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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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

2、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

3、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第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

4、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

5、教育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以组织

6、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第九条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

7、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

8、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

9、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健全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近日,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

10、展改革委四部门联合修订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修订)。现就办法(2022年修订)有关内容作一解读。1 .力法(2022年修订)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答: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自2016年印发实施以来,作为一项刚性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在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建设过程中,按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学位供给,破解城镇入园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对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做了修订。此次办法(2022年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

11、是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2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多孩政策的落地实施,目前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二是“浙有善育”建设对加大03岁婴幼JLtt会托育服务做出规划,对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提出明确要求。现行办法对配套幼儿园的托育服务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做出相应的规定。三是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五同步”要求落实不到位,影响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对教育、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责任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以构建城镇住宅小区

12、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各个环节相互贯通、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2 .办法(2022年修订)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答:办法(2022年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要求和精神进行修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

13、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3 .与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相比,主要变化是什么?答:变化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及托班的配建规模和标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

14、园建设规模,建设与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二是强调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方式。按照我省“两个先行”的要求和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期待,办法(2022年修订)强调,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后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三是强调了人口政策调整和人口变化趋势对国土空间规划和配套园建设的影响。办法(2022年修订)明确要求各地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教育、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

15、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四是加强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安全要求。办法(2022年修订)特别规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4 .办法(2022年修订)适用哪些范围?答:本办法(2022年修订)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5 .力法(2022年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向哪些范围征求了意见?答:办法(2022年修订)向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收到2条反馈意见全部采纳。2022年7月27日,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告7个工作日,未收到意见。出台的办法(2022年修订),凝聚了各方的智慧。6 .力法(2022年修订)是以怎样的形式发布?答: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印发。7 .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后各地需要如何跟进?答:要求各地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于2022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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