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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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保证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XX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X教基2020)14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XX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X政办发(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立XX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教育局、发改局、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领

2、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四条教育、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规划)、审计、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五条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发展、人口增

3、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县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第六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县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

4、。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第七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XX省幼儿园设计规范及XX

5、省工程建设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局参加。设计方案通过后,发改局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线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验收,政府投资审批项目

6、由教育局牵头负责组织验收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由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教育局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

7、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建设单位与教育局办理移交手续后,教育局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前,开发单位须将规划设计方案报经教育局确认并备案。在住宅小区项目竣工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开发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第十四条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

8、管理。第十五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第十六条教育局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

9、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建设局依法查处。第十七条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法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第十八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壶镇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XX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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