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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省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牢记领袖嘱托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意见,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促进农业强省建设、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作用,规范河南省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省重点服务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重点服务组织的指导、服务与支持,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重点服务组织是指依法依规设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农业生产、畜牧养殖提供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各类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第
2、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重点服务组织的申报、考察、评定、监测工作。第四条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省重点服务组织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网站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申报省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及相应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申报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集体资产)300万元以上,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二)服务运营规范。开展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成效明显。(三)组织服务能力。1.农业类服务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
3、两项以上。1供应能力种子供应量吨800或化肥供应量吨10000或有机肥供应量吨20000或农药供应量吨402.耕作能力服务总面积亩次1000003.播种能力服务总面积亩次1000004.管理能力服务总面积亩次500005植保能力服务总面积亩次3000006.收获能力服务总面积亩次100000工烘干能力脱水烘干量吨/日3008.储运能力储运总量吨500009.销售能力销售总量吨500002.畜牧类服务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一项以上。1.供精供种生猪常温精液供应量瓶1OOOO或牛冷冻精液供应量万支50或家禽供种量万只10或繁殖技术服务万元5002.动物疫病防控和诊疗诊疗收入万元10003.养殖废弃
4、物处理利用畜禽粪便处理能力吨10000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处理能力吨10004.养殖场规划设计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场户数量个100或开展规划设计数量个1005.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奶牛头10000或肉牛头500或生猪头500或羊只5006.饲草饲料供应饲草供应量吨10000或提供饲料供应量吨100007.技术托管服务养殖场户数量个200服务收入万元10008.屠宰、加工和储运生猪、牛羊屠宰量万头10家禽屠宰量万只500加工能力吨10000储运能力吨500009.销售能力销售总量吨10000销售收入万元5000(四)服务设施设备。具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配套设施,大中型农业机械装备总数不少于3
5、0台套。(五)服务人员。具有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六)诚信守信经营。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行为,没有发生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七)主动配合监管。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经管理部门审核纳入名录库管理。第七条申报省重点服务组织原则应是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第八条具有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运营经验和条件的服务组织予以优先考虑。第三章申报第九条省重点服务组织申报程序:(一)根据各地市农业特别是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畜牧业生产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登记数量等因素,确定省重点服务组织分配名
6、额。(二)各申报单位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自主申报。(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对服务组织申报条件、信息填报、情况介绍等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四)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当地实际,好中选优,按分配名额等额遴选推荐。第十条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单位推荐的系统内服务组织,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省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行模式、典型经验、主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格式:农业类见附件1,畜牧业类见附件2)o加盖公章。(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
7、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四)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经营方式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五)机械设备、基础设施、服务场景等图片。(六)服务组织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复印件。(七)其他相关表彰或媒体报道宣传等证明材料。(八)人民银行、税务、发改等部门的信用证明材料。第四章认定第十二条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在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期间,从农业经济、农业机械、植物保护、畜牧养殖、疫病防控、财务审计等方面选取一定比例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组织进行评审。第十三条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程序:(一)材料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对服务组织申报材料进
8、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二)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对服务组织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三)公开公示。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四)发文公布。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省重点服务组织,可优先享受有关项目实施、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第五章监测第十五条省重点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第十六条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已认定的省重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服务组织农资饲料供应、生产托管、烘干收储、疫情
9、防控、疾病诊疗、加工销售、带农增收等方面情况,帮助省重点服务组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七条运行监测程序:(一)材料报送。被监测省重点服务组织按照监测要求报送组织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报送材料。(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省重点服务组织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监测意见,并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三)监测结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服务组织上报监测材料和各地监测意见,对省重点服务组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审定,发文公布监测结果。第十八条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单位推荐的系统内服务组织相关监测材
10、料直接向农业农村厅申报。第十九条监测合格的省重点服务组织,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重点服务组织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服务组织提供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材料作假的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核实,将取消本次评选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二十一条申报及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市、县,一经发现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第二十二条省重点服务组织因故变更名称,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重新确认其省重点服务组织称号。第二十三条各省辖市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