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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变更为寺观教堂的登记一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上报(其他行政权力)一、适用范围:防城港市范围内拟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
2、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自2005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二
3、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五、决定机构: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4、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
5、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2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 .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 .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
6、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五)必要的资金证明;(六)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七)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以上材料各3份,有关身份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十、办理基本流程:窗口受理(1天)一业务科室审查(5天)一委领导审批(3天)一窗口通知发证(1天)十一、办结时限:法定22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1个工作日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申请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
7、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2883116十五、办公地点和时间: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夏季时间(5月1日一10月31日):9:0012:00;13:3016:30冬季时间(11月1日一4月30日):9:0012:00;13:0016:00十六、咨询途径:窗口联系电话:2881275十七、窗口权限:1、受理权2、协调处理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件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示范文本)2 .流程图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申请单位XXX协会申请日期201X年X月X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8、说明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J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
9、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单位名称XXX协会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张X申请单位地址防城港市X区X路X号邮编538OXX电子邮箱XXXX.com电话0770-XX申请理由(重点对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说明)申请在防城港市X区X路X号建造防城港市X区XX寺的说明如下:1、所要建造的寺庙,是要帮助带领信教群众更好地遵纪守法,爱国爱教,并要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2、当地X教信徒有聚会活动的需要。防城港市现有X教信徒无万余人,却只有位于XXXX等两座寺庙,而且地方狭窄,人群拥挤,停车不便,信徒前去参加宗教活极为不便,新寺庙的设立将缓解此情况。3、XX协会现派出三
10、名教职人员,可以主持X教的宗教活动。4、现已筹集资金IOO万元人民币,用于筹建寺庙的启动工作。5、布局合理。所建寺庙地址不在闹市区,不妨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拟设场所名称防城港市X区XX寺拟设场所类别寺观教堂J固定处所口拟设地点防城港市X区X路乂号X建筑面积(m2)占地面积(m2)所需资金(元)筹建时限新建IOOOO660010000003年改扩建租借拟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或住址宗教教职*在宗教团体或场所中所任职务主要社会职务拟任场所职务张三男1969年1月汉本科防城港市X区X路乂号防城港市政办委员负责人李四男1968年1月壮本科防城港市X区X路乂号王五男1975年1月壮本科防城港市X区X路X号*本表中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旬,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加、长老等。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附姓9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赤亦田由主汨劫当的咎汩甘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上报流程图(市级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