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篇)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篇)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范文.docx(4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共11篇)目录篇一、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3篇二、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5篇三、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8篇四、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10篇五、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12篇六、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党课讲稿15篇七、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25篇八、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29篇九、政治局1
2、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37篇十、学习贯彻11月27日政治局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心得体会39篇十一、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42篇一、学习贯彻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心得体会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Ju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
3、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受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
4、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涉外法律制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锥;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
5、地、实验区,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数量多、规模大,涉外民商事活动频繁,亚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广东携手港澳深入推进大湾区建设,发挥好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也亟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近年来,广东从创新完善制度机制着手,建立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建立横琴、前海、南沙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直接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制度,完善辱港
6、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申领机制,努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新商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必然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必然要求加快构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对于开放大省广东来说,就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脸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
7、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法治乃规则之治。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在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上也理应走在前列,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广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全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广东样本。篇二、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
8、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意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增强涉外法律斗争的主动性,是我们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应对外部打压遏制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二这是我们党在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在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的新形势下作出
9、的战略部署。新时代新征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要围绕涉外法治工作大局,多措并举深化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大力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创新国际法话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客观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涵盖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等方面。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深化涉外法治问题研究,创新国际法话语,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体系,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有力学术支撑。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研究、运用国际法的实践出发,总结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
10、际法成果,提炼具有原创性、标识性、解释力的国际法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推动国际法知识融合、国际法理论创新,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用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体系来研究、阐释、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不断强化涉外法治工作的理论支撑。培育高水平人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J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治人才。我国国际法学科承担着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规则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障,需要在尊重涉外法治
11、人才培养规律和我国国际法学科教学研究实际的基础上,加快健全和完善国际法学科体系,优化培养方案。坚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整合现有国际法学科,完善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法史等组成的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科学有序扩大培养规模,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满足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提升国际影响力。涉外法治工作面向国际社会、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在营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上发挥更大作用,不仅要干得好,而且要说得好。
12、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让国际法的中国主张、中国方案更加响亮,赢得国际社会更广泛理解和认同,更好服务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充分利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法律机构和平台,发出中国声音,提高我国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创办国际学术期刊、举办国际学术论坛等形式扩大国际朋友圈,跟踪研究国际社会关注的国际法新问题,提高议题设置能力,提升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积极向世界展示我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13、、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良好形象。篇三、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十次集体学习会,主题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阐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一、深刻认识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
14、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适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衔接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适应我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也的迫切需要。
15、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二、深刻把握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处理好扩大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关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定法治自信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对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领悟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要求,用以指导涉外法治建设工作实际。一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二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三要认识涉外法
16、治建设与对外开放的辩证关系,以涉外法治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四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五要坚定法治自信,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三、扎实推动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广东的落地落实广东一直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应有之义。必须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广东涉外法治工作,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一要完善制度机制,高位推动全省涉外法治建设工作落地落实。充分认识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
17、程,进一步健全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高标准构建涉外法治体系。二要强化涉外立法,发挥涉外法律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涉外立法工作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及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强涉外立法立项,构建与广东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涉外条例法规体系。三是创新涉外法律服务,进一步优化替身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横琴前海建设等重大战略法治保障需求,大力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推进粤港澳法律交流合作,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四是加强人才培养,打造涉外法治人才蓄水池。始终牢记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高质量
18、涉外法治人才支撑。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储备,培育和引进高端法律人才,从引、行、留等角度,多措并举建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篇四、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
19、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新征程上,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不断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涉外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
20、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涉外法律体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与此同时,涉外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领域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加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到立法工作中,不断增强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21、,实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衔接、相协调,形成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合力。提升涉外法律斗争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国际上,某些西方国家为了维护霸权、打压竞争对手,滥用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将本国国内法律强制实施于域外非本国人员或实体,不仅扭曲正常的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贸易秩序,破坏全球贸易正常运行,而且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
22、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丰富和完善涉外法律斗争的内容和形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制打压遏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不断充实防范化解外部风险挑战的法律工具箱。强化海外利益法治保障。随着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广泛和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迈出国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中国的海外利益不断拓展。同时,世纪疫情影响深远,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海外利益保障面临诸多风险挑战。要
23、把依法有效维护海外利益作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立法,拓展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能力和范围,为我国海外利益提供更强法律保护;加快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做到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篇五、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JTl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
24、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5、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涉外法律制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i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
26、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数量多、规模大,涉外民商事活动频繁,亟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广东携手港澳深入推进大湾区建设,发挥好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也亟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近年来,广东从创新完善制度机制着手,建立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建立横琴、前海、南沙法
27、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直接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制度,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申领机制,努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法治乃规则之治
28、。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在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上也理应走在前列,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广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全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广东样本。篇六、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党课讲稿同志们: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
29、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当务之急是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一)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首要要求就是科学立法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30、,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面对十分繁重的涉外法治立法任务,必须加强涉外立法的规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要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快制定和细化目前急需的涉外立法,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比如,在外交领域,建议尽早制定对外
31、关系法、条约适用法、外国国家豁免法、海洋基本法、反干涉法、反海外腐败法、外国代理人法等基础性或专门性法律,还要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法律制度,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在民商事领域,建议制定国际私法典,构建完善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体系;在刑事领域,建议修订刑法,设置单独的涉外编或涉外章节,对刑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作出更为完善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专章规定,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行政法领域,建议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用、税务、环保、网络安全、海关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补相应的域外适用条款,完善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规则,制定国际行政互助法;在经济法领域,建议修改
32、公司法、企业破产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基金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地域效力条款,增加专门的涉外章节,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涉外法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和精懿。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努力方向。涉外法治工作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继续做世界和平的建设
33、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全球治理变革的引领者,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和中国方案。(二)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前提。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历来讲求一诺千金我们高度重视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建立有约束的国际协议履约执行机制,按照扩大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方面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清理废
34、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上述重要论述,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就要针对我国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入手,进一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优先事项包括完善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
35、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出台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提高服务水平,借助法律手段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防范机制,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升我国的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际影响力,研究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机制。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是我国涉外法治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外资立法,
36、具有里程碑意义。同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明确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下一步,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废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
37、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法律和条例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三)夯实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基础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对外开放和对外合作的管总规划、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也是中国向全球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要实现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宏伟目标,法治保障不可或缺。经过多年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共建一带一路总体布局已基本完成,形成了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互联互通架构,一大批合作项目落地生根。一幅磅礴
38、大气、笔墨酣畅的一带一路大写意”已然绘就,目前正朝深耕细作、精致细腻的“工笔画”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海外投资风险在逐步累积和显现,国际商事争议趋于增加,而与企业走出去”相关的涉外立法、司法、执法、保障体系尚待健全,服务于共建一带一路”的规则体系和条约保障体系也还存在不少短板。要正确把握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新形势,加快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全面强化风险防控,落实风险防控制度,探索建立境外项目风险的全天候预警评估综合服务平台,及时预警、定期评估;要加强海外利益保护、国际反恐、安全保障等机制的协同协作;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
39、和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全力保障境外人员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教育引导我国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条约网络。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已与145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但具有拘束力的条约还为数不多。要加强主动谋划,完善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投资贸易便利化条约网络,力争用新一代条约实现全覆盖。要加强对缔约工作的集中领导,完善条约网络管理和数据库建设。海外投资风险,要防患于未然。要认真评估海外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法治环境,尤其是该国对外国投资的
40、政策和法律保障,加强对合作方市场行情、营商环境和法律制度的研究,事前做足风险评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全过程的内部合规性管理,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打造廉洁丝绸之路;要培养和坚守企业家的法治精神,不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还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把防范投资风险的关口前移,移到商业交易之前,事先约定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从法律上和源头上防范重大投资风险。要建立与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国际公共产品性质相匹配的高效、公正、便捷的争端解决机制,着力提升我国调解、仲裁和司法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当事方更愿意选择在我国解决争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建立和完善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
41、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下一步应抓紧完善仲裁法律体系,为在华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从长远看,还可尝试建立一套多边机制。参与多边机制的各缔约国按照自己承诺的统一规则行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形成相对统一的一带一路经贸争端解决机制,进而提高全球经济治理的稳定性与法治化水平。(四)妥善解决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条约必须信守(PactaSuntServanda)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也是维护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稳定性的根本基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当事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迄今,我国缔结了28000多项双边条
42、约,加入了600余项多边公约(含公约修正案)。外交实践中,我国批准、核准或加入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中均含有如下措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条约(协定)中所载一切完全遵守J应高度重视条约的履约,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我国国际法学者一直呼吁在宪法或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效力问题。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纳入我国的涉外法治体系,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应有之义,应尽早寻求妥善解决。条约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效力问题是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难以解决的主要症结。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
43、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被学界视为规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项重大突破,并被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近百部民商事法律所采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沿用了上述规定。但由于意见分岐,2000年立法法和2020年民法典回避了条约的效力问题。我国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或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的适用问题难以绕开,也无法回避,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值得总结借鉴并加以完善提升。个人认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审慎研究解决方案,既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首先,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如前文所述,世界上多数国家宪法
44、明确规定,条约不得与本国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条约应该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效力不应高于或等于宪法。在这方面,俄罗斯的最新宪法修正案有值得借鉴之处。其次,依据宪法、立法法、缔约程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分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决定加入的条约,国务院批准、核准、接受或决定加入的条约,中央政府部门对外缔结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三大类,并分别赋予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等的法律效力;最后,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一个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在立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除在签订、批准或加入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该
45、条约的规定,或在必要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赋予某些特殊类型的条约(如双边投资协定)优先适用的效力。在条约的国内法地位和效力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和机制性问题是,如何解决条约在国内具体适用的方式问题。参照国际实践,将条约区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有利于解决不同条约在国内的具体适用的方式问题。例如,内容较为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与公民个人利益联系紧密的私法性条约”(如大量的民商事条约)宜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而内容较为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与国家利益联系紧密的公法性条约”(如政治和司法类条约)宜采取间接适用的方式,也即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转化的方式,从而既能维护国家
46、主权,又能提高适用条约的效率。(五)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所谓国内法域外适用,是指国家针对位于或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外的人、物或行为适用本国法律规则的过程,包括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执法机关适用和执行国内法的行为,以及国内法院实施司法管辖的行为。有学者将法的域外适用解读为内国法适用于外国人或者发生在外国的事项,此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因为没有指出内国法是在域外适用这一关键性要素。还有学者将中国法域外适用等同于美国的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并且交互使用长臂管辖”和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这虽然较为通俗,但不准确。更为重要的是,长臂管辖已成为美国单边霸凌主义的代名词,
47、其本质是美式霸权。近年来,美国不断扩充长臂管辖”的范围,涵盖了民事侵权、金融投资、反垄断、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众多领域,并在国际事务中动辄要求其他国家的实体或个人必须服从美国国内法,否则随时可能遭到美国的民事、刑事、贸易等制裁。因此,不能在中国法域外适用”与美国的长臂管辖”间画等号,反对美国的“长臂管辖”和主张加快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也并非双重标准二本国法的域外适用是国际法认可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的具体体现,对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构成补充,只要符合国际法就是合法的,应该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积极推进。我们一贯坚决反对的是美西方滥用“长臂管辖二何谓“滥用?一是过于宽泛的域外司法管辖权,司法之手
48、”伸得过长,严重威胁到他国的管辖主权。美国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极度放大,无论事件或行为发生地在何处,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哪怕仅仅是一通电话、一封邮件或是一笔银行转账,美国都具有司法管辖权,显然超出了本国法域外适用的合理范围,具有明显的扩张性。二是将本国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动辄对他国发动违反世界贸易规则的单边贸易制裁,并且凭借其国际金融霸权,将单边制裁强加给第三国,禁止第三国个人和实体与被制裁国及其个人和实体从事某些特定交易,逼迫其他国家在制裁问题上按美国号令行事。三是将长臂管辖作为推行强权政治和弱权主义的法律工具,如打着保护人权的旗号,干涉他国内政,如违反主权豁免原则的诬告滥诉。美国还利用“长臂管辖为美国的商业利益服务。滥用长臂管辖”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损害他国合法权利,破坏国际法治,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甚至遭到其欧洲盟友的抵制。对于外国的非法制裁,受害国有权依据国际法和本国法采取对等反制措施。欧盟针对美国的阻断”立法就是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的合法反制。中国法域外适用是当前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紧迫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