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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管理,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在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等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生干部培养目标是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理论知识为主旨,以配合学校学生工作和服务学生为工作主线,通过组织各项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四条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树立学生干部良
2、好形象。第五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得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六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第七条学生干部必须是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第八条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第九条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第十条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第十一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具有团结协作精神,集体主义观念较强,团结广大同学。第十四条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公关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第十五条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第十六条学生干部应履行的职责:(一)带头贯彻、执行和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倡导良好的校风。(二)勤奋学习,取得优异成绩,关心帮助同学,倡导良好的学风。(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四)积极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五)完成组织和老师交给的任务,并定期汇报思想工作。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第十七条学生干部产生的顺序是先产生
4、班级班干部,各系学生会、分团委干部,再产生校学生会和团委干部。第十八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十九条校、系部学生会干部、各分团委(学生)成员每一年换届改选一次。其它各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年换届改选一次。每次换届改选之前,应向上级组织请示并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第二十条学生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兼任,如果由于先产生班级干部引起兼职情况,可以及时通过补选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校、系部学生会干部和各分团委(学生)成员产生办法:
5、(一)学生自荐:向团委、各系有关部门递交自荐书,简介学习、兴趣爱好、专长、优缺点、以往工作经历、表达担任干部的愿望及参与管理和锻炼的信心。(二)组织推荐: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组织纪律性、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基础上,辅导员及各分团委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与选拔。(三)除按有关章程实行换届选举外,每学年要集中调整一次。临时调整由团委、各分团委实施。(四)凡是到院学生会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人选,由团委召开团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五)参与选拔的学生,将对其进行严格考核,重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等。(六)由校、系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班级干部
6、(班委会、团支部)产生办法:(一)由本人自荐、所在班级同学推荐或辅导员推荐。(二)班级全体成员举行公开民主选举,当选班级干部者由辅导员任命具体职务。(三)各分团委、辅导员有权临时任免、调整班级干部。班级干部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四)大一新生,由各班辅导员根据其高中档案了解其以往表现、特长、奖惩情况和高考成绩,委任临时团支部书记和班长等班级负责人。经过军训及迎新等系列活动,同学相互了解后,由各班辅导员召开班会投票选举确定班委会成员。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学校组织的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二)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
7、权要求其改进工作,有被推荐或自荐到上一级组织直至团委、学生会任职的权利。(三)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四)在考核时依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得到加分。(五)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帮助同学,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同学意见,维护广大同学权益,起到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同学共同进步。(三)积极主动完成学校和系部交办的任务,虚心接受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诚实守信、按章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合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四)处理好
8、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带头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培养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不断提高运用知识服务社会的本领,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五)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弘扬民族精神。思想上向高标准看齐,生活上不互相攀比,不铺张浪费,不贪图享受。第五章学生干部的培养第二十五条培养的途径:(一)依托党、团组织对学生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干部培训班。(二)定期举行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三)各级团学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
9、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四)积极组织学生干部进行青年志愿者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第二十六条培养的内容(一)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素质、身心素质等。(二)职责教育及工作方法的培养。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职责教育,培养学生干部做好师生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学生干部树立大局意识,自觉和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与工作秩序,增进师生间的理解和沟通。帮助学生干部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第六章学生干部的活动组织管理第二十七条学生干部开展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十八条学生干
10、部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并在每学期工作开始前拟出本学期工作设想和规划,学期末作出书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审核存档。第二十九条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学生干部不得在主管部门同意前实施活动。第三十条学生干部对负责的任务应认真完成,如有意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在未得到批复前必须执行。第七章学生干部的考核第三十一条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谁主管、谁考核”,院学生会干部由团委进行考核;各系部学生会、分团委委员(学生)、班级干部由各系分团委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11、考核结果由学生处和团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同学监督。第三十三条对学生干部采取奖励和处罚并重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以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免职处理,增强考核效果。第三十四条凡在任职过程中,已不符合任职条件者,由主管部门(所在分团委和团委)免去其职务,并指定临时负责人直至换届选举;被解免职务者重新达到任职基本条件时,方可有权参加下轮学生干部选举;凡被解免职的学生干部在考核中均为不合格。第三十五条学生干部经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自动辞职:(一)有违反四项基本
12、原则的言行,政治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二)不积极参加校、系部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达2次者。(三)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四)在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两科(含两科)以上者。(五)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列班级学生总数后50%者。(六)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者。(七)无故不参加校、系部学生干部工作会议累计达2次者。(八)意气用事,互相拆台,无全局意识,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者。(九)以权谋私,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经教育不改者。(十)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
13、经教育不改者。(十一)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十二)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十三)考核不合格者。第三十六条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任用。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有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况者,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院学生会可视不同情况予以免职或撤职。因辞职、免职、撤职而出现的职位空缺,可通过补选或由所在组织提出新的干部人选进行调整产生。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以下学生:(一)团委、各分团委学生委员。(二)院、系部学生会干部。(三)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四)社团联合会中各社团负责人。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