是因为对公账户资金流量大、额度高,被风控的可能性小;另一方面,对公账户可信度高,更容易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轻易将钱款转入。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大量收购营业执照后办理支付宝对公账户进行倒卖,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帮凶,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突出重点、从严打击的方针。案例5:李某山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山等人商议,由李某山在聊天软件POTATO、“蝙蝠群中发布特定的支付宝账号及指定的泰达币钱包地址,孙某伟等人使用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接受转款,后在火币APP中购买泰达币,再将所购买的泰达币转至指定的目的钱包地址。2020年5月

11、至2020年6月,李某山等人以上述方式接收、转移资金80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有等人分别在广州市花都区、西安市新城区、南京市夫子庙等地将本人手机及支付宝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被害人邹康睿被骗资金流经上述账户。【裁判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山等9人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遂对李某山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典型意义】在涉“两卡犯罪中,有的行为人出售、出租本人结算账户供他人使用,有的为配合他人转账还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更有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帮助实施转移赃款。本案中,审理

12、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明知内容、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等准确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做到准确定罪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案例6:邹某红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荣开发网络收款转账软件搭载在阿里云和亚马逊服务器上,被告人邹某红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杨某荣为境外赌博、游戏平台提供收款转账服务(俗称“跑分”),按收款转账总额(俗称“跑分量”)收取并分配佣金。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邹某红获得“跑分资源后,招募卡商”、“码商,并发展被告人王某芝等人作为“代理”,逐级向下招募卡商”、码商,利用本人或他人的支付宝收款码和

13、银行卡账号,通过杨某荣开发的网络平台实施“跑分,并按比例给卡商、码商、代理”、“技术”分配提成,收款转账金额达一亿余元。【裁判结果】延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红等10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遂对邹某红等10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典型意义】“跑分”一般是利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代收款并转账,为违法资金提供通道。经历过多次收转的资金,资金流向的追查难度加大,“跑分”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条的重要环节。本案被告人杨某荣开发网络收款转账软件,为邹某红等人实施的跑分”提供技术支持,一年多时间跑分”团队就完成

14、了上亿元资金的支付结算,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跑分”团队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没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从重判处罚金,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有力震慑了犯罪。案例7:李某来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来指使被告人赵某、余某某分别租赁某写字楼的两个办公室,并用各自身份证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各办理了一条宽带带16部固话业务。随后,李某来使用笔记本电脑、固定电话机、交换机等设备,在两个办公室分别搭建了可供境外诈骗团伙利用云端控制的呼转平台,并按照上线指示进行平台操作维护。自2022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上述固定电话共拨

15、打诈骗电话1万余条,诈骗被害人财产92万余元。【裁判结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来等3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遂对李某来等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典型意义】近年来,国家持续重拳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被不断压缩。为继续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开始向监管薄弱地区转移,寻找监管漏洞,伺机作案。本案被告人提前掌握当地电信业务审核不严的情况,从外地潜入实施作案,持个人身份证、提供办公”地址,即成功办理涉政、企的30余部固话业务。审理法院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诉源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前往有关部门面对

16、面座谈,提示加强对固定电话报装的有效审核监管,堵塞工作漏洞,积极从源头上遏制犯罪。案例8:罗某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罗某金对前来办理手机卡的客户称其有京东、淘宝等平台拉新任务需要帮忙完成,并承诺赠送小礼品,客户同意并下载相应APP后,罗某金在客户手机上操作,将客户新办卡的手机号输入到相关APP注册界面,客户手机上收到一个验证码,罗某金将验证码及客户新办手机号发送到指定的拉新群里。完成一单任务后,罗某金获得2至10元不等的佣金,共计获取违法所得3.8万余元。【裁判结果】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金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遂对罗某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宣告禁止令。【典型意义】信息时代的到来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公民个人信息正常使用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作为通信运营商工作人员,本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行业法规,却为谋取非法利益,沦为行业内鬼”。审理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还宣告禁止令,对其从事电信网络相关工作进行了限制。针对本案暴露的社会治理问题,审理法院分别向当地三大网络运营商发出了加强日常监管、规范行业秩序的司法建议,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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