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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过程检查制度1、材料进场检验制度进场材料必须进行材进场复试,对需取样送检的材料,及时取样送检,并对该材料进行取样试验。若试验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建设及监理单位,具体规定如下:1)水泥进场时按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作强度和安定性试验。当使用的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对其强度和安定性作重新复试。2)砖进场按每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灰砂砖10万块为一验收批,取样作强度试验。3)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后应对其取样试验,取样数量按市质监站规定执行。4)采用商品佐浇捣混凝土时,浇捣
2、前必须测量其坍落度,抽查数量每次浇捣碎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相应记录。5)对进场砂、石料按质监站规定取样试验,6)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进场复试,需复试的材料及时取样复试,经验证或复试后发现不合格时,应及时向建设报告,并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7)各种检验和试验应做好相应的质量记录,并作妥善保存。8)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材料采购人的相应责任。9)项目部质量部,应对对现场进场材料作抽查,对不合格材料应做退场处理。2、隐蔽工程验收制度1)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部必须经工程施工部、技术部、质量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报请监理、建设、设计
3、等单位和质监部门验收。2)所有隐蔽验收报请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相应的分项工程已完成,并经项目部和质量部联合验收合格;(2)相应的各项保证资料齐全;3)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4)对未通过隐蔽验收或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未经整改认可,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并对该项目部进行经济处罚。5)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工程完成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结构验收,经参加验收各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施工过程检查制度1)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对每项工作工前认真做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工后进行自检,对不合格的项目
4、及时进行更正,总结经验,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错误。2)各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各班组长组织施工,在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互检。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严重问题,必须及时上报。3)当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在下道工序施工前必须由专业工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接检查,并由专业工长填写自检资料。在交接检查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目,必须及时纠正,只有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专业工长必须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定期上报工程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4)施工过程中,质量员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会同专业工长制定处理措施,并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公司相关的奖惩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5)项目部由项目经理组织成立一个检查小组,对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评定,指定整改措施。6)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会同监理及建设单位对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