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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南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9)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区级审批、备案、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2、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区经济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区级审批、备案、核准的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发包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察和审计。第四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标准化服务;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保证金提供代收代管服务;负责归集汇总当月交易情况,及时报
3、送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交易过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协助有关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第五条本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特殊原因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须经区政府同意。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4、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l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
5、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6、(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
7、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前款所列情形在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确认后,项目后续建设、管理,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监督。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建设工程、修复工程或其他处置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险情发生后7日内
8、申报认定,并提供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概况、拟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工程规模、费用估算、申请理由和依据等资料,不得将一般性工程项目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要求,结合代理机构信用等情况,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不需审批概算的项目
9、,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预算。第十二条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开展技术特别复杂项目认定工作,不得降低认定标准,并出具认定意见。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第十三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建设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合或者过高的资质条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中标
10、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原则上区发展改革委应指导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条件和否决情形应当明晰、明确、易于判断,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未列明的否
11、决情形,不得作为否决或者判断无效标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区发展改革委办理招标文件备案:(一)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原件及电子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完成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
12、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不具备电子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取得区发展改革委同意。第十七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为其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对象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时间截止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第三章投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八条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第二
13、十条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
14、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2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第二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需进入评标室进行服务工作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进入评标室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无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
15、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区发展改革委投诉。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下一环节,并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及时答复。异议及答复均应当通过服务系统提供。投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
16、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为现金、银行保函、现金与银行保函组合的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所提交的银行保函必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第二十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项目,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17、,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现金与银行保函的组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只限定其中一种方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第二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通过监督系统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第二十八条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共享和联合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当事人合同履行
18、过程中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招标投标信用平台。第二十九条充分利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成果,将名单成果纳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守信激励对象名单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惩戒对象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可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四章合同过程管理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和
19、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三条招标人作为合同履行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合同主体责任,对合同履行过程及结果
20、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资、工期等全面受控;加强对现场派驻人员的监管,确保现场人员与投标及合同保持一致。第三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第三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要依纪依法,严格遵守政策规定;要尽责履职,切实强
21、化监督管理;要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
22、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严格处罚放弃中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导致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管理;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