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1T 500—2023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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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20CCSP53EB11北 京 市地方标准DB11/T5002023代替DB11/T5002016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settingandmanagementofurbanfurnitureinurbanpubIicspaces(征求意见稿) - - X X 发布 - - X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般要求44.1分类44.2设计要求44.3设置要求44.4管理要求65具体要求65.1护栏类65.2箱柜类75.3杆体类95.4标牌类105.5亭站类115.6其他类12前言本文件按照

2、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500-2016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与DB11/T500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道路建筑限界、交通护栏、道路绿化护栏、阻车桩、多功能综合杆、母杆、交通设施杆、垃圾分类驿站、非机动车存车架的定义内容(见3.1、3.2、3.6、3.7、3.8,3.9、3,10、3.11、3.12、3.13);删除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路侧带、人行道、道路平面交叉口、公交车站设施、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内容(见2016版3.1、3.2、3.3、

3、3.6、3.8、3.9、3.10);增加了分类,修改了一般要求中的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第4章,2016版第4章);增加了桥下空间护栏、阻车桩、强弱电箱、快递柜、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多功能综合杆、交通设施杆、电力通信杆、路灯杆、景观灯杆、岗亭、垃圾分类驿站、市政消火栓的具体要求(见第5章);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7年首次发布为DB11/T5002007:2016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城市道路城

4、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城市道路城市家具的设置与管理活动。本文件不适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因特定节日或者庆典活动组织设置的临时城市家具的设计、设置和管理。因重大活动保障、应急抢修、突发自然灾害等设置的临时城市家具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H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850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1567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B/

5、T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10001道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833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20501.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20501.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6部分导向标志GB/T24827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性能要求GB/T30428.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42236.1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GB/T42873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家具术语GB/T42874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家具系统建设指南GB/T42875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家具分类GB/T4

6、2876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城市家具系统建设实施评价规范GB/T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1488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7733地名标志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吾排放标准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420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49城市容貌标准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192公园设计

7、规范GB51260环境卫生技术规范CJ/T107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JG/T253建筑用曲臂遮阳篷JGJ/T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YZ/T0067信筒DBl1/T190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l1/T35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DBl1/T493.1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DBl1/T493.3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DBl1/T650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l1/T93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部件和事件处置DBl1/T1876城市道路照明设

8、施运行维护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市家具urbanfurniture在城市道路中(含道路两侧广场、邻接的开放绿地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的总称。注:特指地面以上的设施.3.2道路建筑限界boundaryIineofroadconstruction又称道路净空,是为保证道路上各种车辆、人群的正常通行与安全,在一定的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界限。3.3行道树设施带streettreesfaciIities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3.4绿化设施带plantingandfaciIitiesst

9、rip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3.5步行者导向牌sketchguidingmapforpedestrian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分布示意图的设施。3.6交通护栏trafficguardraiI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用于维护通行秩序的分隔设施栏杆,包括中心护栏、机非护栏、人行护栏、伸缩护栏。3.7道路绿化护栏roadgreenbeltguardraiI设置于城市道路绿化带边界,防止行人或车辆进入绿化带而设置的设施。3.8阻车桩bolIard在车辆禁止进入区域的边界处设置的分隔设施。3.9多功能综合杆Comprehensivepole搭

10、载照明、电车、交通标识、信号灯、监控、通信等多类设备的杆体。3.10母杆mainpole综合杆中承担主导功能的杆体。3.11交通设施杆trafficfaciIitiespole交通设施杆是指用于支撑和固定交通设施的杆状物,以保证交通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12垃圾分类驿站wastesortingstation将线下智能分类投放与线上互联网运营、后台大数据平台管理等功能融为一体的垃圾分类设备。3.13非机动车存车架cyclestand供非机动车停放和引导其规范停放的设施。4一般要求4.1分类城市家具可分为护栏类、箱柜类、杆体类、标牌类、亭站类、其他类6大类27小类,具体分类见表表1

11、城市家具分类大类小类护栏类交通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道路绿化护栏、桥下空间护栏箱柜类废物箱、强弱电箱、快递柜、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枢(桩)杆体类多功能综合杆、交通设施杆、电力通信杆、路灯杆、景观灯杆标牌类路名牌、步行者导向牌、指引标志牌、公交站牌亭站类公交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岗亭、垃圾分类驿站、活动式公共厕所其他类非机动车存车架、邮筒、座椅、市政消火栓、阻车桩42设计要求4.2.1城市家具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4.2.2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城市家具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4.2.3城市家具体量

12、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4.2.4城市家具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4.2.5城市家具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4.2.6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合GB5768.2、GB/T10001.1,DBl1/T493.1的相关要求。4.2.7城市家具不应违规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4.3设置要求4.3.1城市家具应与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建筑和绿化等统筹布局、协调统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4.3.2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城市家具,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

13、行人通行安全;不得影响消防救护和安全疏散。4.3.3各类城市家具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严格控制数量,适当组合,减少占用公共空间,整合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4.3.3.1城市家具整合设计应满足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的总体要求。4.3.3.2宜适当满足功能拓展需求。4.3.3.3宜模块化设计,方便安装、拆卸及日常管理。4.3.4城市家具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4.3.5城市家具设置不得有以下情形:4.3.5.1相互影响而有碍城市家具使用功能。4.3.5.2占压市政管线、检查井。4.3.5.3妨碍市政消火栓使用。4.3.5.4妨碍管线维修。4.3.5.5妨碍环境卫生

14、和园林绿化作业。4.3.5.6超过设施规定的限制尺寸或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4.3.5.7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居住、采光、通风、通行。4.3.5.8损害植物生长。4.3.5.9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其他污染。4.3.5.10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4.3.5.11产生架空线。4.3.5.12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4.3.5.13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4.3.5.14侵占盲道、消防通道、斑马线,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4.3.5.15其他妨碍交通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的情形。4.3.5.16应严格避让古树名木,在古树保护范围内严禁设置城市家具。4.3.6城市街道设置

15、要求如F:4.3.6.1城市家具设置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4.3.6.2城市家具应根据需求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中央分隔带、机非隔离带及建筑退线空间内。4.3.6.3城市家具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4.3.6.4城市家具设置于路侧带时,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4.3.6.5城市家具设置于道路交叉口时,应符合GB50647的要求。4.3.6.6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4.3.6.7靠近绿化带设置的座椅、废物箱等城市家具,避免占用人行道通行空间。4.3.6.8城市绿道设置城市家具不应占用绿道宽

16、度进行设置。4.3.6.9城市家具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应小于0.25m4.3.6.10城市家具外廓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净距不应小于lm4.3.6.11地下通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城市家具;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和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城市家具。4.3.6.12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城市家具,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4.3.6.13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城市家具。4.3.6.14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停车设施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城市家具。4.3.

17、6.15城市家具杆体中心宜与行道树树干中心对齐4.3.7城市家具设置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儿童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进行无障碍设计。4.3.8城市家具设置后,各级道路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应不小于表2要求。道路一侧为铁路等行人交通量稀少的路段,人行道宽度有效通行宽度不宜小于1.5m。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街巷、胡同等道路,有机动车通行的,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L5m。城市绿道中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0m。表2人行道宽度规定项目人行道宽度5)推荐值最小值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沁0次干路3.52.5支路23.02.0特殊路段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5”儿0火车站、码头所在路段25.0

18、4.0轨道车站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快速公交车站所在路段24.03.04.4管理要求4.4.1城市家具应由城市家具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不得违规新增城市家具。4.4.2城市家具应由城市家具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负责维护管养工作。4.4.3城市家具应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行业部门处置、加大发现和处置力度。4.4.4更换城市家具时,原有城市家具应及时拆除,避免出现功能重复、设置杂乱的情况。4.4.5城市家具应按照重要功能区域、重点城市街区和一般区域进行分区管理。4.4.6城市家具问题根据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市容环境等的影响程度,应分为特级、紧急、一般三个级别进行处置

19、:4.4.6.1特急: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及重要功能区域城市家具问题,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2小时内完成处置,确保消除危险和隐患。处置期间要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安全。4.4.6.2紧急:指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及垂点城市街区城市部件问题,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处置。4.4.6.3一般:指对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市容环境带来一定影响的问题。对于清洗粉饰等简单易处置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其他问题应在发现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对于复杂疑难

20、、难以按期处置完成的,应第,时间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各地I乂管委公)上报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4.4.7城市家具日常保洁、维护殖量应符合下列要求:4.4.7.1城市家具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城市家具,应立即拆除或修复。4.4.7.2城市家具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4.4.7.3城市家具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4.4.7.4城市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4.4.7.5城市家具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4.4.8城市家具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4.4.8.1各类城市家具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4.4.

21、8.2城市家具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城市家具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按分区分级时限要求对城市家具进行维修或拆除。4.4.8.3城市家具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立即对城市家具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按分区分级时限要求对城市家具进行维修。4.4.9城市家具整合设置时,城市家具各权属单位之间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城市家具外观整洁美观,运行安全有效。5具体要求5.1护栏类5.1.1交通护栏5.1.1.1交通护栏包括中心护栏、机非护栏、人行护栏和伸缩护栏,交通护栏的设置应符合GB50688,GA/T1567中的有关规定。5.1.1.2应设置交通护栏位

22、置包括: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无中央分隔带或防撞设施的,设置中心护栏;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高度超过05米),有行人跌落危险的,设置人行护栏:车站、商业中心和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人行天桥、地道梯道口等人流汇聚区的车行道边,且存在行人穿行车行道或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路段,沿路缘石设置人行护栏;常备安保勤务路线沿路缘石设置人行护栏.5.1.1.3人行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在道路横断面内统筹考虑,精简设置;设置护栏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非机动车道内施划路侧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不应设置;应按功能需求间隔设置,且高度不应超过1.0m:应紧贴车行道路

23、缘石设置。5.1.1.4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交通护栏样式、色彩、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1.1.5在满足功能安全的前提下,宜降低交通护栏高度,减少视觉阻隔。5.1.2公交站安全护栏5.1.2.1公交站安全护栏的设置应符合DBU/T650的有关规定。5.1.2.2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公交站安全护栏样式、色彩、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1.2.3公交站安全护栏的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与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等站台内其他城市家具相协调,宜进行组合设计。5.1.3道路绿化护栏5.1.3.1绿化隔离带、中央隔离带或绿地内可设置支撑藤本月季的道路绿化护栏。5.1.3.2城市道路绿

24、地临近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如车站、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人行天桥、地道梯道口等)的,一侧存在高差(高度超过0.5米)、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原则上可保留,按照使用年限及规范设置标准逐步更换。5.1.3.3其他绿化设施带不宜设置道路绿化护栏。5.1.3.4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道路绿化护栏样式、色彩、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1.3.5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石景山区新首钢至朝阳区八里桥)的道路绿化护栏色彩应采用古铜色;其他区域(历史文化街区、特色街区、城市门户区等特色风貌区除外)的道路绿化护栏色彩应采用墨绿色。5.14桥下空间护栏5.1.4.1桥下空间用于公共停车和公交场站时

25、,应设置桥下空间护栏。5.1.4.2桥下空间护栏色彩宜采用灰色,与桥体保持整体性。5.1.4.3结合桥下空间治理工作更换使用年限到期、破损、锈蚀、变形、老化的桥下空间护栏。5.2箱柜类5.2.1废物箱5.2.1.1废物箱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GB/T50337、GB51260、CJJ/T102、GB50449的有关规定。5.2.1.2废物箱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同一道路废物箱摆放位置应统一。5.2.1.3在公交车站、地铁车站、公共座椅旁宜设置废物箱。5.2.1.4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废物箱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2.1.5高度不应超过Llln。5.2.1.6设置

26、在历史文化街区、特色街区、城市门户区等特色凤貌区的废物箱宜进行专属设计,与周边历史风貌协调。5.2.1.7废物箱应具备垃圾分类功能。5.2.2强弱电箱5.2.2.1强弱电箱主要包括配电箱、变电箱、通信、广电、监控等线缆设备箱体。强弱电箱的设置应满足GB/T50293、GB50348及北京市电力箱体的有关规定。5.2.2.2强弱电箱的设置位置,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道路两侧的建筑内:道路两侧建筑前区、绿化带内:其他隐蔽、安全的场所,如周边建筑靠墙角位置、小区红线内等;绿化设施带、行道树设施带内;具备附杆安装条件的,可采用抱杆方式安装于杆体顺路一侧,高度不低于2.5米。5.2.2.3在行道树设施

27、带设置强弱电箱时,应保证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5.2.2.4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强弱电箱箱罩样式、色彩、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2.2.5箱罩材质应选择抗腐蚀、耐老化材料,且具有良好的抗破坏功能。5.2.2.6箱体小型化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应最大限度减少外观尺寸和占用面积,必要时可采用异形设备;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口箱体高度超过Im的,应迁移至视距三角形限界以外的集中设置区、标准设置区,交通设施箱体应在满足道路交通管理指挥需求的前提下,执行此条款。5.2.2.7箱体隐形化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通过将箱体迁移入建筑物、绿化设施带实现隐形化,应满足防火要求。5.2.2.

28、8箱体景观化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设置在建筑前区的,可优先考虑将箱体与景观建筑结合设置,也可考虑箱体与临近建筑同色喷刷;设置在绿地内的,应在绿地中靠侧或侧后隐臧设置且与绿化边界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不得阻碍绿化以及主要景观的视线,箱体颜色、外观需与绿地景观相协调;特色街区可结合周边环境,采用与整体背景相近的色彩或外装饰,弱化箱体的视觉冲击;箱体与景观风貌不协调的,应进行提升改造或拆除。5.2.2.9多箱合一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在满足功能要求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按要求实行多箱合一;整合后箱体应迁移至到道路红线外或绿化设施带的集中设置区或标准设置区。5.2.3快递柜5.2.3.1快递柜的设置位置

29、,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居住小区、建筑前区内;绿化设施带凹进处、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5.2.3.2快递柜样式、色彩、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2.3.3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快递柜表面不应附着广告信息.。5.2.4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5.2.4.1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的设置应符合GB/T42236.1,DBl1/T2079-2023的有关规定。5.2.4.2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的设置位置,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居住小区、建筑前区内:绿化设施带凹进处、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5.2.4.3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等附近,宜靠近消防站、

30、消火栓或水源。5.2.4.4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不应占用人行通道、盲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位置。5.2.4.5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样式、色彩、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2.4.6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表面不应附着广告信息。5.3杆体类5.3.1多功能综合杆5.3.1.1多功能综合杆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GB50449、GB50688、GB51038、GB/T51439的有关规定.5.3.1.2杆体布设应按照先路口、再路段的顺序整体设计,应满足母杆点位规划、整体布局。5.3.1.3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多功能综合杆样式、色彩、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1、.5.3.1.4杆体颜色应采用灰色系,宜与区域内其他城市家具进行套系化设计。5.3.1.5新建多功能综合杆应预留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接口,以便后续搭载其他设施。5.3.1.6新建道路宜采用智慧多功能综合杆,满足照明、视频监控、5G及无线网络覆盖、交通管理、信息发布、信息交互、环境监测、充电桩、车路协同、气象监测等多种功能。5.3.2交通设施杆5.3.2.1交通设施杆包括交通标志杆、交通信号灯杆、监控杆等;交通设施杆的设置应符合GB5768,GB14886、GB50688,GB51038,DBl1/T493.I的有关规定。5.3.2.2交通设施杆应设置在中央分隔带、机非分隔带、行道树设施带或绿化

32、设施带中。5.3.2.3交通设施杆设置于行道树设施带内时,杆体设置不得阻碍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人行横道线交界区域。5.3.2.4除交通监控外,其他为公共区域社会治理需要设置的监控杆应采用一机多用、一机多能、一机多摄”的集约化建设。5.3.2.5新增监控杆原则上不应独立设杆,应整合到周边交通设施杆或路灯杆上,采用悬臂式安装。5.3.2.6交通设施杆可与其他杆体合杆设置。现状交通设施杆宜作为合杆平台,整合周边5m以内的交通标志、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路名牌、步行者导向牌以及路灯等设施。5.3.3电力通信杆5.3.3.1电力通信杆包括电力杆、公交电车杆、通信杆等。5.3.3.2应推进无电线杆化,以地下

33、化方式为主,新架设高低压线路应走地下化方式。5.3.3.3在满足业务功能要求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宜利用路边既有交通设施杆、路灯杆等进行合杆设置。5.3.4路灯杆5.3.4.1路灯杆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CJJ45、DBl1/T1876的有关规定。5.3.4.2路灯杆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侧分带内。在侧分带内设置时,应居中设置,与其他大型交通标志牌杆体中心对齐,与路缘石距离不小于250Inm。5.3.4.3照明灯具的间距应根据安装高度(三)、公路宽度、灯具的配光性能以及照明质量的要求设置,一般灯杆间距宜为3H-4.5H。5.3.4.4同一街道路灯杆、色彩、材质、高度应保持一致。5.3.4.5路灯杆可

34、与其他杆体合杆设置。现状路灯杆宜作为合杆平台,整合周边5m以内的交通标志、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路名牌、步行者导向牌等设施。5.3.5景观灯杆5.3.5.1景观灯杆应符合CJJ45、JGJ/T163的有关规定。5.3.5.2景观灯杆宜设置城市道路两侧道路红线外,也可设置在商业街等道路两侧(宜单侧J布置)或广场内。5.3.5.3景观灯杆宜适当增加特色纹样装饰及装饰照明。5.4标牌类5.4.1路名牌5.4.1.1路名牌的设置应符合GB17733、GB50688、GB/T38654的有关规定。5.4.1.2路名牌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道路交叉口路缘弧线切点附近明显位置,与行车方向平行5.4.1.3

35、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路名牌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4.1.4路名牌宜与人行导向标识、其他信息牌、路灯杆等合杆设置。5.4.1.5路名牌牌面色彩东西向道路应为白底红字,南北向道路应为绿底白字。5.4.1.6路名牌版面内容应有中文、拼音标注,不得出现英文标注。5.4.2步行者导向牌5.4.2.1步行者导向牌应符合GB/T10001.1,GB/T20501.1、GB/T20501.6,GB5768.2的有关规定5.4.2.2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或绿化设施带内。5.4.2.3高度不应高于2.2m,宽度不应超过1m,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0.6m,5.4.2.4应指引方位

36、、区域、建筑物、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不应显示企业名称、商标或产品等信息。5.4.2.5同一位置设置的路名牌、步行导向牌宜合杆设置。5.4.3指引标志牌5.4.3.1指引标志牌包括公厕指示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指引牌、人行天桥指引牌,指引标志牌应符合DBU/T190的有关规定。5.4.3.2公共厕所指示牌应安装在醒目的标志杆上,不同的方向每座公共厕所设置应不少于1块。5.4.3.3公厕指示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指引牌、人行天桥指引牌应合并设置,规格尺寸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4.4公交站牌5.4.4.1公交站牌的设置应符合DB11/T650的有关规定.5.4.4.2公交站牌内信息等

37、应符合GB/T5845.3的规定,站牌信息面应与车行道垂直,信息面不宜设置过低。5.4.4.3公交站牌距路缘石不应小于0.4m.5.4.4.4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公交站牌样式、色彩、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4.4.5同一车站的多个公交站牌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查询距离,不宜设置过密。5.4.4.6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特色街区、城市门户区等特色风貌区的公交站牌宜进行专属设计,与周边历史风貌协调。5.4.4.7主要景点、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盲文站牌等无障碍设施。5.5亭站类5.5.1公交候车亭5.5.1.1公交候车亭的设置应符合DB11/T650的有关规定。5.5.1.2设置公交候车亭后

38、,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5.5.1.3公交候车亭宜通透、美观,易于识别。5.5.1.4进车端应有良好视线,候车亭尺寸应根据需求设计并与站台相协调:5.5.1.5各种设施应坚固耐用,且不应影响乘客集散和行人通行,有条件的候车亭应设置无障碍通道;5.5.1.6应选用抗风压、防雨、耐低温、耐腐蚀、可阻燃的材料。各类构件应安全、坚固、耐用;5.5.1.7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公交候车亭样式、色彩、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5.1.8公交候车亭及站台内其他城市家具的样式、色彩、材质应协调一致,宜进行组合设计。5.5.2公用电话亭5.5.2.1城市道路两侧不宜新增电话亭:应结合道路改

39、造工程,取消现有非必要电话亭。5.5.2.2电话亭应设置在行道树设置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不得占用人行道通行空间,不得妨碍行车视缘5.5.2.3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公用电话亭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5.2.4应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应小于1.0m,宽度应小于1.0m,高度应小于2.2m5.5.3岗亭5.5.3.1岗亭主要包括警务岗、志愿者岗亭、便民服务亭等。5.5.3.2岗亭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公共空间内,宜结合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设置。5.5.3.3不应在交叉口转角处设置岗亭。5.5.3.4原有设置在人行道、车行道区域的岗亭,应按要求整改到道路红线外公共空间

40、,确无法调整的,应确保岗亭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安全通行。5.5.3.5便民服务亭应首选设置在居民区内部,因空间不足确需设置在外部的,应设置在居民区附近支路上,为社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服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范围内不应设置便民服务亭。5.5.3.6同一区岗亭的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保持一致,避免杂乱无序。5.5.3.7违规设置的岗亭,应及时拆除。5.5.3.8除自身标识外,岗亭上不应设置广告或宣传设施。5.5.4活动式公共厕所5.5.4.1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DBl1/T190的有关规定。5.5.4.2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5.5.4.

41、3距离盲道不应小于Itn.5.5.4.4应优先在街道微型公共空间设置,并做好视线和景观上的遮蔽处理。5.5.5垃圾分类驿站5.5.5.1垃圾分类驿站的设置位置,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选择:居住小区内;建筑地块内;绿化设施带凹进处。5.5.5.2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垃圾分类驿站的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5.5.3垃圾分类驿站应具备四品类垃圾投放收集、宣传教育等必要功能,宜采用智能技术,提升居民分类投放的便利化、人性化水平。5.6其他类5.6.1非机动车存车架5.6.1.1应设置在公共交通车站周边等停放需求集中的区域,按建筑前区、行道树设施带、机非隔离带的优先次序灵活

42、利用空间。5.6.1.2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5.6.1.3停放自行车后,应保证车身不超过路缘石外沿,距盲道不小于0.25m。5.6.1.4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非机动车存车架的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6.1.5非机动车存车架宜采用白色金属支架。5.6.2邮筒5.6.2.1邮筒的设置应符合YZ/T0129YZ/T0067的有关规定。5.6.2.2城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宜新增邮筒。5.6.3座椅5.6.3.1应结合使用者行为规律和人流量设置座椅位置及数量,以下位置应设置座椅:广场、商场、居住区周边绿地、广场内;生活服务类街道和景观休闲类街道;

43、地铁站出入口广场内;重点街道节点处。5.6.3.2座椅可与绿化设施带结合设置,不应临近车行道设置。5.6.3.3同一街道或同一区域的座椅的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设计风格应融入城市或周边环境的文化特色元素5.6.3.4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特色街区、城市门户区等特色风貌区的座椅宜进行专属设计,与周边历史风貌协调。5.6.3.5应保持座椅完好和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或拆除。5.6.4市政消火栓5.6.4.1市政消火栓应满足GB50974的有关规定。5.6.4.2应沿消防车道均匀布置,旦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便于消防车使用。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

44、场地,距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5.6.4.3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设施带中,不应占用人行道通行空间。5.6.4.4设置市政消火栓处宜设置提示标识。5.6.5阻车桩5.6.5.1阻车桩的设置应符合GB50688中的有关规定。5.6.5.2应设置阻车桩位置包括:道路交叉口人行道边缘、行人汇聚点边缘;易发生人行道停车行为的缘石坡道、进口坡及路段;存在视觉盲区、安全隐患的路缘石和进口坡;禁止车辆驶入步行街、广场等入口处。5.6.5.3临墙处、有线杆等处不应设置阻车桩。5.6.5.4己设绿化带、人行护栏的人行道不应设置阻车桩。5.6.5.5阻车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安全,且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不得侵占盲道、非机动车道;距离人行道路缘石及盲道边缘不得小于0.25m:表面应设置横向反光膜。5.6.5.6同一街道或同一交叉口的阻车桩样式、色彩、规格、材质应保持一致,且应与周边环境协调。5.6.5.7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特色街区、城市门户区等特色风貌区的阻车桩宜进行专属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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