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铁路装备科技创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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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铁路装备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装备科技创新,推动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铁路装备产品研制、行政许可、产品认证、行业监管等工作适用本意见。第三条铁路装备科技创新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原则,以推动铁路装备高质量发展,服务交通强国铁路先行为目标。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研究铁路装备主要技术政策和产品接口需求,制定铁路装备发展规划,加大科研课题支持力度,做好相关科技人才保障,引导铁路装备企业开展高速、重载、绿色、智能

2、等铁路装备产品研制。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暂以企业技术文件为研制技术依据的铁路装备(以下简称“三新”铁路装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支持。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聚焦铁路装备产业链自主可控工作,组织开展标志性整机产品研制引领、关键核心技术强基攻关、综合验证能力提升、技术攻关成果推广运用等专项行动,落实铁路装备关键零部件自主化国产化相关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国家铁路局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出台铁路新装备推广应用相关政策,将新能源铁路装备等重大科技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宏观支持政策。第六条铁路装备科研立项单位和铁路装备企业

3、应当围绕铁路装备主要技术政策、产品接口需求和铁路装备发展规划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导向安全”理念,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铁路装备科研立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装备科研立项和设计定型管理办法。铁路装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保证铁路装备质量安全可控。第二章铁路装备研制第七条铁路装备企业研制新产品时,应当在铁路装备样车(件)试制前,将科研立项情况、研制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情况向国家铁路局铁路设备监管部门报备。第八条铁路装备新产品研制的技术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第九条铁路装备企业在新产品研制中应当优先采用获得铁路专用产品认证证书的零部件。第十条铁路装备科研

4、立项单位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铁路装备企业、检测试验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企业技术文件要求,研究制定铁路装备样车(件)型式试验、运用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铁路装备样车(件)型式试验、运用考核方案应当对铁路装备的技术特性进行充分验证。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铁路装备上线运行(运用)考核和过轨运输技术条件,为铁路装备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和运输途径。第十二条铁路装备企业应当在新产品科研立项前向国家铁路局铁路设备监管部门报告铁路装备设计技术方案评审、样车(件)试制、型式试验、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技术评价等重要研制节点的工作计划,并在各节点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

5、国家铁路局铁路设备监管部门报备。国家铁路局铁路设备监管部门派员参加铁路装备重要研制节点相关工作,掌握动态,加强指导,全过程支持铁路装备科技创新。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加快规划国家铁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搭建1个国家轨道装备试验基地和多个轨道装备产品研发中心的铁路装备科技创新平台,引导铁路装备企业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协调推动铁路装备核心技术攻关工作,持续提升铁路装备核心技术自主化国产化水平。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协调推动相关铁路装备企业、检测试验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建立铁路装备试验验证平台,统筹使用铁路装备试验资源,充分验证铁路装备技术性能,实现铁路装备科技创新成果的功能验证和持续优化。第十五条国

6、家铁路局贯彻执行双碳国家战略,推动国家出台激励铁路装备产业升级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相关试验标准,推动研究制定铁路装备排放法规,强制淘汰在线运用老旧机型铁路装备,支持新能源动力铁路装备产业发展。第十六条国家铁路局结合铁路行业需求、装备技术发展和安全管理要求,科学优化铁路装备型式试验项目、项点和运用考核里程、时长等技术标准,支持铁路新装备尽快投入运用。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跟进掌握铁路装备关键零部件自主化国产化进展和装车运用考核及推广应用情况,组织相关铁路装备企业、检测试验机构建立企业联盟,鼓励铁路运输企业试装试用铁路装备新技术新产品,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装备自主化国产化关键零部件加快装车、上线运用考

7、核及推广应用,对装车、上线运用考核及试用过程中导致的铁路交通事故在分析定责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第三章铁路装备许可认证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及时掌握铁路装备研制动态,派员参加相关检测试验工作,开展相关政策标准咨询,指导铁路装备企业按照要求准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第十九条铁路装备企业在申请办理三新铁路装备行政许可时,在申请材料中应当随附三新”铁路装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的书面承诺。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负责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技术文件,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第二H一条三新”铁路装备经行政许可审查合格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国家铁路局颁发临时的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

8、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2年。第二十二条获得临时许可证的三新”铁路装备(以下简称临时许可三新”铁路装备)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颁布后,铁路装备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审查部门重点对临时许可三新铁路装备的企业技术文件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差异性验证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换发正式的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铁路装备系列产品需冠名国家品牌的,应当报请国家铁路局同意。第二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实行铁路机车车辆谱系化管理,已获行政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技术结构、零部件等发生变化时,经技术评价为一般改进型的不再另行办理型号许可。一般改进型铁路机

9、车车辆的型号应当以已获行政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开始编码,其具体型号及技术评审结论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铁路设备监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因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其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各类别产品在申请办理新地址制造许可时,仅对各类别产品的首辆(组)样车进行型式试验验证。第二十六条铁路装备企业在申请办理铁路装备行政许可延续时,在申请材料中应当随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及整改情况。第二十七条实施铁路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装备,应当经具有国家规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四章铁路装备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铁路局结合铁

10、路安全形势变化和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铁路装备相关技术规范,经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定后行文公布,作为铁路装备行政许可审查、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第二十九条临时许可三新”铁路装备上线运营后,铁路装备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运营安全保障措施。第三十条铁路装备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对临时许可三新铁路装备,应当分别指定专职工程师负责盯控其运用质量安全,建立会商机制,妥善处置运用中暴露出的问题。第三H-条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铁路装备科技创新和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装备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措施。第三

11、十二条铁路装备企业应当在临时许可三新”铁路装备运用稳定、技术成熟后,适时向国家铁路局标准管理部门提出编制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议。国家铁路局标准管理部门及时按程序组织开展三新”铁路装备相关标准立项研究、编制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铁路局推动搭建国家层面铁路装备产业走出去平台,大力发展铁路装备走出去”服务产业,建立统一协调机构,积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扎实推进中国标准国际化,提升中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影响力,推动标准国际互认,为中国铁路装备产品和技术输出提供支撑。铁路装备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铁路局报告出口铁路装备的研制及交付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国家(地区)、适用标准、装备型号、中标数量、供货周期、交付方式等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意见所称铁路装备,是指设计、制造的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关键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第三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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