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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强省建设,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人民政
2、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细化落实并指导完成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种植利用优先序,严格管控耕地种植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摞荒。摞荒耕地的,发包方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摞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
3、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摞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良种繁育基地,开展新品种选育繁育和示范推广。建设主要畜禽和地方特色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畜禽核心育种场、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培育壮大种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南繁种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加快培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完善全产业链综合支持政策和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链聚集,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九条县级
4、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加强热带优异果蔬资源开发利用,推进冬季瓜菜、热带水果、热带作物、花卉苗木、南药黎药、林下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建设热带现代农业产业带、产业集群,提高规模化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保护提升生猪基础产能,扶持发展黑猪、黑山羊、文昌鸡养殖等特色畜禽产业,支持发展生态畜禽养殖和立体养殖,加快建设现代养殖体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保障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加强产地环境质量保护,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海洋渔业发展空间,推进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海洋
5、牧场、渔港、避风锚地、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桁架类养殖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探索同东南亚国家产业链联动,推动养殖、增殖、捕捞、加工流通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山海田园、热带风光、雨林景观等自然生态资源和红色文化、军垦文化、黎苗风情、海岛民俗等文化资源,发展共享农庄、休闲渔业、红色旅游、观光农业、农事体验、乡村民宿等乡村产业,加快推动农业、林业、渔业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共享农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共享农庄项目报建流程,依法简化共享农庄配套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共享农庄建设用地。提
6、供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加强休闲渔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育热带休闲渔业品牌,推动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自由贸易港政策,发展进口农产品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产业,发展县域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健全农产品品牌管理体系,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加强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农产品产地、销地、集散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冷链仓储物流
7、体系,支持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提升农村供应链建设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创新发展智慧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广应用热带作物、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与装备,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高质量发展。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畅通农村土地等城乡生产要素规范流转。引进和培育农业
8、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发展需要创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垦地合作,培育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农机作业、全程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业,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农业经营增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农民增收工作监测评估,建立农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防止规模性返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驿站建设,建立就业供需平台。加强省际省内劳务协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鼓励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
9、训,培育海南农民技能型劳务品牌。鼓励重点园区、重大工程项目吸纳农民工就业,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热带雨林、水等资源优势,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公益林补偿和发展生态旅游、养生养老产业等方式,增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支持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收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推进农药化肥减量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和养殖池塘底泥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种养技术开展农业减碳固碳试点。探索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农业
10、生态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病媒生物防治等爱国卫生工作,促进乡村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教育资源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城乡学校布局规划,加快推进城乡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优质教育资源总量。加强乡村学校帮扶引领,健全城乡学校帮扶激励机制,促进城乡学校共同发展。发展线上教育,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创办乡村振兴学院,实施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双学历双轮训”教育工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城市医疗集团和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医院对口
11、帮扶、巡回医疗、远程医疗和分级诊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乡村延伸。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可以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保护传承优秀海南农业文化遗产和耕海牧渔文化,推动黎苗文化、东坡文化、海瑞文化、琼剧文化等文化下乡,丰富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支持将农家书屋与经营性旅游休闲服务相结合,打造乡村文化空间和旅游休闲驿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旅游文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加强风貌管控。支持社会资本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和利用。发挥人大代表联络站在联系农民群众、政策法规宣传、反映农村民意、挖掘
12、保护乡村文化等方面的作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加大对乡土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农民参加职称评审,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对于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或者直接认定中、高级职称。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从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村医村教、退休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中选拔村干部。建立村干部任职年限与相关待遇挂钩激励增长机制。对于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可以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探索建立村干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13、积金保障制度。健全从乡镇事业单位、优秀党组织书记、到村任职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驻村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机制,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待遇,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第二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下乡创新创业,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参股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获取收益。鼓励基层农技人员提供农业技术增值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招录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乡村
14、任教、从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基层卫生人才激励机制政策,实行更具有激励性的薪酬分配制度。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具有累计不少于两年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在县级以下基层推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长期在乡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人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持续增长机制。优化金融扶持措施,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主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逐步扩大信用贷、首贷户、中长期贷款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等贷款所占
15、比例,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前提下创新涉农金融服务,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深远海养殖装备产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活体畜禽、农业商标和保单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积极开发特色农产品、天气指数、巨灾、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等创新型险种,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业用地保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县级以上人
16、民政府通过村庄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农业种植养殖配套建设的辅助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市或者合作联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农村闲置校舍优先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发展。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科学保障渔业产业用海和陆域配套用地,加强养殖用海用地确权登记管理,及时为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养殖用海、渔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用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为配套的陆域养殖设施、育苗基地、加工冷储、冷链物流基地、养殖专用码头以及管理用房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支持探索混合用海和立体开发利用。依托已有的深远海养殖设施和海域开展休闲垂钓、采集、渔事体验、水面与水下观光等休闲渔业活动,不再重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征收海域使用金,但立体分层设权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